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日集中整治的通知(晋食药监办餐〔2018〕231号)

来源: 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10-19 点击:1478

发布单位: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8-10-1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晋食药监办餐〔2018〕231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市监食经〔2018〕63号)工作要求,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日集中整治。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为期百天的集中整治,督促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厉查处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违法行为,进一步整治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提升食品安全水平。

  二、检查范围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含分支机构及代理商)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

  三、检查时间

  自2018年10月17日至2019年1月22日,为期一百天。

  四、检查重点

  (一)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落实《办法》要求情况。重点检查是否落实以下要求:一是设立的分支机构全部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二是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登记,通过严格审查杜绝无证、套证或使用假证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的行为。三是公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名称、地址、食品安全量化分级信息,菜品名称和主要原料名称等。四是加强送餐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定期清洁配送容器,如实记录订单信息,确保配送过程食品不受污染。五是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六是对涉及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和网络曝光的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及时进行核查处理。

  (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办法》要求情况。重点检查是否落实以下要求:一是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二是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三是在本店的加工操作区内加工食品。四是按照《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相关要求,加强原料采购、设施设备、从业人员、环境卫生、清洗消毒等管理,规范加工制作过程。五是保持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一致。六是使用无毒、清洁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并对餐饮食品进行包装。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部署到位。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四个最严”的总要求,从提高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和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强化组织领导,将集中整治行动与日常监管工作有机结合,创新监管方式,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作成效。

  (二)落实主体责任,督促平台自查到位。要督促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严格履行法律义务,安排专门人员立即对备案、审查登记、公示信息、抽查和监测、配送过程管理等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到位。

  (三)强化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到位。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重点查处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存在的入网审查不严、公示信息不全、配送不规范等问题,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的无证、套证或使用假证从事网络餐饮服务,餐食加工制作场所条件恶劣,经营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对监督检查中多次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要从重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要加强处罚信息公开力度,及时曝光典型案例。

  (四)畅通投诉举报,确保宣传引导到位。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落实投诉举报奖励政策,鼓励送餐人员举报取餐门店食品安全管理、餐食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宣传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引导消费者科学、理性消费。鼓励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明厨亮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与媒体沟通,及时发布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动态信息,积极回应消费者关注,全力营造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良好氛围。

  请各市局于2019年1月25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及统计表(见附件)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至省局餐饮监管处。

  联系电话:0351—8383575

  邮 箱:shengjucyc@163.com

  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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