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18〕31号)政策解读

来源: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更新时间:2018-10-31 点击:1368

发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8-10-30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一、《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起草背景

  2003年3月1日施行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17年10月1日废止,以下简称《取缔办法》),对于制止无照经营行为,保护合法经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商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先照后证"的推行,《取缔办法》施行中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是对无证无照经营查处的范围过宽,难以满足鼓励创业创新的需求,对工商部门与许可部门的监管职责划分也不够清晰,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一致等。

  为此,国务院于2017年10月1日起颁布施行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以下简称《查处办法》),厘清了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许可审批部门的执法边界,科学界定了行政机关的职责,区分了"无证经营"、"无照经营"及"无证无照经营"三种情形,并分别确定了查处机关,全面贯彻了"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为贯彻落实《查处办法》,结合我市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实际,制定出台了此《通知》,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促进查处无证无照工作机制顺畅运行。

  二、《通知》的起草过程

  按照市政府要求,由市市场监管委牵头起草《通知》,征求汇集了16个区政府、47个市级行政机关意见。对七个部门提出的九条意见,全部采纳并进行了补充、修改和完善。《通知》按程序通过了公平竞争审查和法律审核。

  三、《通知》的整体思路

  一是按照推进"放管服"改革的要求,限定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范围,做到"该管的管住,该放的放开",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更加宽松的制度环境。二是严格落实《查处办法》精神,调整市场监管部门和许可部门的市场监管职责,构建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事中事后监管体制。三是认真总结《关于加强我市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10〕129号)实施的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贯彻落实《查处办法》措施。

  四、无照经营的概念

  按照《查处办法》的立法本意,《通知》明确了无照经营的概念,即无照经营仅指经营者依法只须取得营业执照,无须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已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但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无照经营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

  按照《查处办法》和《通知》的规定,已经办理营业执照,但从事经营范围载明项目以外经营活动的,不属于无照经营行为,不适用《查处办法》实施处罚。

  五、无证经营和"无证无照经营"的概念

  按照目前的商事登记制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分为前置审批和后置审批。前置审批是指,在办理营业执照之前就需要到许可部门办理审批的项目;后置审批是指,办理营业执照后再到许可部门办理审批的项目。无论是前置审批或后置审批项目,市场主体都需要在获得批准之后方可经营。

  因此,无证经营主要是指已取得营业执照,但后置审批项目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尚未取得便已开展经营的行为。此外,个别特殊的行业,如律师事务所,是只须取得许可、无须取得营业执照便可经营的,无证经营也包括了此类特殊行业的无证经营行为。此类违法行为,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相应审批许可及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查处。

  "无证无照经营"主要是指未办理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既可能是前置审批,也可能是后置审批),也未办理营业执照的行为,由市场监管、审批许可行业主管部门分别依职责查处。

  六、《通知》对明确部门权限、厘清监管职责作了哪些方面的规定

  《通知》规定,对无证经营和"无证无照经营"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对无照经营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同时,结合我市实际,单独规定了对违法占用道路、公共场所和居民区内的道路、绿地、空地、楼道、庭院等部位从事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或街镇综合执法机构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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