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11-12 点击:1409

发布单位: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8-11-08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市药监局、知识产权局,各区县(自治县)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及万盛经开区工商分局、质监分局、食品药品监管分局,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实施细则》已经2018年度第2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8日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和《重庆市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要求,为切实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

  自2018年11月10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对国务院确定的第一批涉及工业产品、特种设备、食品共8项行政审批事项分别采取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的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进一步释放生产经营企业创业创新活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对改革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风险分级管理,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等高风险点实施全覆盖检查、无死角监管,对一般性品种和环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通过信息共享、结果公示等手段,加强与相关部门协同,落实信用监管、联合奖惩机制,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改革内容

  (一)实行告知承诺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改革措施:

  (1)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和要求,向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当场办理审批,依法颁发生产许可证。

  (2)各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质监局)应在企业获证后30日内组织完成后置现场审查,依据法定条件对申报材料一致性进行监督检查。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质监局)要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新获证企业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重点检查检验报告、必备设备、原材料进货把关、出厂检验等,核实企业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的一致性。根据工作需要,检查时可邀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实施。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二)优化准入服务

  1.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除外)

  改革措施:

  (1)将食品生产许可法定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为13个工作日。

  (2)精简审批材料:申请人不再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和食品安全信用信息记录,由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药监局)在线获取核验;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的,不再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不再提交试制食品检验合格报告,由监管部门在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进行核验;申请人不再提交企业检验人员资质,由监管部门在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对检验人员的资质、能力等进行核验。

  (3)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结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送达申请人。

  (4)重新制定办事指南,在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平台上进行公布。

  (5)对于现场核查判定结果为通过的,申请人应当在1个月内对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实施检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药监局)。

  (6)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药监局)或其派出机构应当在核准许可后3个月内对企业开展一次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已进行整改。

  (7)对许可中存在的整改项,各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药监局)要严格督促企业整改,经确认整改到位后,通过互联网共享给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药监局)、相关技术机构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8)日常巡查中按照风险分级方式,依照标准化检查要点表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产品抽检。

  2.食品生产许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

  改革措施:

  (1)将食品生产许可法定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为13个工作日。

  (2)精简审批材料:申请人不再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和食品安全信用信息记录,由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药监局)在线获取核验;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的,不再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不再提交试制食品检验合格报告,由监管部门在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进行核验;申请人不再提交企业检验人员资质,由监管部门在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对检验人员的资质、能力等进行核验。

  (3)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结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送达申请人。

  (4)重新制定办事指南,在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平台上进行公布。

  (5)对于现场核查判定结果为通过的,申请人应当在1个月内对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实施检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药监局)。

  (6)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药监局)或其派出机构应当在核准许可后3个月内对企业开展一次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已进行整改。

  (7)对许可中存在的整改项,各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药监局)要严格督促企业整改,经确认整改到位后,通过互联网共享给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药监局)、相关技术机构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8)日常巡查中按照风险分级方式,依照标准化检查要点表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产品抽检。

  3.食品经营许可

  改革措施:

  (1)全面推广食品经营许可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办理时限:将食品经营许可法定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为13个工作日。

  (3)精简审批材料,申请人不再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药监局)在线获取核验。

  (4)我市已将各类食品摊贩纳入"两小条例"进行备案管理,属告知性备案,已符合本次改革要求;同时,对自贸区范围内经营面积小于等于50平方米的餐饮服务经营主体开展试点备案管理,待条件成熟后再推广。

  (5)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按照《关于餐饮服务环节落实<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和量化分级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渝食药监餐饮〔2017〕6号)、《食品销售环节落实〈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和〈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渝食药监食流通〔2016〕18号)要求,对食品经营主体进行风险等级评定,按照风险等级确定年度监督检查频次,并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6)加强对重点场所、重点区域、重点主体、重点品种的专项治理,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抽取食品经营主体和检查人员,组织实施交叉互查、异地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进行公示。

  (7)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快速检测,以发现食品安全质量问题为导向,及时消除食品质量安全问题。

  (8)对日常监管、监督抽检、投诉举报等渠道发现的食品经营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9)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对在一定时段内投诉举报量大的食品经营者进行责任约谈,督促其主动把好食品质量安全关。

  4.小餐饮、小食杂、食品小作坊经营许可

  (1)小餐饮、小食杂经营许可

  改革措施:

  参照食品经营许可。

  (2)食品小作坊经营许可

  改革措施:

  ①将食品生产小作坊登记管理法定审批时限由15个工作日压缩为10个工作日。

  ②精简审批材料:申请人不再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药监局)在线获取核验;申请人不再提交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申请人不再提交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加工人员的健康证明,由监管部门现场核查时查验。

  ③重新制定办事指南,在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平台上进行公布。

  ④对于现场核查判定结果为通过的,申请人应当在1个月内对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向书面报告实施检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药监局)。

  ⑤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药监局)或其派出机构应当在核准许可后3个月内对企业开展一次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已进行整改。

  ⑥对许可中存在的整改项,区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药监局)要严格督促企业整改,经确认整改到位后,通过互联网共享给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药监局)、相关技术机构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⑦日常巡查中按照风险分级方式,依照标准化检查要点表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产品抽检。

  5.特种设备生产许可

  其中,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许可事项改革,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重庆自贸试验区所辖范围(含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质监局)以及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实施;特种设备修理许可事项改革,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质监局)以及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自己名义独立实施。

  改革措施:

  (1)全面应用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平台行政许可系统,开通网上申报、网上审核、快递送达的"零跑腿"办事渠道,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包括首次申请、换证、升级、增项、变更及延期等)审批流程实行全过程网上流转,实现审批上线率和办结率达到100%。

  (2)压缩审批时限。实施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各项审查、审批、颁证工作。但是,需要进行现场资源条件鉴定评审出具鉴定评审报告的项目,以及因申请人整改等原因延长的时间除外。

  (3)精简审批材料。实施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市场主体信息系统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4)规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办事流程,公开审批事项目录和程序,明确具体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实现服务事项标准化,公开办理进度,公开获证企业名单。

  (5)充分应用"重庆信用"平台,建立跨部门"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实现与其他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实时共享和工作联动。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高监管效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6.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改革措施:

  (1)全面应用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平台行政许可系统,开通网上申报、网上审核、快递送达的"零跑腿"办事渠道,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包括首次申请、换证、升级、增项、变更及延期等)审批流程实行全过程网上流转,实现审批上线率和办结率达到100%。

  (2)压缩审批时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重庆自贸试验区所辖范围(含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质监局)以及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各项审查、审批、颁证工作。但是,需要进行现场资源条件鉴定评审出具鉴定评审报告的项目以及因申请人整改等原因延长的时间除外。

  (3)精简审批材料。市市场监管局、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重庆自贸试验区所辖范围(含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质监局)以及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市场主体信息系统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4)规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办事流程,公开审批事项目录和程序,明确具体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实现服务事项标准化,公开办理进度,公开获证企业名单。

  (5)充分应用"重庆信用"平台,建立跨部门"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实现与其他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实时共享和工作联动。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高监管效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7.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改革措施:

  (1)实行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实现审批上线率和办结率达到100%。提供在线预审、证书快递送达服务。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即时受理;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网上告知补正,补正时限为5天。

  (2)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实行简化审批程序的产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实行"先证后核",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完善受理程序后即时发证,后核时限压缩为20个工作日;不实行简化程序的产品(危险化学品)和按常规程序办理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审批时限由45个工作日压缩为30个工作日。

  (3)精简审批材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市场主体信息系统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申请人申请时在网上提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电子版)、产品检验报告(扫描件)、产业政策材料(如需要,扫描件)、保证质量安全《承诺书》(扫描件)。

  (4)优化生产许可审批流程,凡是不涉及产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和产业政策的内容一律取消。只对涉及产品质量安全的指标进行生产许可检验。具体检验项目严格执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

  (5)取消发证前产品检验,改为企业在申请时提交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1年内检验合格报告。检验报告应当为型式试验报告、委托产品检验报告或政府监督检验报告当中一类报告,所提交型式试验报告或委托产品检验报告的项目应覆盖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的项目。政府监督检验报告应为企业 1 年内接受省级及以上监督检验合格报告。

  (6)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市监质监〔2018〕190号),自2018年12月1日起,除危险化学品外的其他省级发证产品,实行后置现场审查,企业提交申请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并作出保障质量安全承诺后,经形式审查合格即可取证。明确后置现场审查为特殊的证后监督检查,实施机关要尽快安排对企业的后置现场审查,在企业取证一个月内实现全覆盖。新实施细则颁发后,现场审查要按照新修订实施细则要求,重点检查必备设备、原材料进厂把关、出厂检验等制度,以及企业承诺事项。

  (7)严格落实对期满换证企业的"绿色通道"政策,即期满换证企业作出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承诺的,免于实地核查。

  (8)公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目录、相关产品《细则》、申请受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结果等信息,方便企业查询。企业可在申报系统中跟踪查询办理进度。对国务院新取消的6类省级发证事项、承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新下放的4类发证事项以及转化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的3类发证事项,统一向社会公告,明确实施方案。

  (9)加大不合格企业退出力度。对于提交虚假检验报告、后置现场审查不合格的获证企业,由实施机关直接作出撤销证书决定。对于虚假承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检验报告等材料的获证企业,按照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10)充分应用"重庆信用"平台,建立跨部门"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实现与其他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实时共享和工作联动。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高监管效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确保改革措施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由局长办公会确定的处室牵头协调,承担具体改革事项的业务单位和部门负责组织推进,各技术机构负责配合实施。各单位和部门要充分认识"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该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周密制定各项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主体,细化分解任务,层层压实责任,确保改革措施取得积极成效。

  (二)加强沟通衔接。行政审批改为实行告知承诺和优化准入服务是监管理念、方式和手段的创新,在工作过程中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对接沟通,在信息共享共用、协同监管、信用奖惩等方面形成合力;要吃透改革精神,制定衔接措施、修订许可标准化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工作有序推进、无缝衔接,不出现断档和真空。

  (三)加强督查评估。涉及改革的各责任单位和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改革有关政策,确保政策落地不走样。牵头改革的部门要对"证照分离"改革责任落实到位、大胆创新的事例进行通报;对各单位和部门推进改革工作开展督促检查,并及时向局党组报告情况。

  附件:

  1.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调整对照表

  2.食品生产许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除外)办事指南调整对照表

  3.食品生产许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办事指南调整对照表

  4.食品经营许可办事指南调整对照表

  5.特种设备生产许可办事指南调整对照表

  6.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办事指南调整对照表

  7.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调整对照表

  8.食品小作坊的经营许可办事指南调整对照表

  9.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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