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输华婴幼儿配方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延续注册事宜的函(食品函〔2018〕113号)

来源: 海关总署 更新时间:2018-12-06 点击:1417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18-11-29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食品函〔2018〕113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2018年3月13日,原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进口婴幼儿配方乳品境外生产企业延续注册有关事宜的公告》(2018年第9号公告),对进口婴幼儿配方乳品境外企业延续注册申请方式、申请时间、后续处理、申请格式及需提交文件等均做了相应要求。

  鉴于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职能已划归海关总署,请各驻华大使馆转告本国主管机构及相关企业,请尽可能于2018年12月15日前,按要求向海关总署提交延续注册申请及相关材料。中方专家需要必要的工作时间完成文件审查。迟于12月15日提交申请的,可能会对相关产品贸易造成影响。

  顺致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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