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全面铺开粮食 收购资格认定“证照分离”改革具体措施的通知(黔粮监督〔2018〕253号)

来源: 贵州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更新时间:2018-12-03 点击:1898

发布单位:贵州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日期: 2018-11-20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黔粮监督〔2018〕253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文件精神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通知》(黔府办发〔2018〕28号)相关工作要求,依照《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国粮政〔2016〕207号)有关规定,现将制定的《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全面铺开粮食收购资格认定“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全面铺开粮食收购资格认定“证照分离”改革工作,主动转变思想观念,创新工作方法,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制定细化工作方案,落实各项工作职责,持续深入推进粮食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粮食流通改革发展。

  2018年11月20日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全面铺开粮食收购资格认定“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措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文件精神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通知》(黔府办发〔2018〕28号)相关工作要求,依照《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国粮政〔2016〕20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推进全省粮食收购资格认定“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措施:

  一、改革事项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二、改革方式

  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贵州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进一步优化粮食收购资格认定的准入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三、审核机关

  企业办理工商登记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原则上以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所在地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为主。

  四、改革措施

  (一)进一步推广网上办理

  审核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主动对接当地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充分利用覆盖省、市、县三级的政务服务网、移动APP、微信、网络电视端等网络平台,逐步开通网上申请、在线预约、在线咨询、在线查看办理进度等线上服务功能,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二)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

  审核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决定。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颁发粮食收购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告知申请者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进一步精简审批材料

  审核机关应按照“能简则简、能并则并、能快则快”的原则,进一步精简审批材料。对于能在线获取核验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的,不得要求申请者多次提供。

  此外,申请者还需提供:1.支付收购粮款的资金筹措能力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2.仓储设施设备、质量检验仪器、计量器具等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3.仓储保管、质量检验人员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申请者应保证上述材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者单位公章。审核机关不得要求申请者提供与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无关的材料,并依法保护申请者提交材料的商业秘密。

  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审核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自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者当场更正。

  (四)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

  一是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统一规定、全省统一版面样式的粮食收购许可证正(副)本。对申请者所有需交验资料的要求和注意事项,实行一次告知,原则上一次办结,最大限度减少申请者的往来次数,方便申请者。

  二是在当地政务服务窗口、办公区域的明显位置和各级政务服务网、移动APP、微信、网络电视端、政务外网等网络平台公开公示粮食收购资格认定许可办事指南,内容涵盖审核内容、审核要求、审核方法、审批程序、形式标准,办理流程图、办理时限、办理进度等功能信息,方便申请者查看、取用、咨询以及在线办理。

  三是设立电话咨询和网上咨询。审核机关应在当地政务服务窗口、办公区域的明显位置和政务服务网、移动APP、微信、网络电视端等网络平台设立电话咨询和网上咨询服务,公布咨询电话,提供在线咨询或智能问答等,把咨询服务工作做的更细致、更完善。

  同时,审核机关还应提供监督投诉服务,公布投诉电话,方便申请者在当地政务服务窗口现场投诉、拨打当地纪检监察机构电话投诉和政务服务网在线投诉。

  四是设立经办人员实行首问负责制。加强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审核机关经办人员在处理来人、来电的咨询、查询、投诉、业务办理过程中,如发生拒绝、推诿或态度粗暴等现象,一经查实,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处理。

  (五)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是加强粮食收购许可证日常管理。审核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做好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变更、延续、注销等工作。发放的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3年,取消粮食收购许可证一年一审(检)的规定。

  二是加强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档案管理。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审核机关应对发放粮食收购许可证的粮食收购者成套档案进行长期保存,并实行动态管理。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本辖区上一季度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情况报上一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是加强粮食收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属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双随机”的原则,依法对辖内粮食收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应通过政务外网、互联网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省双公示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系统”等信息平台公开,形成社会性约束和惩戒的信用机制。

  四是鼓励发挥社会舆论监督的正面作用。对公民来信、来电、来访,新闻媒体披露和曝光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及举报投诉,以及通过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等途径反映的粮食收购活动中的问题及举报投诉,一经查实,严格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追责问责。

  五、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全面铺开粮食收购资格认定“证照分离”改革是推进全省法治粮食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的重要举措。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制定细化工作方案,落实各项工作职责,有序全面铺开粮食收购资格认定“证照分离”改革工作。

  二要创新工作方法。各地在推进粮食收购资格认定“证照分离”改革工作中,要结合深入推进粮食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粮食流通改革发展,转变思想观念,积极探索粮食行业“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径,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促进粮食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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