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更新时间:2018-11-07 点击:1258

发布单位: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18-11-05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2018-11-05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州政府,省安委会成员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青海省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8年11月5日

  青海省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督促指导,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有效预防和控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由省安委会及其办公室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对市州政府、县(市、区)政府和相关单位负责同志进行提醒、质询、告诫、督促整改的谈话,听取其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提出工作要求和建议,并通过新闻媒体加强舆论监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或主体责任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约谈市州政府、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县(市、区)政府、中央驻青企业及省管企业等,其余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安委会办公室约谈市州政府分管负责同志:

  (一)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呈大幅上升的。

  (二)6个月内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迟报造成影响,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的。

  (四)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事故危害扩大的。

  (四)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未按要求完成调查的。

  (五)国务院安委会或省政府及省安委会督查、检查、巡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突出问题,以及省安委会挂牌督办安全隐患久拖不改的。

  (六)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长期未有效打击治理的。

  (七)省安委会办公室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安委会约谈市州主要负责同志: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

  (二)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6个月内发生3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重点时期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短期内连续发生多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

  (六)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事故危害扩大,死亡人数达到较大事故的。

  (七)省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参照上述情形和工作需要,视情约谈有关企业主要负责同志。

  第七条 省安委会办公室可根据情况约谈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县(市、区)政府和中央驻青企业及省管企业负责同志。

  第八条 遇重大活动或重大敏感时期,需调度、督促重大安全保障任务落实的,可紧急约谈市州、县(市、区)政府和相关单位负责同志。

  第九条 约谈实施程序:

  (一)由省安委会进行的约谈,约谈方案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审定同意后,启动约谈程序;由省安委会办公室进行的约谈,约谈方案经省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审定同意后,启动约谈程序。如有多个单位符合约谈条件的,可一并进行约谈。

  (二)约谈方案确定后,省安委会办公室向被约谈单位和参加约谈会议的省有关部门发出书面通知,通知约谈原因、约谈对象、约谈时间和约谈地点等事项。

  (三)被约谈单位和有关部门接到约谈通知后,要在规定时间内向省安委会办公室上报参加约谈人员名单和汇报材料。汇报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教训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

  (四)约谈会议首先由约谈单位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通报被约谈单位存在的问题,被约谈单位汇报有关情况及采取的有关整改措施,再由省有关部门提出指导意见,最后由主持会议的省安委会或安委会办公室领导同志提出要求。

  (五)约谈会议结束后印发会议纪要,被约谈单位要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于30日内报告省安委会办公室,同时抄送相关部门。

  第十条 约谈会议由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

  (一)需要约谈市州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的,由省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约谈,省安委会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二)需要约谈市州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的,由省安委会副主任约谈,或经省安委会副主任授权,由省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约谈,省安委会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三)需要约谈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中央驻青企业和省管企业主要负责同志的,由省安委会副主任、省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约谈,省安委会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四)紧急约谈可视情确定约谈领导和被约谈人。

  (五)必要时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加约谈会议。

  第十一条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邀请省级主流媒体参加约谈会议,适时进行报道。

  第十二条 整改措施落实与督促:

  (一)被约谈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限内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约谈方,约谈方对照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二)落实整改措施不力,连续发生事故的,由约谈方给予通报,并抄送被约谈方的上一级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约谈方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各市州政府、省安委会成员单位要参照本办法制定安全生产约谈办法,并抓好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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