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等有关工作的通知(赣农办字〔2018〕12号)

来源: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更新时间:2018-11-19 点击:1279

发布单位: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日期: 2018-11-14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赣农办字〔2018〕12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设区市农业局:

  为有效防范非洲猪瘟疫情跨区域传播,根据农业农村部79号公告及《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做好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8〕6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全省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农业农村部79号公告就非洲猪瘟应急响应期间的生猪运输车辆监管作出规定,首次明确了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要求,提出生猪运输车辆应符合的相关条件,规定了承运人的承运责任。公告的出台有利于阻断病毒传播途径,防范疫情跨区域传播。公告规定了一个月的过渡期,时间紧、任务重,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车辆备案工作,充分认识实施这一应急管理措施的重要意义和作用,紧紧抓住一个月过渡期,通过张贴公告、发放明白纸和网络新媒体等方式广泛宣传公告内容,使从事经营、运输、养殖、屠宰生猪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广泛知晓,自觉配合做好备案工作,确保2018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生猪运输车辆备案和监管。

  二、认真组织开展。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落实责任,明确分管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受理承运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按照公告要求认真查验,留存相关证件复印件,在指定场所对生猪运输车辆实施严格的现场检查。对符合条件的生猪运输车辆,出具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备案表应随车同行;对资料欠缺的,要告知当事人补充完整后再受理;对车辆不符合公告要求的,要指导当事人做好车辆整改、设施设备配备等工作。我省所有跨省及跨县调运生猪的车辆应当配备车辆定位跟踪系统,在受理此类车辆备案时,应检查其是否配备车辆定位追踪系统,未配备的不予备案。同时应明确告知承运人,车辆定位跟踪系统的相关信息记录须保持半年以上。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长29.7cm、宽21cm,由省厅统一印制并下发,有效期暂定为半年。

  三、规范信息报送和档案管理。根据公告要求,车辆备案有关信息需录入全国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整理归档备案资料,填写生猪运输车辆备案信息采集表(附件2),并将采集表上报设区市汇总,各设区市于11月28日前上报省厅。对2018年11月28日后备案的生猪运输车辆信息实行月报制,由各设区市汇总并于每月28日前上报省厅。我厅汇总全省生猪运输车辆备案信息,每月30日上报农业农村部。全国生猪运输车辆备案信息会上传至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平台公众查询服务系统。

  四、落实生猪运输台账制度。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承运人建立台账制度,详细记录检疫证明号码、生猪数量、运载时间、启运地点、到达地点、运载路径、车辆清洗、消毒以及运输过程中染疫、病死、死因不明生猪处置等内容,认真填写生猪运输情况表(附件3)。养殖场(户)、屠宰场生猪入场时要查看运输情况表,没有运输情况表的不能入场。生猪运输情况表由承运人每月底报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长期保存。对未填写或未上报生猪运输情况表的,责令改正,并列入黑名单。

  五、强化检疫监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官方兽医在接到生猪产地检疫申报后,对拟运输外调的生猪,应当严格查验运输车辆备案及清洗消毒情况。发现承运生猪的车辆未经备案或有伪造、变造、租用、借用备案表等情形的,不予受理检疫申报,同时应当责令改正,并及时通报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发现已装载生猪的车辆未进行清洗、消毒的,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处理处罚。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运输环节监管,在监督检查中和在各地防控非洲猪瘟设立的临时检查站以及省际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发现未备案运输生猪及违反79号公告规定情形的,一经查实,按照《动物防疫法》《行政处罚法》以及《农业农村部关于切实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跨省调运监管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处理。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着力完善生猪调运联查联动工作机制,参与、支持交通运输、公安等相关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

  联系人:郑艳红,电话:0791-86258029, 88858062(传真),电子邮件:jxdwwsjd@163.com。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9号

  2. ××市生猪运输车辆备案信息采集表

  3. 生猪运输情况表

  2018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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