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更新时间:2018-12-06 点击:1494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环境保护部令第45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 号)、住建部及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等要求,即日起在南宁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污水处理设施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核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排污许可证申领范围
申领范围为南宁市城市建成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其中对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日处理10 万吨及以上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及接纳工业废水的日处理2 万吨及以上的生活污水处理厂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日处理10万吨及以下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二、申领时限
南宁市城市建成区现有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污单位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本通告之后纳入核发范围内的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
三、核发机关
纳入发证范围的排污单位向南宁市行政审批局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
四、申领程序
(一)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处理(试行)》(HJ 978-2018)要求编制申请材料,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二)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众端网址:http://permit.mep.gov.cn)上注册,按要求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试行)》,上传《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试行)》、《承诺书》等申请材料,按规定开展申请前信息公开。
(三)排污单位按规定完成申请前信息公开后,在信息平台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并向南宁市行政审批局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
五、其他要求
申领范围内排污单位按上述要求及时申领并更换排污许可证,并按规定建立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定期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逾期不办理的,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特此通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18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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