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打击生猪屠宰领域违法行为 做好非洲猪瘟防控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内农牧医发[2018]414号)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更新时间:2018-11-27 点击:1129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发布日期: 2018-11-23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内农牧医发[2018]414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农牧业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内政办发电〔2018〕1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落实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各项措施的紧急通知》(内政办发电〔2018〕22号)精神,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生猪屠宰领域违法行为 做好非洲猪瘟防控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农办牧〔2018〕59号)要求,在自治区2018年畜禽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基础上,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打击生猪屠宰领域违法专项行动。现将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2018年11月23日

  打击生猪屠宰领域违法行为做好非洲猪瘟防控专项行动方案

  为切实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自治区农牧厅决定在2018年畜禽屠宰监管专项整治行动和畜禽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基础上,自即日起至2019年1月底前,在全区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打击生猪屠宰领域违法行为,做好非洲猪瘟防控专项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落实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各项措施的紧急通知》,以实施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为抓手,以提升猪肉质量安全为目标,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猪、贩卖加工病死猪肉等生猪屠宰领域违法行为,切实做好屠宰环节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防止病死猪及其产品流向市场、进入餐桌。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生猪屠宰风险隐患排查

  1.强化私屠滥宰隐患排查。各地要加大城乡结合部、县乡交通道路周边、已取缔的私屠滥宰点(户)等私屠滥宰易发区和多发区,特别是呼和浩特市、锡林郭勒盟、兴安盟非洲猪瘟疫区、受威胁区及比邻辽宁、黑龙江、吉林、山西等疫情省份盟市的巡查排查力度。各地要设立专项行动举报电话,对群众举报的违法线索要集中力量进行核查,要确保排查不留盲区,违法线索件件有核实,防止私屠滥宰行为死灰复燃。

  2.强化屠宰质量安全隐患排查。要强化屠宰企业屠宰过程、肉品品质检验和“瘦肉精”自检、病死及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等屠宰质量安全制度控制措施落实情况排查,对生猪屠宰生产过程中的屠宰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屠宰检疫、无害化处理等关键点,要对人员配备、技术要求、工作记录等逐一进行核查,确保质量安全不留死角。

  3.强化屠宰环节非洲猪瘟防控风险排查。要紧盯屠宰生猪入场查验,重点排查是否如实记录生猪来源,有无屠宰未经检疫生猪,检疫证明是否真实、有效、规范,生猪标识是否佩戴齐全,是否屠宰加工来自疫区生猪,是否屠宰走私生猪等违法行为。要突出消毒制度落实,重点排查生猪进场通道、卸猪台、待宰圈是否定期进行清洗消毒,生猪运输车辆卸载后是否清洗消毒等潜在风险点,及时堵塞非洲猪瘟防控漏洞。

  (二)严格落实屠宰企业主体责任

  要督促屠宰企业切实履行屠宰环节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和标准规定,加强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屠宰安全生产档案记录,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要强化屠宰企业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切实加强管理,严格落实场地、车辆备案和消毒、肉品检疫出场及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制度,一旦发现疑似非洲猪瘟临床症状的生猪及其产品,要及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坚决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三)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

  1.严查严管确保上市肉品安全。结合生猪屠宰隐患排查情况、生猪屠宰监管专项整治行动和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推进情况,抽调专门力量,加大监管力度,强化案件线索分析和调查,对逃避检疫、私屠滥宰、违规调运病死猪、屠宰加工病死猪、从疫区贩卖生猪及生猪产品非法牟利、添加使用“瘦肉精”、对生猪及其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屠宰加工企业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未如实记录屠宰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未建立或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生猪的,一律限期整改顶格处罚,切实保障生猪屠宰环节质量安全。

  2.强化协调联动打击力度。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打击食品药品农资环境犯罪专项行动,对涉嫌非法收购、贩卖、屠宰病死猪、加工制售病死猪肉制品的犯罪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按照《农业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管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15〕18号)要求,健全部门间协调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执法,及时通报案件查处和日常监督监测信息,联手查处肉品质量安全大案要案。

  (四)加快推进生猪屠宰清理整顿和标准化创建

  要以非洲猪瘟防控为契机,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政策和资金支持,在非洲猪瘟防控风险较大的重点盟市、旗县深入开展生猪屠宰企业清理整治行动,该取缔的坚决取缔,该整改的必须整改到位。联合生态环境部门,加大屠宰资格清理、压点提质力度,加快屠宰行业转型升级。对屠宰非洲猪瘟疫区、受威胁区生猪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一律要求停业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取缔。根据各地屠宰行业实际,积极指导推进生猪屠宰企业建立科学有效的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引导企业升级改造,推动建成一批标准化示范生猪屠宰企业,提升生猪屠宰企业标准化建设水平。

  三、压实责任,确保专项行动取得成效

  各地要充分认识专项行动对于防控非洲猪瘟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安排专人负责,统筹2018年生猪屠宰监管专项整治行动和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工作安排,制定细化方案;要加强部门协作,主动与公安、食药(市场监管)等部门协调;要加强宣传及信息报送,对于行动中的经验做法、典型案例要及时宣传,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曝光,有关意见和建议要报送自治区农牧厅。

  联 系 人:刘自增

  联系电话:0471-6651758(传真)

  电子邮箱:3052385225@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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