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11-07 点击:2710

发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8-08-30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一、为什么要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是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印发文件和召开会议要求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监管。二是学校是食物中毒高发场所,学校主体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操作不规范等问题突出,亟需出台相应制度规范。三是出台学校食堂相关管理办法,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全区学校食堂持证率,实现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全覆盖。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管理办法》的起草过程

  2017年10月上旬启动《管理办法》起草工作。一是深入调查我区学校食堂管理状况,认真研读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借鉴辽宁、河南等省经验做法,形成统一意见,研究提出了《管理办法》基本框架。二是组织起草。10月中旬至11月上旬,《管理办法》初稿完成后经过多次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三是征求意见。11月23日至12月8日,向全区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函征求意见;11月9日、28日,2018年2月23日共3次向自治区教育厅征求意见;2018年2月8日至14日,在自治区局门户网站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收集意见反馈后,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

  四、《管理办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总共有八章47条,八章包括总则、部门职责、学校食堂管理、委托经营、人员管理、监督检查、应急处置和附则。本办法主要内容体现在第三章“学校食堂管理”中,该章节对学校食堂依法持证经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食品安全管理职能、食品安全员职责、学校食堂相关规章制度等都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五、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责任体系的制度设计。一是按属地管理原则,地方政府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负总责;二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三是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四是学校承担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学校法定代表人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关于学校食堂许可管理。目前,全区约10%学校食堂因学生人数少、食堂面积小等条件所限未能申领《食品经营许可证》,建议参照“三小”条例核发《小餐饮登记证》,以提高全区学校食堂持证水平,实现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全覆盖。

  (三)关于学校食堂经营方式的规定。《管理办法》第四章基于对学校食堂风险防控需要,对学校食堂的委托经营作出下列规定: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应由学校自主经营,原则上不得实行委托经营;大、中专院校实行委托经营的,受托经营单位应具有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严禁将学校食堂经营进行分包或转包;实行委托经营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仍由学校承担等。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

同类内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