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解读

来源: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更新时间:2018-11-08 点击:1556

发布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18-11-0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要求,进一步规范各地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我委组织对《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行政许可规定》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主要有以下变化:一是取消检验机构资质要求,明确规定申请人可以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进行自检,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检验;二是取消卫生监督机构对检验样品进行采封样的规定,改由申请单位按照相关要求自行采样,统一检验样品采样单格式;三是规定申请人对自行检验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法律责任并作出承诺,纳入信用监管;四是整合生产能力审核内容,将相关工作改为许可申请受理后进行,优化审批流程,规范工作要求;五是缩短审批环节时间,将许可申请受理后组织技术审查的时限由60日缩短至30日,将生产现场审核时限由10日缩短至5日,将技术审查结论作出后20日内作出决定改为许可申请受理后20日内作出决定;六是减少审批材料,取消生产能力审核申请表、委托采封样申请表、产品彩色照片、委托加工被委托方同类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生产厂区位置图、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共8项材料及重复提交材料,取消涉及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地址的2项证明,压减提供与水接触主要材料卫生安全性文件范围,不再要求提交首次申请许可材料原件的复印件。同时,规定申请材料可以通过电子政务或其他方式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获取或核查相关信息的,不得要求申请单位提交相关材料。

  通过缩短审批时间、减少提供材料种类等,更加方便群众办事,进一步提升企业和群众满意度,增进“双创”活力,助力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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