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广告法行政处罚有关裁量问题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更新时间:2018-12-11 点击:1084

发布单位: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18-12-10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备       注: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8年12月17日。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广告法》,规范、统一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行为,根据《广告法》、《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市市场监管委组织起草了《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广告法行政处罚有关裁量问题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18年12月17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反馈给scwzfjdc@sina.com。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广告法行政处罚有关裁量问题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广告法》,规范、统一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行为,根据《广告法》、《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市场监管系统实施《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问题,明确以下意见:

  一、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

  各执法部门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二)过罚相当原则

  各执法部门在行使处罚裁量权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防止处罚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行政处罚裁量要说明行政处罚裁量依据。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各执法部门在行使处罚裁量权时,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对法律法规规定先责令改正再进行行政处罚的,必须先进行责令改正。

  (四)程序正当原则

  各执法部门在行使处罚裁量权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初审、集体审理、告知、听证、决定等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确保在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同时,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五)综合裁量原则

  各执法部门在行使处罚裁量权时,要综合、全面考虑案件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及社会危害性等具体情况进行裁量,不能偏执一端,片面考虑某一情节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二、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裁量情形

  (一)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予以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1. 关系到消费者的健康、财产利益,社会影响较大的医疗广告、保健食品广告、烟草广告、特殊药品类广告、金融投资类广告、房地产类广告、教育培训类广告违反《广告法》规定的,不能予以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2.对于《会计法》规定的应当设立会计账簿的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明销售数量、总金额和委托第三方制作广告的广告费用等相关证据的,不能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3.对违反《广告法》第十条、第十七条的违法行为,不能不予行政处罚。

  (二)除上述情形外,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予以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1.对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六)项的违法行为,在行为人取得被侵害人谅解后,可以予以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2. 对符合减轻处罚条件的残疾人员、享受低保人员和未成年人,初次违反《广告法》的规定,在没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情况下,可以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3.在经营场所发布广告、户外固定位置发布广告和网络上发布的广告属于初次违法的,且没有售出商品、服务,应当认为违法行为轻微,在其及时纠正后,应当认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前款内容,售出商品、服务不超过一定件(次)数量且总金额不超过一定数额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具体件(次)数量及总金额应根据本辖区实际执法情况自行确定标准。

  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等媒体上,符合前款减轻、不予行政处罚规定的,还需在相关媒体上公开刊登启示,明示自身违法事实并向公众道歉后,可以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4. 对经备案的食品小作坊、小摊贩发布广告初次违反《广告法》规定的,其从发现违法事实线索至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前,未接到消费者对其宣传的商品质量违法举报的,或者虽然接到举报,但经调查举报内容不能成立的,在其及时纠正后,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5. 对违反《广告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如确有合法有效专利证明的但未标注专利号和专利种类,在调查终结前及时纠正的;或未按照规定缴纳专利年费导致专利权终止,在调查终结前恢复正常的专利权利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三、从轻行政处罚裁量情形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行政处罚:

  (一)如实陈述违法行为,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

  (二)售出商品、服务不超过一定件(次)数量且总金额不超过一定数额的(具体件(次)数量及总金额应根据本辖区实际执法情况自行确定标准);

  (三)其他应当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

  四、从重行政处罚裁量情形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从重行政处罚情形:

  (一)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

  (二)广告主有传销、违规直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违法行为被行政或者刑事处罚,发布的违法广告是为了宣传上述违法行为的;

  (三)对违法广告拒不改正的;

  (四)广告内容涉及政治性问题,有损国家、民族尊严或国家利益的;

  (五)广告含有《广告法》第九条所列内容,造成较恶劣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违法后果的;

  (六)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五、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同一当事人具有多种违法行为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处罚:

  (一)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按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

  (二)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减轻、从轻情节的,应当按最高处罚幅度实施处罚;

  (三)对以上规定之外的其他具有多种违法情节的情形,应当根据案件情况按当事人的主要违法情节并综合其他情节实施行政处罚。

  本指导意见由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有效期五年,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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