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第一批)优化审批和强化监管具体措施的通知

来源: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更新时间:2018-11-20 点击:947

发布单位: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 2018-11-19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质监局、工商质监局、省直管县市场监管局,省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18〕100号)要求,省局对《方案》确定的质监部门4个改革事项逐一制定优化审批和强化监管具体措施,现通知如下:

  一、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一)改革方式

  实行告知承诺

  (二)优化审批具体措施

  1.制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明确审批依据、法定条件、提交材料规范、承诺的期限和效力、监督管理和法定责任,并向社会公开。

  2.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

  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3.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4.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三)强化监管具体措施

  1.工作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行告知承诺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质监〔2018〕73号);《安徽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皖质办发〔2017〕45号);《关于省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职责权限划分的意见》(皖质办发〔2017〕46号)

  2.监管方式:组织对发证、许可范围变更(减项除外)的企业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对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延续换证、名称变更的获证企业,在日常监管中核实承诺情况;省局对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按照3%比例开展双随机抽查,市县局按照分工和权限要求开展工作;对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对发现问题的企业开展后处理,责令整改;定期通报检查情况。

  3.处理原则: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生产许可证并予以从重处罚。

  二、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一)改革方式

  优化准入服务

  (二)优化审批具体措施

  1.将优化准入服务措施向社会公开。加强对市场监管部门优化准入服务措施的宣传。

  2.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3.压缩审批时限。

  4.精简办事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用地规划许可证、质量手册等材料。

  5.通过培训、督查等方式,提高市级主管部门审批工作能力。

  (三)强化监管具体措施

  1.工作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徽省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监管细则》;《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许可监管细则》;《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2018年本)》(皖质办发〔2018〕39号)。

  2.监管方式:分为证后监督抽查和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两种方式。其中证后监督抽查又分为跟踪监督抽查、随机监督抽查和飞行检查三种方式。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主要采取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方式。

  3.处理原则: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处理决定:存在违法行为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被许可人所在地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对不满足许可条件的被许可人,由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应当及时向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通报,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认为依法应当撤销、吊销、暂停许可的,依法启动相应处理程序;存在区域性或者普遍性的严重事故隐患的,监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在辖区内组织排查、整治,必要时应当报告上一级监管部门直至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违纪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一)改革方式

  优化准入服务

  (二)优化审批具体措施

  1.将优化准入服务具体措施向社会公开。加强对市场监管部门优化准入服务措施的宣传。

  2.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3.压缩审批时限。

  4.精简办事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用地规划许可证、质量手册等材料。

  (三)强化监管具体措施

  1.工作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徽省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气瓶检验机构资格核准监管细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限安全阀校验、两工地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核准监管细则》;《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2018年本)》(皖质办发〔2018〕39号)。

  2.监管方式:分为证后监督抽查和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两种方式。其中证后监督抽查又分为跟踪监督抽查、随机监督抽查和飞行检查三种方式。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主要采取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方式。

  3.处理原则: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处理决定:存在违法行为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被许可人所在地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对不满足许可条件的被许可人,由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应当及时向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通报,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认为依法应当撤销、吊销或暂停许可的,依法启动相应处理程序;存在区域性或者普遍性的严重事故隐患的,监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在辖区内组织排查、整治,必要时应当报告上一级监管部门直至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违纪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一)改革方式

  优化准入服务

  (二)优化审批具体措施

  1.将优化准入服务措施向社会公开。加强对市场监管部门优化准入服务措施的宣传。

  2.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3.进一步推进审批权限下放,将砂轮等6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委托给设区的市级主管部门。

  4.压缩审批时限。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符合“先证后核”发证条件的,1个工作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

  5.精简办事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取消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优化生产许可审批流程,凡是不涉及产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和产业政策的内容一律取消。只对涉及产品质量安全的指标进行生产许可检验。

  6.推行“一企一证”。企业生产经营目录内不同类别产品的,按照“一企一证”原则,新申请许可证或申请换发许可证时,一并审查并颁发一张许可证书。严格落实对期满换证企业的“绿色通道”政策,即期满换证企业作出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承诺的,免于实地核查。

  7.取消发证机关组织的发证前产品检验,调整为企业自行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并在申请时提交产品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可以为签发日期在1年以内同产品单元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或接受政府监督检验的报告。

  8.通过培训、督查等方式,提高市级主管部门审批工作能力。

  (三)强化监管具体措施

  1.工作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市监质监〔2018〕190号);《安徽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皖质办发〔2017〕45号);《关于省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职责权限划分的意见》(皖质办发〔2017〕46号)

  2.监管方式:通过简化审批程序取证的企业,各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企业提交的承诺书、检验报告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对为企业出具检验报告的检验机构,开展飞行检查、比对试验等监督检查,规范检验行为;省局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按照3%比例开展双随机抽查,市县局按照分工和权限要求开展工作;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控,对发现问题的企业开展后处理,责令整改;定期通报检查情况。

  3.处理原则:对于提交虚假检验报告、后置现场审查不合格的获证企业,由发证机关直接作出撤销证书决定。对于作出虚假承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检验报告等材料的获证企业,按照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2018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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