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中开展全省流通领域商品煤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的通知

来源: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10-29 点击:1187

发布单位: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8-09-0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梅河口、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进一步落实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强化商品煤质量监管,按照省局党组的工作要求,决定在2018年度采暖季到来前,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一次商品煤质量抽检。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时间安排

  本次抽检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集中抽样,9月10日至9月30日;

  第二阶段:样品检验,10月8日至10月28日;

  第三阶段:结果处理,法定时限前。

  二、抽检对象、品种及指标

  全省范围内商品煤经营者销售的民用型煤(GB34170-2017)和民用散煤(GB34169-2017)。抽检主要指标为:全水分、水分、灰分、挥发分、全硫、发热量。

  三、工作内容

  (一)统筹管理。省局负责统筹管理本次流通领域商品煤质量抽检。由省局下达抽检任务,将抽检批次数量和承检机构分配至各市、州局。抽检工作结束后,承检机构将抽检报告交省局,由省局统一对抽检结果进行分流、督办。本次商品煤抽检费由省局负责结算。

  (二)组织实施。一是各市、州、长白山局,梅河口、公主岭市局具体组织各县(市、区)局落实本地区流通领域商品煤质量抽检工作任务。二是各承检机构负责抽样检验,并向省局和各市州局提交商品煤抽检分析报告。三是各市州局和各承检机构提供一名联系人,负责本次抽检工作的联系、对接。

  (三)结果处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抽检结果由被省局委托的实施抽检的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进行公示。对涉嫌销售不合格商品煤的违法行为。实施抽检的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对不合格商品煤要依法处置,不得以罚代管、罚款放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煤炭质量监管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关系人民群众切实利益,意义重大,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此次抽检工作,要指派专人与委托的承检机构工作人员密切配合,做好抽检工作的组织保障,确保抽检各项工作顺利完成。省局将适时派出督导组,对部分地区抽检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二)严格抽检程序。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开展抽样和结果处理等工作。严禁在抽检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确保抽检程序规范有序,公平、公正。

  (三)加强部门协作。对抽检工作情况、抽检结果和相关案件查处情况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要加强与当地煤炭主管部门的配合协作和工作协调,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配合主管部门推进优质煤炭供应和劣质煤炭退出市场工作。

  联系人:许冰 联系电话:0431-85279039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9月7日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

同类内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