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2018年第157号)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更新时间:2018-11-30 点击:1916

发布单位:财政部等十三部门
发布日期: 2018-11-20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2018年第157号
实施日期: 2019-01-01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健康发展,现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8年版)》予以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清单实施后,《财政部等11个部门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2016年第40号)》和《财政部等13个部门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第二批)的公告(2016年第47号)》所附的两批清单同时废止。

  附件: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8年版)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药监局 密码局 濒管办

  2018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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