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印发宁夏“好粮油”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粮检〔2018〕124号)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局 更新时间:2018-11-01 点击:1072

发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局
发布日期: 2018-10-29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宁粮检〔2018〕124号
实施日期: 2018-10-29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县(区)粮食局,局属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实施宁夏“好粮油”行动计划,规范宁夏“好粮油”申报评审及管理工作,现将《宁夏“好粮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好粮油”管理暂行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局

  2018年10月29日

  宁夏“好粮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粮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打造一批绿色优质、健康营养、受市场青睐的“好粮油”产品及品牌,发挥流通对生产的引领作用,提高绿色优质粮油产品供给水平,加快实现粮食供给从解决“吃得饱”到满足“吃得好”的转变,根据《宁夏“好粮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条件和范围

  宁夏回族自治区域内依法成立和满足申报条件的各类生产企业均可申报宁夏“好粮油”产品。

  申报宁夏“好粮油”产品范围:成品粮油、杂粮及制品、主食产品。

  第三条 评审及管理原则

  (一)企业自愿申报;

  (二)专家评审和现场评审综合评定;

  (三)科学、公开、公正、公平;

  (四)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

  (五)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条件和申报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注册地在宁夏境内。

  (二)企业正式投产1年及以上,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

  (三)纳入宁夏粮油工业统计,并按时向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油加工统计报表。

  (四)在宁夏区内注册商标1年及以上,注册商标有效,注册范围涵盖申报产品。

  (五)申报产品前一年的企业市场销售额:

  1. 成品粮油(企业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

  2. 杂粮及制品(企业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

  3. 主食产品(企业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

  第五条 否决条件

  (一)近3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不予受理:

  1.申报产品因产品质量问题曾被行政处罚的;

  2.发生安全及质量事故、环境污染事件、税收违法行为,或有质量投诉、侵犯知识产权经查证属实的;

  3.申报前3年连续发生经营亏损的;

  4.被自治区有关部门列入诚信黑名单的;

  5.成品粮油及杂粮产品来源于国外的;

  6.企业存在其他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二)组织评审中有下列之一的,不予评选:

  1.第三方出具的检验报告中产品质量达不到“好粮油”标准要求的;

  2.现场评审不合格的。

  第六条 申报办法

  由各市、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当年申报文件要求,组织辖区内企业逐级申报。

  第三章 评价内容

  第七条 评价内容

  (一)种植科学。产品原料来自自治区内的种植基地或订单收购,是无公害、绿色、有机粮油产品。

  (二)品牌知名度高。商标注册1年以上,积极开展品牌营销,产品在区内外有较好的知名度、信誉度。

  (三)质量安全。建立完善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及内控制度,严格工艺流程和质量检测,产品达到国家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四)营销顺畅。采用“互联网+粮食”等多种营销手段,拓展市场空间;开展配送服务,提升服务水平;严格执行产品召回规定,售后服务良好。

  (五)管理规范。建立和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和诚信经营制度;工艺合理,设备先进,设施完善;厂容厂貌干净整洁,符合食品加工卫生要求。

  (六)效益良好。产销两旺,企业能够实现持续盈利,辐射带动农民增收。

  第四章 评价程序和结果运用

  第八条 初审。各市、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上报自治区粮食局。

  第九条 组织评审。自治区粮食局组织对申报的粮油产品进行评审,依据宁夏“好粮油”评分细则,满分100分,评审获得80分(含)以上的申报产品列入初步推荐名单,进入现场评审环节。

  第十条 现场评审。列入初步推荐名单的产品,由自治区粮食局组织现场评审。

  第十一条 结果发布。经现场评审合格、公示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开发布年度宁夏“好粮油”产品名录。

  第十二条 结果运用。

  (一)授予宁夏“好粮油”产品称号,对企业在项目、资金上优先给予扶持;

  (二)列入宁夏“好粮油”产品名录;

  (三)对宁夏“好粮油”产品开展集中宣传或设置专栏宣传;

  (四)向实体店、电商推荐宁夏“好粮油”产品;

  (五)对获得宁夏“好粮油”的产品,推荐申报 “中国好粮油”产品。

  第五章 评价期限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评价和有效期限。宁夏“好粮油”产品每年组织评审一次,每一批次有效期为3年,产品有效期满需重新申报和评审。

  第十四条 动态管理。宁夏“好粮油”产品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内质量抽检不合格的,取消宁夏“好粮油”产品称号,移除宁夏“好粮油”产品名录。

  第六章 标识使用

  第十五条 标识使用。被评定为宁夏“好粮油”的产品,企业在有效期内可以在其包装、说明书、广告宣传中使用宁夏“好粮油”标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宁夏“好粮油”产品监督检查。按评价内容和宁夏“好粮油”标识使用规定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自治区粮食局要加强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宁夏“好粮油”产品质量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组织不少于两次的质量抽检。

  第十八条 宁夏“好粮油”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撤销其称号,移除宁夏“好粮油”产品名录,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一)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生产经营出现问题,不能履行企业责任的;

  (四)不按规定使用宁夏“好粮油”标识的;

  (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宁夏“好粮油”产品申报材料

  2. 宁夏“好粮油”评分细则

  3. 宁夏“好粮油”产品申报书

  4. 宁夏“好粮油”现场评价细则

  5. 宁夏“好粮油”现场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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