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全面加强工商和市场监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10-23 点击:1138

发布单位: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8-10-08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扩权强县试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区工商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局(总队)、事业单位: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全面加强工商和市场监管工作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10月8日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全面加强工商和市场监管工作实施办法

  为全面落实省委集中开展干部作风大整顿活动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监管工作的意见》(吉政发〔2018〕19号)要求,落实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水平,进一步加强工商和市场监管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依法监管、综合治理、全面落责、健全机制、以监促改原则,深刻汲取长春长生问题疫苗案件教训,增强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加强干部作风建设,举一反三,补短板、堵漏洞、促整改,切实解决市场监管工作中存在的思想认识不到位、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执法不到位等问题,增强监管措施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和有效性,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全面加强工商和市场监管工作,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监管。

  1.规范市场主体登记行为。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政策,加强对重点领域和行业市场主体登记材料的审查,对国家依法予以限入或禁入的行业和个人从严把关。进一步规范登记程序,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依据省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开展“双告知”工作。

  2.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推进“只跑一次”改革,明确和规范工商办事事项,将80%以上具体事项纳入“只跑一次”事项清单。统筹推进“证照分离”试点工作和“五十四证合一”改革。加快推进工商登记全程电子化,实现网上申请、受理、审核、发照和公示。大力推进企业名称管理改革,开展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试点工作。

  3.完善简易注销机制。尊重企业自主权和自治权,简化完善企业、个体工商户注销流程,构建便捷有序的市场退出机制。完善个体工商户和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措施,逐步探索扩大改革范围。优化简易注销公告方式,加强与税务、社保等部门工作衔接,提高办事效率,确保市场主体退出的便利化。

  (二)加强市场经营秩序监管。

  1.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监管。依法严厉查处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重点查处公用企业垄断、混淆仿冒、虚假宣传、商业贿赂、商业诋毁、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进行严格公平竞争审查。

  2.强化传销违法行为监管。开展重点区域专项整治,加大网络传销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传销违法行为,对重大疑难传销案件进行跟踪督办。加强对新形势下假借“微商”“电商”“消费投资”等名义开展的新型传销的研判。强化宣传教育,曝光典型传销案例,提高公众识别和防范传销的能力。

  3.强化直销市场监管。加强对本辖区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依法查处直销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建立直销企业信息档案,强化直销企业成立和扩区申请的信息核查工作,维护直销市场健康稳定。

  4.强化广告市场监管。充分发挥吉林省广告联席会议制度,以食品、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商品或服务广告以及互联网领域广告为重点,全面加强广告导向监管,严厉查处虚假违法广告行为。完善广告监测制度体系,提升广告监测覆盖面和数据质量。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强化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主体责任,推动行业规范发展。

  5.强化网络市场监管。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协同监管,进一步提高“依法管网、以网管网、协同管网、信用管网”能力,严厉打击网络交易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吉林省网络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执法协同,努力形成衔接顺畅、高效协同的监管格局。推进“网络监管服务示范区”创建工作,增强网络市场发展动力。

  6.强化合同行为监管。制定、发布、推广使用相关行业合同示范文本。依法规范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打击利用合同侵权欺诈行为。加强拍卖市场管理,依法维护拍卖秩序。强化动产抵押登记管理。

  7.强化商品交易市场监管。加强引导和督促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落实管理责任,强化对商品交易市场内商品质量的监管,组织开展商品交易市场“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加强对农资、成品油、商品煤等重要领域市场监管,建立和完善肥料、成品油、商品煤、塑料制品等重要领域商品质量抽检长效机制。深入开展“禁塑”监管工作,引导和督促市场开办者落实“禁塑”主体责任。

  8.强化商标专用权保护。以保护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涉外商标、农产品商标、老字号注册商标等为重点,加强商标使用、代理、印制行为监管,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行为。强化部门执法协作,加大对跨省商标侵权案件的查处力度。探索实行商标信用监管,加大对商标侵权、恶意抢注、违法代理等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研判互联网、电子商务等领域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及时组织查处。

  9. 强化无照经营行为查处。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事制度改革相关要求,对无需取得许可的无照经营行为、有证无照的经营行为和依法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加强消费环境监管。

  1.强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优化和规范抽检工作程序,建立商品质量分类监管制度,推进商品质量信息化监管,对家用电器、服装鞋帽、装饰材料、交通工具、农资、成品油等消费者投诉集中、社会关注度高、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加大抽检力度,严厉查处经营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安全。

  2.强化新消费领域监管。规范电商、微商等新消费领域,强化电商平台、社交平台、搜索引擎等法律责任,打击利用互联网制假售假、虚假宣传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落实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7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强化电信运营商、虚拟运营商的法律责任与社会责任,严惩不良企业利用频道、号码资源进行欺诈的行为。加强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严厉查处违法出售、提供、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等行为。

  3.强化消费维权服务机制。优化提升消费投诉举报平台功能,进一步完善12315投诉举报热线的信息传递和资源共享机制,提升维权效能。推进“12315”进商场、进超市、进市场、进企业、进景区工作向基层和新领域延伸,推进“一会两站”工作,建立覆盖城乡的基层消费投诉举报网络。完善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简化消费争议处理程序,提高消费者维权效率。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作用,加大重点领域的公益诉讼力度,加强消费引导。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全省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健全工作机制,统筹推进市场监管各项工作任务。要夯实属地监管责任,制定监管责任清单,进一步理清监管责任边界,切实明确监管执法主体、内容、范围、措施、依据和程序,规范执法行为。要突出问题导向,深入查找问题,坚持立行立改,切实加强工商和市场监管工作,全面提高监管水平。

  (二)实施分类监管。完善吉林省“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全面建成“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对一般商品和服务领域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投诉举报的突出问题或公众关注的商品和服务实施重点监管,提高“双随机”抽查比例和抽查频次。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坚持包容审慎监管,支持其创新发展,守住基本规则和安全底线。

  (三)创新监管手段。结合“数字吉林”建设,建立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平台,运用大数据资源科学研究制定市场监管政策和制度,强化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在执法监管中的研发运用。整合登记注册、竞争执法、消费维权等领域的数据资源,加强对市场环境的监测分析、预测预警,提高市场监管的针对性、科学性和时效性。

  (四)推进信用监管。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及时、完整、准确归集市场主体行政许可、备案、行政处罚等各类信用信息。督促市场主体公示年度报告信息和即时信息,依法公示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全面落实《吉林省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健全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

  (五)推进法治建设。根据市场监管实际需要,及时推动我省市场监管领域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定修订工作,加强市场监管法律体系建设。落实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严格规范履职行为。

  (六)注重宣传引导。各地要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和监管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消费警示、消费提示,曝光违法违规行为。要采取多种措施,综合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和手段,大力宣传工商和市场监管工作重要举措和重点领域专项整治情况。要加强与媒体沟通,妥善做好突发事件和热点问题舆情应对,及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七)强化责任追究。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共吉林省委关于对不担当不作为干部进行组织处理的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大党政干部责任追究力度,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零容忍”。对监管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违纪以及未认真履职的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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