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内食药监办餐管〔2018〕23号)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11-13 点击:1542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8-11-01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内食药监办餐管〔2018〕23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市监食经〔2018〕63号)转发给你们,并对相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是摸清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餐饮服务单位的底数,建立健全监管档案。

  二是严格按照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检查要求,对入网餐饮单位未按规定实施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特别是对没有实体门店、无食品经营许可证、假证、一证多用、许可证过期、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和取缔。

  三是定期对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或分支机构)相关负责人员进行培训,必要时进行约谈,增强第一责任人意识。督促平台开办者切实履行责任义务,规范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配合监管部门共同营造良好的网络餐饮消费环境。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务必要在11月20日前完成自查整改,11月21日后对未能依法履行上述责任义务的,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对存在问题较多、屡教不改的第三方平台要在相关媒体给予曝光。涉及违法严重的一律移交公安机关。

  请各盟市局于2019年1月15日前,将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及统计表(见附件)的word版及PDF扫描件电子版发送至区局餐饮处工作邮箱。

  联系电话:0471-4318139

  邮 箱:nmgyjjcyc@126.com

  附件:《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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