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药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来源: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更新时间:2018-12-24 点击:1537

发布单位: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日期: 2018-12-19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2019-02-01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厅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保证公平、公正、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厅对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行政处罚条款进行了细化、量化,制定了《浙江省农药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和量化。

  本通知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农药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18年12月19日

  附件

  浙江省农药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备注

1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3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3倍以上17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7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2

生产劣质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l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O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违法生产的劣质农药有效成分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下限但高于下限70%或高于产品质量标准上限但低于上限130%;或者按产品标准要求有一项及以上一般辅助指标不合格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l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再次违法;或者违法生产的劣质农药有效成分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下限70%(含70%)但高于下限30%或高于产品质量标准上限130%(含130%)但低于上限170%;或者产品标准中乳液稳定性、悬浮率等重要辅助指标不合格;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l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7倍以上9倍以下罚款

 

多次违法;或者农药有效成分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下限30%(含30%)或高于产品质量标准上限170%(含170%);或者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l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9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3

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款: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对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3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3倍以上17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7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4

委托加工、分装劣质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款: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对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违法生产的劣质农药有效成分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下限但高于下限70%或高于产品质量标准上限但低于上限130%;或者按产品标准要求有一项及以上一般辅助指标不合格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l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再次违法;或者违法生产的劣质农药有效成分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下限70%(含70%)但高于下限30%或高于产品质量标准上限130%(含130%)但低于上限170%;或者产品标准中乳液稳定性、悬浮率等重要辅助指标不合格;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l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7倍以上9倍以下罚款

 

多次违法;或者农药有效成分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下限30%(含30%)或高于产品质量标准上限170%(含170%);或者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l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9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5

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一)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拒不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6

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二)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拒不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7

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三)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拒不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8

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四)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拒不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9

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l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拒不改正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10

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7倍以上9倍以下罚款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9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11

经营假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经营假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7倍以上9倍以下罚款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9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12

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7倍以上9倍以下罚款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9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13

经营劣质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违法经营的劣质农药有效成分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下限但高于下限70%或高于产品质量标准上限但低于上限130%;或者按产品标准要求有一项及以上一般辅助指标不合格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再次违法;或者违法经营的劣质农药有效成分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下限70%(含70%)但高于下限30%或高于产品质量标准上限130%(含130%)但低于上限170%;或者产品标准中乳液稳定性、悬浮率等重要辅助指标不合格;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多次违法;或者农药有效成分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下限30%(含30%)或高于产品质量标准上限170%(含170%);或者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l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14

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拒不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15

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二)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拒不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16

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拒不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17

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四)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拒不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18

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拒不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拒不改正且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拒不改正且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19

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二)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拒不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拒不改正且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拒不改正且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20

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

拒不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拒不改正且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拒不改正且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21

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四)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拒不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拒不改正且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拒不改正且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22

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登记证。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3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登记证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3倍以上17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登记证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7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登记证

 

23

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的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4

使用禁用的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禁用的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还应当没收禁用的农药。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的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禁用的农药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禁用的农药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禁用的农药

 

25

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6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的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7

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的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8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9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0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收缴或者予以吊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由发证机关收缴或者予以吊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由发证机关收缴或者予以吊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由发证机关收缴或者予以吊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说明:

  1.本裁量基准是根据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对可以细化和量化的有关行政处罚事项予以裁量,作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依据;若本裁量基准与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相一致的,以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2. 法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对符合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在本裁量基准规定的裁量情形及其基准幅度内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本裁量基准对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行政强制措施、追究刑事责任等共性内容不予裁量表述,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

  4.本裁量基准关于许可证照或者证明文件的收缴、吊销、撤销或者注销,依法由有权机关实施。

  5.本裁量基准所称的违法次数的时间范围为两年内,再次违法是指第二次违法行为被查处,多次违法是指三次或者三次以上违法行为被查处。

  6.本裁量基准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7. 2015年12月31日浙江省农业厅印发的《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农政发〔2015〕10号)中关于“农药相关违法行为裁量基准”不再执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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