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切实加强生猪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赣农字〔2018〕8号)

来源: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更新时间:2018-11-28 点击:1773

发布单位: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日期: 2018-11-2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赣农字〔2018〕8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县(区)农业(畜牧水产、畜牧)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省公路局、省运管局、省高速集团、省高速公路联网中心,省路政总队、省交通运输厅治超办,赣州高速公司、南昌高速公路公司、赣州康大高速公路公司、诚坤国际(江西)九瑞高速公路公司、上武高速公路公司、瑞寻高速公司、九江长江公路大桥公司、江西投资集团资溪高速公路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生猪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8〕64号)要求,切实加强生猪调运监管,防控非洲猪瘟疫情传播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当前,非洲猪瘟防控形势十分严峻,疫情已在全国19个省份发生,我省上饶市的万年县、鄱阳县各发生1起疫情。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显示,生猪长距离调运是疫情跨区域传播的主要原因,不符合动物防疫要求以及未清洗、消毒运输车辆具有较高的疫情传播风险。同时,有不法分子在利益驱使下,从高风险地区违法违规调出生猪,部分地区因此引发非洲猪瘟疫情。各级畜牧兽医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生猪调运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强化联合监管工作合力,切实采取有力措施,防范疫情通过生猪调运跨区域传播。

  二、做好生猪运输车辆备案及监管工作。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要求和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9号规定,按照省农业农村厅赣农办字〔2018〕12号文件部署要求,对生猪运输车辆采取备案等管理措施,组织做好车辆备案工作。从12月1日起,未经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车辆,不得承运生猪,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受理其检疫申报。畜牧兽医部门要将本地生猪运输车辆备案信息以及运输环节生猪及车辆检查的内容和要求及时通报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为部门协同监管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各地要严格查验生猪运输环节中的动物检疫证明、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和生猪临床健康、运输车辆清洗消毒等情况,核对生猪启运地、目的地及运输路线,发现违法违规运输生猪等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

  三、加强生猪运输管控。交通运输部门要落实 “绿色通道”管控措施,运输生猪等所有活畜禽的车辆不再享受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要在收费站设立警告提示标志,对运输生猪及其产品的车辆实施严格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调运情况应及时通知畜牧兽医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处置工作。要强化省际收费站、公路水路货运场站等节点的行业管控。

  四、严厉打击生猪调运环节违法犯罪行为。畜牧兽医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生猪运输车辆逃避检查、企图冲卡、实施冲卡、妨碍处置等情况,要立即通报公安部门及时依法严厉查处。公安部门要加大对私屠滥宰、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等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协助畜牧兽医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对生猪运输车辆进行监督检查,对阻碍检查、暴力抗法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及时进行处置,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大对未附有动物检疫证明调运生猪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坚决阻断违法贩运链条。

  要严格执行《农业农村部关于切实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农明字〔2018〕第29号)、《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跨省调运监管的通知》(农明字〔2018〕第33号)和《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监管的紧急通知》(赣牧疫指办〔2018〕9号)文件规定,发现违法违规调运生猪及生猪产品的,不得劝返,按规定处理。

  五、建立和完善部门协作工作机制。各级畜牧兽医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强化协作配合,切实将生猪运输车辆纳入有效监管。要建立联查联动工作机制,在省际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公路收费站和超限检测站等依法设立的各类检查站要认真实施检查,当前要重点防范违法违规调运生猪及产品车辆强行冲卡、用篷布遮盖通过或化整为零隐蔽通过等逃避检查行为。要建立信息通报和部门会商机制,及时通报疫情信息,认真研判、推动解决监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外省相邻的边境县级畜牧兽医部门要联合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和乡镇干部,加强对辖区内屠宰场点、未设检查站点的省际通道的流动巡查,防止生猪偷运进出省境。对因道路交通变化或防控工作需要,需增设省际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上报省农业农村厅。

  2018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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