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管委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津市场监管食通〔2018〕32号)

来源: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更新时间:2018-11-30 点击:1073

发布单位: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18-11-30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津市场监管食通〔2018〕32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区市场监管局:

  现将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市监食经〔2018〕79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区局认真贯彻执行。同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落实。

  一、高度重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舆论关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仍然时有发生。为此各区局要高度重视,做到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整治行动相结合,形成长效机制。

  二、加强监管。督促食用农产品销售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市场开办者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批发市场开办者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等管理责任;入场销售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与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加强对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严格执法。各区局要按照总局通知的检查重点和工作要求,结合各区食用农产品经营的实际情况,全面落实“抓源头、查流转、全程无缝监管”的工作机制。对食用农产品经营者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销售病死肉、兽药残留超标肉、来源不明肉及掺杂掺假、销售药物残留超标及鲜活水产品暂养过程添加使用违禁物质或滥用食品添加剂、销售农残超标及销售过程添加使用违禁物质或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对监管中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及其销售经营者,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请各区局将年度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情况于每年6月10日和12月10前报送委食品流通监管处。2018年相关工作开展情况于2018年12月20日前报送。

  联系人:王治 电话:24453292

  201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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