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储备粮油竞价交易规则(试行)

来源: 贵州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更新时间:2018-12-03 点击:2468

发布单位:贵州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日期: 2018-04-08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2018-04-08
状       态: 现行
备       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服务粮食宏观调控,规范贵州省地方储备粮油通过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行为,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国粮办发〔2016〕6号)、《关于推进全省地方储备粮油轮换实行公开竞价交易的通知》(黔粮联〔2017〕345号)、《贵州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试行)》(黔粮监督〔2017〕325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省省级储备粮油轮出销售、轮入收购通过贵阳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平台进行公开竞价交易;市县两级储备粮油轮换交易鼓励通过贵阳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平台进行公开竞价交易。交易中心根据我省地方储备粮油的政策执行主体或地方储备粮油承储企业的委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组织地方储备粮油轮换竞价交易活动。对于轮出交易的地方储备粮油,严禁再作为储备粮油采购入库。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交易中心进行的贵州省省、市、县三级储备粮油竞价交易活动,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和交易当事人必须遵守本规则。交易中心负责交易会员管理、交易活动组织、商务处理、办理交易资金结算等工作。

  第二章  交易准备

  第四条我省地方储备粮油竞价交易的委托方为省、市、县地方储备粮油的政策执行主体或地方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受托方为交易中心。委托方与受托方以签订的委托交易协议和补充资料为依据组织交易活动。地方储备粮油竞价交易的竞价方为依法注册或具有经营资格的国内粮油贸易企业、粮油加工企业、粮油转化企业、饲料生产企业。

  交易中心不能作为卖方或买方参与粮油交易活动,不承担卖方或买方相应的责任。

  委托方按照轮换计划确定每场交易会交易的品种、数量、交易时机等,在交易日前七个工作日向交易中心提供真实、有效的委托书,委托书包括:具有资质的粮油质检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出具的质检报告、《地方储备粮油轮换竞价交易清单》(以下简称《交易清单》,模板由交易中心提供)。《交易清单》应包括以下内容:粮食存储库点名称(实际存储地点)、品种、数量、生产年份、等级、质检机构出具的质检报告(包括重金属、真菌毒素、黄曲霉素、农残、药残等指标),运输条件(注明运输方式及运距、运费)、出(入)库能力等。

  委托方在交易日前两个工作日向交易中心书面提交起报价,起报价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改,如确需变更,应在交易日前一个工作日书面提交交易中心办理。交易中心在交易开始前对起报价应予保密。

  《交易清单》和起报价必须加盖委托方公章,采用邮寄、传真、扫描方式提供给交易中心。委托方须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交易中心根据委托方的委托于交易日前五个工作日在“贵阳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www.gygjlsjyzx.com)”发布《交易公告》《交易清单》。

  竞买地方储备粮油前,要求到储存库点查看实物的竞价方,可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在交易日前持交易中心签章的看样单于当期公告公布的看样时间内到存储库点看样,存储库点应该给予安排和主动配合,并在看样单上盖章;不要求看样直接参与竞价的竞得方,视同对粮油质量无异议,履约中不得以粮油质量为由拒不履约,否则直接判定为违约。

  第五条 交易实行会员制。参加交易的买卖双方应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立粮食统计台账,履行向当地粮食部门报送粮食流通统计报表义务。会员注册须交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五)证合一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交易授权书》《会员权利与义务确认书》等资料,经交易中心审验后,注册成为会员,交易中心将密钥、CA证书、用户代码、交易密码及相关资料发给会员交易代表,作为会员参与交易的资格凭证;因会员自身原因导致密钥遗失、信息泄露、非本人使用等情况产生的任何损失,由会员自行承担。交易会员每年按时进行CA续期及年审。交易中心对会员信息有保密职责。

  第六条 买卖双方须在交易前,根据所需交易的数量,按照《交易公告》的要求,向交易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预交相应数额的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其中粮食类交易保证金标准为10元/吨,履约保证金为100元/吨;食用油交易保证金标准为50元/吨,履约保证金为500元/吨。

  粮油交易资金的结算通过贵阳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的专用账户进行,交易中心对会员暂存各自账户的、拟用于保障交易活动正常进行、合同正常履约的各项资金(交易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货款等)进行管理并及时进行结算支付。交易中心不得挪用会员资金。

  会员办理出(入)金时,需按照出入金流程(详见贵阳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要求提出申请,交易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出(入)金申请审核,并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会员资金划转。

  第三章 交易时间、地点

  第七条 交易时间:一般在交易公告发布后五个工作日进行交易(具体见每场次交易公告)。

  第八条 交易地点:现场交易地点在贵阳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竞价交易大厅;网上交易通过电脑登录贵阳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 (www.gygjlsjyzx.com),点击地方粮食交易入口进行交易。

  第九条 交易报名:拟参与交易的会员应仔细阅读 “贵阳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www.gygjlsjyzx.com)”公告栏发布的交易公告和交易清单,并在规定时间内交付保证金;未交付保证金或保证金未在交易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到达交易中心指定账户的,不能参加本场竞价交易。

  第十条 交易场次安排:由交易中心根据委托方要求进行安排;特殊情况下交易中心经过委托方同意可以进行调整。

  在同一天有数场交易活动的,以上一场次交易终结后间隔三十分钟作为下一场次的交易开始时间,如实际交易时间与公告时间不一致的,以交易中心即时公布的时间为准。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十一条 竞价交易分为销售和采购两种类型。销售以报价最高者竞得,采购以报价最低者竞得。

  第十二条 为了保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保障正常交易秩序,禁止恶意串通交易价格等损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为,对严重扰乱交易秩序的,交易中心有权取消其交易资格,同时发布《公告》采取应对措施处置。

  第十三条 粮食交易成交价格为委托方库点仓内交货价,不含包装费用(如为车船板交货价,需要在交易清单中注明)。食用油交易成交价格为委托库点罐内交货的价格,不含包装费用(如为车船板交货价,需要在交易清单中注明)。

  粮食需要在库内车(船)板交货的,所产生的粮食车(船)板前费用、包装费用等由竞得方负担,具体标准以当期交易公告为准。

  粮食车(船)板前费用是指粮食出库到装车(船)所发生的正常合理费用。食用油出库费用是指把食用油装上买方提供至卖方罐前的罐车或者灌桶所发生的正常合理费用。粮食散装出库的,应包括散粮出库、过磅(包括确需库外过磅的)、装车等全过程费用;粮食包装出库的,应包括灌包、标包、封口、口绳、装车等全过程费用。粮食卖方库点收取车(船)板前费用的,应开具发票。

  第十四条 竞价交易按当次发布的交易清单进行交易。以每个标的为交易单位,同一标的的交易数量不可分割。

  第十五条 每场交易分为一至多个交易节进行,每个交易节包括一至多个标的。交易按交易节依次进行竞价,每个标的的交易从起报价开始竞报价,并按当次公告所载明的加(减)价幅度报价,竞价方每报一次价,系统均自动按照公告所载明的加(减)价幅度生成一个新报价并显示。

  第十六条 在设定的时限内,标的起报价上无人应价时,即该笔交易标的流标。流拍的标的,委托方需重新委托交易中心按流程发布竞价交易公告,重新组织交易。

  第十七条 竞价方在起报价的基础上及时应价,竞得数量已达到预交保证金所能交易的数量后不得再参加竞价。

  第十八条 竞价方一经应价,即为法律意义上的承诺,不得撤回。竞价方在应价并被系统确认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竞价方应价后,在规定时间内如无其它竞价人以更高(低)的价格应价,则该报价为标的的最终成交价。

  第十九条 在交易过程中,因网络故障或系统等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交易中断的,为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易中心有权确定为无效竞价并进行重新竞价。

  第二十条 交易成交之后,系统自动生成合同并生效,买卖双方应在成交后三个工作日内登陆电子交易系统并在《贵州省地方储备粮油竞价交易购销合同》加盖电子章,未及时盖章不影响合同法律效力。《贵州省地方储备粮油竞价交易购销合同》可在系统内下载打印。

  第二十一条 交易成交的,合同即刻生效。买卖双方应按照当期交易公告及本规则履行交易合同。交易中心有督促交易双方履行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未成交的保证金在交易活动结束后,经交易方申请、交易中心核实,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交付方。

  第二十三条 成交的履约保证金暂存在交易中心指定账户,在合同履约完毕后,凭买卖双方盖章的验收确认单退还保证金,买方的保证金可以抵作货款,采购专场交易会保证金退还方式另行规定,具体详见当次交易会交易公告。

  第二十四条 交易中心负责交易秩序的维护,定期对系统进行检查,保障交易的正常开展。因公共网络资源出现故障造成交易中断的,交易中心有权推迟或暂停交易;交易方因其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交易的,不影响本场竞价交易。

  第二十五条 交易当事人禁止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交易中心应建立健全粮食买方和卖方信用档案,对买方和卖方在交易和履约过程中出现的填报虚假会员资料、虚假出库、歪曲事实、故意串通、恶意违约、严重违背诚实守信等行为,作为不良信用记录保存,视情节轻重,由交易中心给予警告、一年内禁止交易或永久禁止交易等处理,并及时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同时将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国粮食行业信用监督管理体系进行失信惩戒;对存在的违法行为,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交割结算

  第二十六条 买卖双方应严格按照当次交易公告和双方购销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全面履行合同。

  第二十七条 履约时间:自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付款期30天(日历天,下同)、出(入)库期60天。同一买方在同一库点、同一批次购买粮食数量在2000吨(含)以上的,或每年除夕(正月初一前一天)前45天内成交的粮食,付款期、出库期均可延长15天。一方履约有困难需要延期履约时,应取得另一方的同意并共同向交易中心提交书面申请,交易中心根据情况予以延期,延期最长不能超过30天。

  粮食货款必须由买方直接支付,不得由其他企业或个人垫付、代付(财政部门和农发行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交易中心不得强行要求买方一次性汇入全部货款。

  第二十八条 买方货款到账后可在电子交易平台系统内按已付货款对应的粮食数量,申请填写《出库(入库)通知单》,及时告知交易中心审核,交易中心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通过后,可在系统内打印《出库(入库)通知单》。买方应将开具《出库(入库)通知单》的情况及时通知卖方。买卖双方及时沟通安排好出库、入库时间。买方要求出库或入库,应提前两个工作日书面或电话通知卖方,卖方接到出库通知后,应做好各项出库准备,安排足够人员、设备等,确保能按正常日出库能力均衡出库;卖方接到入库通知后,应积极组织发货。

  第二十九条 粮食出库或入库,是否带包装由买方自主决定,卖方库点不能强制以包装粮食出库或入库。买方需要包装物时,包装物由买方自行准备或委托卖方代办,代办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卖方不得强迫买方以指定的价格购买包装物。买方自愿采取散装散运的,散装出库的倒袋费用由卖方负担,包含在车(船)板前费用之内。

  第三十条 购买地方储备粮油的买方提货时,应及时派人到卖方库点组织现场验收并监装。卖方出库的粮食品种以合同为准,粮食质量以公示的质量指标为依据,粮食数量以合同为依据,具体以库点计量衡器为基准。库点计量衡器必须经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且在检定有效期内。库点应当允许买方对计量衡器的准确性进行确认。

  地方储备粮油政策执行主体或承储库点采购粮油时,应提前筹备好资金和存储仓库,在采购合同生效后及时向交易中心交存货款并安排粮油入库。

  第三十一条 买卖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应按照交易规则规定的交易程序进行;未按照交易规则规定的交易程序实施的履约行为所产生的纠纷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第三十二条 卖方对销售的粮油质量负责,并应承诺交割的粮油与交易公告及合同约定的质量一致。

  对出(入)库粮食质量等有异议的,买卖双方应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备份样品进行复检或者双方协商重新进行扦样检验;对出(入)库数量有异议的,买卖双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校验计量器具或申请计量部门对计量器具重新校准,所发生的费用由过错方承担,所耗费的时间不改变合同约定交割期限,对可能带来的损失亦由过错方承担。

  买卖双方对出(入)库粮食水分、杂质等有异议的按照《贵州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试行)》(黔粮监督〔2017〕325号)执行。

  第三十三条买卖双方对已出库粮食验收无误,卖方在电子交易平台系统内申请填写电子《验收确认单》并加盖电子章,买方在电子交易平台系统内看到《验收确认单》后及时加盖电子章进行确认。交易中心凭买卖双方确认的《验收确认单》办理货款资金结算手续。

  在规定的出(入)库期满后十日内,交易中心未在电子交易平台系统内收到《验收确认单》,且未收到买方或卖方书面异议的,则视同出(入)库完毕,此笔交易交割完毕,交易中心为买卖双方办理货款资金结算;交易中心在收到买卖双方已盖章的《验收确认单》后两个工作日内,交易中心为买卖双方在系统办理货款资金结算。卖方应及时向买方开具规定的专用发票。

  第三十四条买卖双方出现商务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三个工作日内书面申请交易中心调解,调解成功并签订调解协议书,双方应及时履行相应义务;调解未成功,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三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成交的地方储备粮油无法正常出(入)库的,主张方应向交易中心提出延期交割或终止履约的书面申请,交易中心核实后,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履约或终止合同的决定。

  第三十六条 竞价方预交的保证金,按照《交易公告》规定的保证金释放条件进行释放。对于未成交部分对应的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由竞价方申请,交易中心在五个工作日内退回,也可无息暂存在交易中心指定账户用于以后交易。

  第六章 违约处罚

  第三十七条 交易成交后,买卖双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视同违约:

  (一)在规定期限内不在合同上盖章并表明不履行合同的;

  (二)设置障碍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品种、数量完成出库、入库,或所提供的标的不具备出库、入库条件的(出现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三)拒绝质量检验、私自转移或改变标的的;

  (四)在本规则规定及合同约定之外收取其他费用的。

  第三十八条 买卖双方在履约过程中,一方未能全面履行粮油购销合同形成违约的,交易中心在查明事实的前提下,按实际违约数量,将违约方交付的相对应履约保证金划拨转付给守约方,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由交易中心扣缴,本购销合同是否终止由买卖双方决定并应及时通知交易中心。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适用于交易中心组织的贵州省地方储备粮油公开竞价交易活动。

  第四十条 交易中心组织的每场粮油公开竞价专场交易公告、交易细则、交易清单均为本规则的补充,交易双方必须在交易前认真阅读,会员报名参与交易即视作全面承认并遵守本规则和交易公告、交易细则、交易清单要求。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根据委托方要求,由交易中心另行公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均以本规则为准。

  本规则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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