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 市场监管总局 更新时间:2018-11-19 点击:1425

发布单位:市场监管总局
发布日期: 2018-11-16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备       注: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8年11月22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有关部署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对与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不相适应的规章进行了梳理,拟对《计量标准考核办法》有关内容进行修订,并起草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8年11月22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jlsfzc@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计量标准考核办法》修订公开征集意见”。

  2.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路,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邮编100088。请在信封注明“《计量标准考核办法》修订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附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市场监管总局

  2018年11月16日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7号)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通知要求,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计量标准考核办法》中与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不相适应的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决定:

  一、将第八条第一款中的"(一)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2份和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1份,以及电子版"修改为:"(一)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和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二、将第九条第一款中的"(一)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2份和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1份,以及电子版"修改为:"(一)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和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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