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8〕126号)

来源: 青海省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18-11-16 点击:1348

发布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8-08-29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青政办〔2018〕126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29日

  青海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地方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根据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农牧发〔2018〕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农牧厅、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考核办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主要是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重点工作开展情况与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负总责。各市(州)人民政府要依据国家确定的总体目标,制定本地区工作方案,将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到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把重点任务落实到相关部门、畜牧大县,确定年度目标,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实施进度,明确配套政策、资金来源、责任部门和保障措施等。

  第六条 对各地2017年至2020年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结合2020年年度考核对“十三五”期间工作目标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终期考核。考核采用评分法。

  第七条 考核依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自查评分。各市(州)人民政府按照考核要求,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和自评打分,形成年度自查报告按时报送省农牧厅和省环境保护厅。

  (二)实地检查。省农牧厅和省环境保护厅组成考核工作组,对各市(州)采取听取汇报、核查资料、现场检查和明察暗访等方式,全面核实了解有关情况,并形成书面报告报送省人民政府。

  (三)综合评价。根据日常监督检查、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数据、实地检查、自查评分情况,按照考核指标作出综合评价,形成考核结果并报送农业农村部。

  第八条 评分按《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进行(详见附件)。考核满分100分,结果分为优秀(85分及以上)、合格(60分及以上)、不合格(60分以下)三个等级。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省农牧厅会同省环境保护厅向各市(州)人民政府通报,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作为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市(州)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约谈市(州)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在考核过程中发现违纪问题需要追究问责的,按相关程序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各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在进行自评自查时,不得以各种名义干扰影响养殖场实体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本地区的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纳入全省年度目标责任(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同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按一定比例折算后计入全省目标责任(绩效)考核总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农牧厅、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附件: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

  附件

  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

  一、重点工作开展情况(50分)

  1.组织领导(10分)。成立市(州)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领导机构,协调农牧、发展改革、财政、环保、国土、住建、金融、保险等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市(州)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至少主持召开1次会议,专题研究有关工作。市(州)政府逐级与县(市、区、行委)政府签订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目标责任书。

  计分方法:省农牧厅、省环境保护厅根据综合评价结果赋分。

  2.扶持政策(20分)。出台市(州)级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扶持政策,支持规模养殖场、第三方机构粪污处理设施建设,对畜禽粪污收贮运、畜禽粪肥施用等生产进行补贴,总量不低于当年省级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资金规模。

  计分方法:各市(州)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资金以各级财政资金为主,省级资金规模不在计分范围内。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3.政策落实(10分)。落实畜禽粪污收贮运、畜禽粪肥施用等相关补贴政策。

  计分方法:省农牧厅、省环境保护厅根据综合评价结果赋分。

  4.执法监管(10分)。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环评制度,对新建、改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或排放不达标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予以查处。畜禽规模养殖场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具体管理要求按照国家和我省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相关文件执行。

  计分方法:省环境保护厅、省农牧厅根据综合评价结果赋分。

  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50分)

  (一)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25分)。

  1.指标解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指用于有出气条件的沼气、堆(沤)肥、沼肥、肥水、商品有机肥、垫料、基质等并符合有关标准或要求的畜禽粪污量,占畜禽粪污产生总量的比例。

  2.计分方法:2017年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60%以上,2018年达到64%以上,2019年达到68%以上,2020年达到75%以上,得20分,达不到年度目标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4分,扣完为止。

  3.数据来源:农业农村部行业统计数据(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

  (二)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20分)。

  1.指标解释: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并通过当地县级畜牧、环保部门验收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占畜禽规模养殖场总数的比例。委托粪污处理中心全量收集处理的,有协议且正常运行的,可视为已配套粪污处理设施。牧区放牧养殖不纳入考核范围。

  2.计分方法:2017年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60%以上,2018年达到70%以上,2019年达到80%以上,2020年达到95%以上,得20分,达不到年度目标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未达到100%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3.数据来源:农业农村部行业统计数据(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

  (三)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示范县有机肥施用比例(5分)。

  1.指标解释:指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示范县有机肥施用比例。

  2.计分方法: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示范县,完成有机肥施用比例的不增加分数;示范县未完成指标任务的扣2分,扣完为止。

  3.数据来源:农业农村部行业统计数据。

  三、加减分

  1.考核年度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提高8个百分点以上的加2分,提高7个百分点以上的加1.5分,提高6个百分点以上的加1分。

  2.考核年度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提高15个百分点以上的加2分,提高13个百分点以上的加1.5分,提高10个百分点以上的加1分。

  3.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示范县省上每年只有个别项目县,不作为所有县考核指标来设置,考核时只作为减分项来对待,完成指标不增加分数,完不成指标扣减相应分数。

  4.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防治工作被省有关部门督办、约谈的,每件扣1分。

  四、否决项

  考核期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畜禽养殖污染突发事件的,考核结果评定为不合格。畜禽养殖污染突发事件分级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119号)有关规定确定。

  五、名词解释

  1.规模养殖场:根据《青海省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认定管理办法》(青农牧〔2017〕369号)文件要求,通过省级认定的规模养殖场。

  2.大型规模养殖场:指按设计规模,生猪年出栏≥2000头,奶牛存栏≥1000头,肉牛年出栏≥200头,肉羊年出栏≥500只,蛋鸡存栏≥10000只,肉鸡年出栏≥40000只的养殖场。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

同类内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