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经营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川食药监办〔2018〕327号)

来源: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10-11 点击:1929

发布单位: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8-10-10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川食药监办〔2018〕327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经营监督管理的通知》(市监食经〔2018〕58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监管指导,督促经营者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各地要依法监督冷藏冷冻食品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首负责任,同时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督促经营者建立并落实进货查验、记录、自查制度。监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要加强落实制度情况的检查,对不建立制度、执行制度不到位的要加强管理,采取通报等有效措施督促落实。各地要加强对经营者的日常监管,加大日常巡查频次和监督抽检频次,发现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冷藏冷冻食品,要及时处置。

  二、严查违法行为,着力查办大要案件

  各地要继续认真落实《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冷冻食品贮存和运输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川食安办〔2016〕55号),不断健全完善监督检查制度,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要深挖细查案件线索,严厉查处无证经营行为。特别是在当前全省非洲猪瘟防控形势依然严峻的情况下,有针对性地开展冷冻猪肉等生猪产品的检查。严厉查处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行为,严厉查处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行为,严厉查处生产经营混有异物、掺假掺杂食品行为。对冷冻库库存肉及肉制品、其他冷藏冷冻食品进行彻底清查,弄清库存食品货主情况、食品来源情况、食品质量安全状况。对相关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不合法、食品质量安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进行查处。加大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情节严重、危害较大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曝光典型案例,震慑违法行为。对涉嫌走私的,要及时移送海关,涉嫌其他犯罪的,要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三、注重宣传引导,形成社会共治格局

  各地要多形式、多途径广泛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及时发布冷藏冷冻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和消费提示,引导消费者健康消费、理性消费,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建立健全与农业、海关、公安等部门信息通报和协作机制。要充分发挥12331投诉举报平台的作用,落实有奖举报制度,对消费者投诉举报线索要认真核查,及时回应。

  附件: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经营监督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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