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工商局实施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鄂工商注〔2018〕76号)

来源: 湖北省工商局 更新时间:2018-10-23 点击:1247

发布单位:湖北省工商局
发布日期: 2018-09-1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鄂工商注〔2018〕76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州、县工商局:

  现将《湖北省工商局实施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工作方案(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工商局

  2018年9月17日

  湖北省工商局实施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工作方案(试行)

  根据原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54号)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市监企注〔2018〕1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企业名称登记制度改革,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围绕打造一流营商环境,聚焦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办事创业的“堵点”,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纵深推进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放宽企业名称登记准入,赋予企业名称自主选择权利,提高企业名称登记便利化服务水平,更加充分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深厚潜力,加快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服务全省经济社会高质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自主便捷。创新登记方式,简化登记流程,建立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赋予企业名称自主选择权,提高企业名称登记效率。

  (二)统一规范。规范名称登记管理程序,建立自主申报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制,完善自主申报企业名称快速处理纠错程序,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三)公开透明。公开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的条件、程序、期限和审查要求,规范适用范围和登记材料,优化登记流程,简化企业名称登记程序。

  三、工作目标

  2018年9月起,湖北省全省范围内,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企业名称或者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设立登记不在同一机关的以外,企业名称不再实行预先核准。本方案所称企业,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含企业分支机构)。名称自主申报前期在公司登记中运用,后期再根据名称自主申报系统的建设情况逐步运用到全部主体类别。

  四、名称自主申报

  (一)申报规则

  1.申请人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要求。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四部分组成。

  2.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与在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或在保留期限内未登记的企业名称相同或属于禁用范围的,系统将不允许申报;申请的名称涉及限用内容的,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或者授权文件后方可申报;申请的名称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或在保留期限内未登记的企业名称近似的,系统提示申请人可能存在的侵权风险和需承担的责任,申请人自行选择是否继续申报。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企业名称相同:

  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或在保留期限内未登记的企业名称完全相同;

  与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企业曾用名称相同;

  与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与被撤销登记未满1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或在保留期限内未登记的企业名称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排列顺序不同但文字相同;

  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或在保留期限内未登记的企业名称字号、行业文字相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企业名称近似:

  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或在保留期限内未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行业表述不同但含义相同;

  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或在保留期限内未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的字音相同,行业表述相同或者行业表述不同但内容相同;

  字号包含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或在保留期限内未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或者被其包含,行业表述相同或者行业表述不同但内容相同;

  字号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或在保留期限内未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部分字音相同,行业表述相同或者行业表述不同但内容相同;

  不含行业表述或者以实业、发展等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用语表述行业的,不得包含或者被包含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或在保留期限内未登记的同类别企业名称字号,或者与其字号的字音字形相同、部分字音相同。

  申请人应谨慎选择与他人近似的名称,存在虽然登记,但在使用中可能面临侵权纠纷,甚至以不适宜的企业名称被强制更名的风险。

  3.自主申报系统提供禁限用字词提示,供申请人参考。禁限用字词库相关数据为动态数据,实行动态调整。申报的企业名称涉及企业名称限制使用规则文字和内容的,依条件申报。

  4.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10个以下的国家规范汉字组成。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得含有行业表述语、企业类型和组织形式表述语。除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外,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得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

  5.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范行业用语,反映其行业或经营特征,不得含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明确不予登记的行业,也不得含有国家地区政策中禁止发展的行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载明的,可以参照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表述。

  6.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责任形式,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

  7.企业集团母公司的名称可以在企业名称中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母公司全资或者控股的子公司、经企业集团母公司授权的参股公司,可以在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8.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后,有效期为30天,逾期未登记注册的,名称自动失效。

  (二)申请人申报程序

  1.申报。申请人在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根据系统提示和企业名称登记相关规定,按照企业名称的四要素(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自主填报拟申请的企业名称。

  2.查询比对。对申请人拟申请的名称,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进行查询比对,向申请人反馈名称“予以通过”、“有条件通过”或“不予通过”的提示意见,申请人根据提示意见作出选择。

  3.注册确认。

  (1)予以通过。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查询比对后,确认不存在违反禁限用规则,也不存在与他人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的,申请人根据提示选择确认企业名称,完成系统注册登录后,填写完善相关名称事项,予以通过。

  (2)有条件通过。对查询比对后属于限制使用的企业名称,系统提示申请人需提供相应证明或者授权文件,申请人可选择提交相应证明或授权文件后确认申报;对查询比对后属于近似的企业名称,系统提示申请人可能存在的侵权风险和需承担的责任,申请人自行选择是否继续申报。

  (3)不予通过。对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查询比对后确认违反禁用规则或者与他人企业名称相同的,系统不予通过,申请人应重新填报。

  申请人进行名称自主申报的,应当提交股东/发起人/主管单位签署的《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附件1),承诺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作出风险承诺后确认申报。申请人对名称自主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4.打印文书。成功申报企业名称需现场办理设立登记的,申请人自主下载打印《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附件2)、《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网上申请设立登记的无需打印。

  (三)登记机关登记程序

  1.受理申请。对申请人在名称自主申报通过后,直接在网上提交的设立登记申请以及申请人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和企业设立登记材料到登记窗口提交申请的,登记机关均应予以受理。

  2.校验审核。

  (1)审核企业住所与企业登记机关是否相符,不相符的应指导企业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重新选择登记机关。

  (2)属于限制使用的企业名称,应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应证明或授权文件是否合规、是否与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上提交的信息相符。

  (3)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的相关规定,对网上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进行再次核查,审核企业名称是否存在违反企业名称禁用规则、公序良俗或诚信原则等情形,是否涉嫌侵犯他人在先名称权和商标相关权利,是否使用最高级、比较级词语以及禁限用词库未能概括穷尽的禁止性文字内容。对符合相关规定的,直接予以登记;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登记,出具《企业名称不予登记通知书》(附件3)。

  3.注册登记。对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准予设立登记的,将《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放入该企业登记档案。

  五、名称争议处理程序

  按照“谁登记、谁负责,谁核准、谁负责”原则,登记机关依法依规对企业名称争议进行受理、调解、处理。

  (一)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的。可向被争议企业的登记机关申请名称争议处理,处理流程如下:

  1.受理。受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名称争议情况进行筛查,对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滥用名称权利与其他企业名称之间发生的争议,由被争议名称的企业登记机关处理。

  2.调解。对名称争议双方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登记机关应当制作争议调解文书,并送达争议各方按调解协议执行。对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登记机关可依据争议的事实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对被争议名称是否适宜作出认定。

  3.处理。认定被争议名称无问题的,书面回复申请人认定结果。认定被争议名称不适宜的,依法依规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办理名称变更登记;拒不改正的,根据原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该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予以公示,同时标注“××企业名称已被登记机关认定为不适宜”;企业按要求变更名称后,以变更后的名称公示,取消标注。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企业名称登记和使用中,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另案处理。

  (二)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的。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经人民法院裁定的应撤销名称,登记机关应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责令企业限期变更名称,逾期不变更的,按拒不改正的不适宜名称处理办法办理。

  六、加强企业名称事后监管

  人民法院或者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做出责令企业限期纠正或者停止使用的企业名称,企业逾期未提出变更申请,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依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文书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该企业名称,并向社会公示。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企业名称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统筹协调工作,企业名称改革工作由省工商局注册分局牵头,外资处、信息中心参与配合,密切部门协作,确保改革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做好软件技术支持。做好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开发和建设工作,加强动态维护和管理。

  (三)强化宣传引导。利用网络、报纸、电台等各种媒体,对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工作进行宣传解读,正确引导企业遵守公序良俗和诚信原则,通过网络进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

  各地在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工商局报告,省工商局将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处理,或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报告。方案实施期间,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

  2.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

  3.企业名称不予登记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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