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酒类经营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11-07 点击:1279

发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8-10-2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一、为什么要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酒类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酒类经营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自2015年实施以来,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断加大对销售环节酒类的监管力度,全区酒类监管得到进一步规范,安全监管水平不断提升。然而随着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以及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废止,酒类监管工作发生了变化,原来制定的“规范”部分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下监管工作的变化,需要进行重新修订。

  二、“办法”修订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

  三、“办法”修订的主要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食品流通处结合上半年酒类经营监管调研情况,于8月24日起草并下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酒类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自治区局机关各处室、各市局征求意见,并在自治区局官网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并收到0条反馈意见。经处务会研究后,形成《广西壮族自治区酒类经营管理办法》。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二十一条。

  第一条至第三条,包含了实施目的、适用范围、酒类的含义等。

  第四条规定了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工作职责。

  第五条至第十六条,从鼓励酒类经营者连锁经营,到酒类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主体责任,销售酒类应当遵守的规定等,对酒类经营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规定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具体职责。

  第十二条,规定了“办法”的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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