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打击生猪屠宰领域违法行为做好非洲猪瘟防控专项行动的通知(黑农厅规〔2018〕4号)

来源: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更新时间:2018-11-22 点击:2744

发布单位: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日期: 2018-11-20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黑农厅规〔2018〕4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地)、县(市、区)畜牧兽医局,省农垦总局:

  为切实做好我省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打击生猪屠宰领域违法行为>的通知》(农办牧〔2018〕59号)要求,自即日起至2019年1月底前,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三个月打击生猪屠宰领域违法行为和屠宰环节非洲猪瘟防控专项行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11月1日全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精神,以实施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为抓手,以提升猪肉质量安全为目标,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猪、贩卖加工病死猪肉等生猪屠宰领域违法行为,切实做好屠宰环节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防止病死猪及其产品流向市场、进入餐桌,保障人民群众食肉安全。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生猪屠宰风险隐患排查

  1.强化私屠滥宰隐患排查。要加大城乡结合部、县乡交通道路周边、已取缔的私屠滥宰点(户)等私屠滥宰易发区和多发区,佳木斯市郊区、向阳区及周边的巡查排查力度,确保排查不留盲区,发现违法行为,坚决查处。对群众举报要集中力量核查,件件查清楚、事事有着落。

  2.强化屠宰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屠宰企业要强化屠宰质量安全制度控制措施落实情况排查,对屠宰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检验制度、屠宰检疫、“瘦肉精”自检、无害化处理等关键点等逐一进行核查,确保质量安全不留死角。

  3.强化屠宰环节非洲猪瘟防控风险排查。要紧盯屠宰生猪入场查验,重点为检疫证明是否真实、有效、规范,生猪标识是否佩戴齐全,查证是否存在屠宰加工来自疫区生猪、屠宰走私生猪等违法行为。排查消毒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排查生猪进场通道、卸猪台、待宰圈、生猪运输车辆卸载后清洗消毒制度落实情况,及时堵塞非洲猪瘟防控漏洞。

  (二)严格落实屠宰企业主体责任

  要督促屠宰企业履行屠宰环节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档案记录等各项措施,确保不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强化屠宰企业动物防疫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消毒、肉品检疫出场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制度,一旦发现疑似非洲猪瘟临床症状的生猪及其产品,要及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并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三)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

  1.严查严管确保上市肉品安全。抽调专门力量,加大监管力度,强化案件线索分析和调查,对逃避检疫、私屠滥宰、违规调运病死猪、屠宰加工病死猪、添加使用“瘦肉精”、对生猪及其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屠宰加工企业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未如实记录屠宰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未建立或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生猪的,一律限期整改顶格处罚,切实保障生猪屠宰环节质量安全。

  2.强化协调联动打击力度。要按照《农业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管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15〕18号)要求,健全部门间协调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执法,及时通报案件查处和日常监督监测信息,联手查处肉品质量安全大案要案。加强部门配合,对涉嫌非法收购、贩卖、屠宰病死猪、加工制售病死猪肉制品的犯罪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快推进生猪屠宰清理整顿和标准化创建

  要结合非洲猪瘟防控实际,在全省开展生猪屠宰企业清理整治行动。加大屠宰资格清理、压点提质力度,加快屠宰行业转型升级。对具有屠宰加工病死生猪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屠宰场点,一律要求停业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取缔。要以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为契机,积极引导生猪屠宰企业升级改造,加快推进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提升生猪屠宰企业标准化建设水平。

  三、有关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安排专人负责,主动与公安、食药(市场监管)等部门协调配合。要加强宣传及信息报送,对于行动中的经验做法、典型案例要及时宣传,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曝光,各市(地)要将专项行动总结于2019年1月15日前报送农业农村厅畜产品安全监管处。

  联 系 人:刘义民

  联系电话: 0451-82625847

  电子邮箱:liuyimin0451@163.com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18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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