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18〕31号)

来源: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更新时间:2018-10-31 点击:1222

发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8-09-21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津政办发〔2018〕31号
实施日期: 2018-09-21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构建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执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规定,强化政府及部门监管职责,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推进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市场监管体系,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市场主体活力,为本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二、查处范围

  (一)本通知所称无证无照经营,主要包括无证经营、无照经营和"无证无照经营"三种情形:

  1.无证经营是指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有效期届满,擅自从事有关经营活动。无证经营包括有照无证和无须取得营业执照的无证经营等情形。

  2.无照经营是指经营者依法只须取得营业执照、无须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已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但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3."无证无照经营"是指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有效期届满,同时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二)下列情形不构成无证无照经营:

  1.在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符合《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三、职责分工

  (一)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建立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制。

  各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及时指定场所和时间,为群众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二)对无证经营和"无证无照经营"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对无照经营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三)对违法占用道路、公共场所和居民区内的道路、绿地、空地、楼道、庭院等部位从事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或街镇综合执法机构依法查处。

  四、信息通报制度和举报制度

  各部门要密切协同配合,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范围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各有关部门要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依法予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告知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对查处的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各有关部门受理举报的电话并入天津市便民服务专线88908890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人民政府要健全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领导和协调机制,加强统筹,督促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深刻理解《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内涵,研究出台实施办法和具体方案,细化监管措施,落实和强化监管责任。

  (二)坚持分类治理。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应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具备办理证照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等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三)及时总结报告。各区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牵头部门要于每年12月15日前汇总本区治理情况,形成内容详尽的自评报告,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市场监管委。各有关市级部门要加强对区级部门的指导和督查,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10〕129号)同时废止。

  2018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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