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监管的通知(食药监办〔2018〕118号)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10-18 点击:1638

发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8-10-15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食药监办〔2018〕118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伊犁州、乌鲁木齐市、昌吉州、巴州、阿勒泰地区、阿克苏地区、和田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克拉玛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近期,你局辖区部分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在国家风险监测中检出塑化剂超标(名单详见附件)。请你局按照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食用植物油塑化剂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食药监办〔2018〕100号)要求,在2018年11月10日前监督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完成自查,在11月30日前,将塑化剂超标的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自查、整改情况及监督检查情况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处。

  联 系 人:云韵

  联系方式:0991—2631252(兼传真)

  电子邮箱:xjspjgc@sohu.com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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