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查严管严防非洲猪瘟工作的紧急通知(青政办〔2018〕156号)

来源: 青海省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18-11-16 点击:932

发布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8-10-2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青政办〔2018〕156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自8月以来,全国已有13个省区相继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我省防控形势不容乐观。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2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做好我省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现将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

  一、保持高度警惕,严格落实防控责任。各市(州)、县(市、区、行委)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充分发挥各级重大动物疫病和植物病虫鼠害防治指挥部的作用,对防控工作实行集中统一指挥,组织农牧、市场监管、交通、公安等部门坚决打好非洲猪瘟防控阻击战,力保疫情不传入、市场不波动、群众不恐慌。各级重大动物疫病和植物病虫鼠害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要切实发挥好牵头抓总职能,做好任务分解、协调沟通、指导推动和督促检查等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入位、积极配合、主动作为,形成联防联控的强大合力。要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科普宣传,督促经营主体健全防疫制度,严格落实防疫措施,切实增强生猪养殖、贩运、交易、屠宰等经营主体的防范意识,履行好主体责任。

  二、突出重点区域,抓好疫情排查处置。在继续做好全面监测排查的基础上,严格实行“日日排查,场场到位”制度,突出抓好规模养猪场、活畜交易市场、屠宰厂等重点区域和关键环节监测排查工作。强化养殖业政策性保险与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及时查明异常赔付原因,更好发挥其在疫情预警、监测等方面的作用。要切实加强餐厨剩余物管理,城管部门尽快拿出切实可行的餐厨剩余物监管方案,严格落实全链条监管责任,全面禁止用餐厨剩余物、血浆蛋白粉、肉骨粉饲喂生猪,切断疫情通过餐厨剩余物传播的链条。要进一步畅通疫情举报渠道,公开疫情举报电话,及时核查举报线索,一经查实可按规定予以奖励。各类养殖场要严格控制人员、车辆出入养殖场所,加强消毒处理,防止人为传播疫情。要强化疫情处置,一旦发现疫情,要依法、及时、规范报告,迅速启动应急响应,全面抓好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关键措施,坚决果断扑灭疫情,坚决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三、健全制度措施,加强畜禽调运监管。严格执行跨省调运生猪审批备案和落地监管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严禁从发生疫情的省份调运生猪,从非疫区调运生猪不得经过发生疫情省份。要完善活畜禽长途调运监管措施,鼓励畜禽产品冷链运输、冷鲜上市,运输生猪等活畜禽的车辆不再享受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建立健全活畜禽承运车辆备案制度,承运车辆统一向所在地县级农牧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经备案的车辆方可凭动物检疫证明承运,装载前、卸载后严格清洗消毒,坚决消除运输工具传播疫情的风险。省农牧厅要会同省交通运输厅抓紧制定活畜承运车辆监管制度,确保10月底前印发实施。交通、农牧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活猪调运监督检查,加快推进新建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建设,充分发挥现有公路交通检查站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作用,一经发现无检疫证明进行调运等违法行为,不得劝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置。

  四、扎牢防控网络,严防外来疫病传入。西宁海关要继续加强对飞机、集装箱、国际邮件、进境旅客携带物的查验和检疫,严格运输工具餐厨剩余物无害化处理,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加大打击走私力度,发现走私猪肉产品的,及时有效监督销毁,并向农牧、市场监管等部门通报情况。林业部门要加强对野猪分布区、人工繁育场所和媒介昆虫分布区的巡查,对野猪疑似病例按规定采样送检。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铁路运输监管,对经铁路运输的生猪及其产品、运输工具做好监督、检查和登记。食品药品监管和工商部门要加强生猪产品加工流通、餐饮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加大对农贸市场、早市、餐饮单位、商场超市、冷库等场所的日常监督检查力度,规范冷库、冷冻肉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

  五、强化综合措施,保障生猪生产和肉品供应。认真落实“菜篮子”市(州)长负责制,及时兑现落实农牧业信贷担保等生猪产业发展政策,加大对符合授信条件但遇到暂时经营困难的养殖场(户)、屠宰加工企业的信贷资金支持力度,切实保护好生猪基础产能,稳定生猪生产。要进一步完善肉品市场供应体系,由省农牧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强化与甘肃、新疆等省区的产销对接,发挥保供稳价基金的作用,推动建立稳定可靠的肉品供应链,确保肉品市场供应。提升市场应急保障能力,省商务厅要不断完善肉品地方储备制度,通过储备吞吐切实保障应急调控需求。加强屠宰行业监管,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猪、贩卖加工病死猪肉等违法行为,防止病死猪及其产品流向市场、进入餐桌。要切实维护生猪产品正常流通秩序,不得限制外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质量检验合格、符合调运监管规定生猪产品进入本地市场。

  六、完善体制机制,着力提升动物防疫能力。各市(州)县(市、区、行委)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稳定基层兽医机构和队伍,加大经费投入,加强人员培训,积极探索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要强化财政经费保障,及时兑现扑杀补助资金,足额拨付监测、排查、消毒等防控经费和动物检疫工作经费;安排专项经费重点用于加强生猪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和运输车辆监管。强化基层兽医实验室、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跨省引进动物隔离观察场、标准化屠宰厂和冷链体系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条件,完善体系,提升能力。强化科研攻关,加快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相关领域的应用,提升从养殖到餐桌全程监管的信息化、智能化、可追溯水平。

  七、强化督促指导,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由省重大动物疫病和植物病虫鼠害防治指挥部牵头,会同交通运输、食品药品监管、林业、公安、海关等部门,对全省各地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开展情况定期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防控责任和关键措施落实、应急工作开展以及保供给等情况,并视防控情况,明察暗访,随机抽查。市(州)、县(市、区、行委)重大动物疫病和植物病虫鼠害防治指挥部要对本辖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逐级开展督促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责任追究。当前已进入动物疫病高发期,各地要在抓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同时,统筹抓好秋冬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27日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

同类内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