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粮食局关于加强2018年秋粮收购监管工作的通知

来源: 天津市粮食局 更新时间:2018-11-05 点击:1010

发布单位:天津市粮食局
发布日期: 2018-11-0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为认真落实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根据《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加强2018年秋粮收购监管的通知》(国粮电〔2018〕7号)和《市粮食局关于做好2018年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津粮调〔2018〕23号)要求,结合我市秋粮收购工作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18年秋粮收购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扎实做好秋粮收购监管工作

  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自觉增强“四个意识”,以高度的责任感,把秋粮收购监管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实抓好。要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将各项监管措施落实到位,切实维护粮食流通市场正常秩序,确保种粮农民利益不受损失。

  二、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抓好重点环节的监管

  各单位要坚持问题导向,明确监管重点,重点防范和查处损害国家利益和损害农民切身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加强对市场化收购活动的监管。要依法依规加大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监督检查,监督指导粮食收储企业严格遵守“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收购政策信息,公示粮食收购品种、质量要求、量(价)折扣规则等相关信息,让农民交“明白粮”“舒心粮”。要加强粮食收购活动监管,认真查处拖欠农民售粮款、“打白条”、压级压价、缺斤少两、坑农害农、设置障碍造成农民售粮不畅等各类坑农害农和破坏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严防发生农民“卖粮难”。

  (二)加强对政策性收购活动的监管。监督指导政策性粮食收储企业完善粮食收购管理流程,规范填写收购凭证、单据流转和审签程序,细化岗位职责,健全内控管理制度,压实直接责任,确保依规开展政策性粮食储备轮换任务。要严肃查处政策性粮食收购抬级抬价、不执行国家质量标准、“以次充好”“转圈粮”“以陈顶新”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强化对粮食质量的监管。要通过粮食收购资格监管和收购活动的监管,督促收储企业进一步增强粮食质量安全意识,依规开展粮食质量检验,严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四)加强对安全生产和安全储粮的监管。要进一步压实企业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督促粮食收储企业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和安全储粮工作。在收储活动中,严格执行《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粮油安全储存守则》和《粮食安全生产守则》等规定,加大粮食安全隐患排查力度,早预防、早发现、早排除,确保不发生重大粮食储存和生产安全事故。

  三、履职尽责,确保监管工作落地落实

  (一)强化社会监督和案件核查。各单位在落实《市粮食局关于组织开展12325热线宣传图张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津粮检查函〔2018〕8号)基础上,要进一步拓宽宣传途径,利用报刊杂志、网络等方式继续宣传普及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功能,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行业监督,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对举报案件要及时受理、核实、查处,建立案件处理相关案卷,严肃查处涉粮举报案件,做到“有诉必应、有案必查、有查必果、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对重大违纪违法案件,按照相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二)加强政策宣传,强化服务意识。各单位在开展秋粮收购市场监督检查工作中,要积极宣传粮食收购政策和“五要五不准”粮食收购守则,引导企业主动遵规守纪,合法经营。引导种粮农民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要积极主动回应在收购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并妥善解决,力求把问题化解在萌芽中,为收购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三)严格工作纪律。各单位要主动担当作为,履职尽责,对因工作落实不力、失职渎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问责追责,做到切实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正常的粮食收购市场秩序。

  各单位于每月25日前向市粮食局监督检查处报送秋粮收购市场监管相关措施和工作开展情况,并于秋粮收购工作结束后报送工作总结。

  2018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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