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18-10-08 点击:2042

发布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5-06-03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福建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5年6月3日

  福建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水安全,根据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及《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深入实施生态省战略加快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2号),持之以恒推进生态省建设。以巩固和提升水环境质量、确保饮用水安全为核心,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河海兼顾,对江河湖海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改革创新;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努力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

  二、主要目标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省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污染严重水体及城市黑臭水体大幅度减少,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及主要湖泊生态环境稳中趋好。到2030年,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二)主要指标

  到2020年,全省12条主要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90%以上;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5%;设区城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主要湖泊水库水质达标率总体达60%以上;地下水质量极差的比例控制在10%以内;近岸海域水质优良(Ⅰ、Ⅱ类)比例达到72%左右。

  到2030年,主要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93%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主要湖泊水体富营养化趋势初步得到遏制。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1.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取缔“十小”企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2016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省环保厅牵头,省经信委、国土厅、发改委等参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推进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十大重点行业专项治理,实施清洁化改造。新建、改建、扩建十大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的,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省环保厅牵头,省经信委等参与)2017年底前,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省经信委牵头,省环保厅等参与)

  持续整治矿山采选行业。主要流域干流、一级支流、饮用水源沿岸一重山范围内禁止矿产开采,该区域内的采矿(石)场及流域所有无证、非法采矿予以取缔。敖江流域内建筑饰面石材矿山要于2015年底前全面关闭。(省国土厅牵头,省环保厅等参与)现有建筑饰面石材集中加工区域应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配套污水管网和水回用系统,实现零排放。现有零散分布的建筑饰面石材企业应严格执行环保相关要求,达标排放,并实施差别电价政策,促进零散企业尽快搬入集中区。2016年底前,敖江流域连江、罗源、古田等县要完成石材加工集中区转产关停。(省经信委、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住建厅等参与)现有国家严格控制的重金属采选企业要于2015年底前完善废水治理设施,选矿废水全部循环利用,逾期未完成的,予以关停整顿。尤溪、大田县要开展铅锌矿业污染专项整治,新罗区、漳平市要开展铁锰矿业污染专项整治,方案报省环保厅备案,并于2016年底前完成整治任务。(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厅、经信委等参与)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推进皮革、电镀、印染行业集控区水污染集中治理,新建企业必须全部进入相应行业的集控区,实施“以大带小”、“以新带老”,坚持涉重污染物排放量“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原则,实现主要污染物排放零增长;区内所有企业必须全面实现废水分流分治、深度处理,含重金属废水必须进行预处理,达到车间排放标准;所有集控区应同步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否则一律不准生产。(省环保厅牵头,省商务厅、经信委、科技厅等参与)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园区污染集中治理,园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园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现有省级及以上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应全面实现污水集中治理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其他类型开发区、工业园区应于2017年底前建成。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直至完成整改,逾期6个月未完成的,撤销其园区资格。现有化工园区、涉重金属工业园区内企业污水接管率必须达到100%,未达标的园区及区内企业一律停产整改。(省商务厅、经信委牵头,省环保厅、科技厅等参与)

  2.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进行改造,2020年底前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山仔、东张、山美、惠女、东圳、东牙溪、泰宁金湖等湖库汇水区域及厦门、平潭、晋江、石狮、东山等近海城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建成区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的城市,排放口位于城市建成区水体中上游的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省住建厅牵头,省发改委、环保厅等参与)

  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城镇新区建设应实行雨污分流,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2015年底前,全省设区城市老城区超过50%的面积要实现雨污分流;2017年底前,福州、厦门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其他设区城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建成区于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省住建厅牵头,省发改委、环保厅等参与)

  推进污泥规范处理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各设区城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于2020年底前达到90%以上。(省住建厅牵头,省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厅、农业厅等参与)

  3.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坚持生态先行,疏堵结合,严格养殖准入门槛,实现畜禽养殖转型升级。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具体范围细化到村,按期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2015年底前,基本关闭拆除可养区内存栏250头以下、未提出改造方案或改造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生猪养殖户。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2016年底前,全面完成存栏5000头以上生猪规模养殖场标准化改造;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可养区内生猪规模养殖场(存栏250头以上)标准化改造。持续推进延平、尤溪、新罗、永定、武平、南靖、闽侯、福清等8个重点区域的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省农业厅牵头,省环保厅参与)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制定实施全省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明确环保要求,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要利用现有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省农业厅牵头,省发改委、经信委、国土厅、环保厅、水利厅、质监局等参与)

  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在缺水地区鼓励发展节水栽培技术,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要引导发展需肥需药量低的农作物。(省农业厅、水利厅牵头,省发改委、国土厅等参与)

  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创新管护方式,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到2020年,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500个。(省环保厅牵头,省住建厅、水利厅、农业厅等参与)推动“点线面”攻坚计划、美丽乡村建设,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2016年底前,“六江两溪”流域1公里范围内和土楼保护区内292个乡镇要实现污水有效处理,其余乡镇要力争在2018年底前完成。(省住建厅牵头,省环保厅、水利厅、农业厅等参与)

  4.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

  积极治理船舶污染。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2018年起投入使用的沿海船舶、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内河船舶执行国家有关船舶及其设施、设备的环保新标准;其他船舶于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航行于我省水域的国际航线船舶,要实施压载水交换或安装压载水灭活处理系统。(福建海事局、省交通运输厅、海洋渔业厅牵头,省经信委、环保厅、农业厅、质监局等参与)规范拆船行为,禁止冲滩拆解,福州、漳州、宁德市要实施修造(拆)船业污染专项整治,并于2016年底前完成整治任务。(省环保厅、经信委、交通运输厅、福建海事局等负责)

  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编制实施全省港口、码头、装卸站污染防治方案。加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位于沿海和内河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分别于2017年底前和2020年底前达到建设要求。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应按规定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计划。逾期未完成的,一律停产整改。(省交通运输厅、经信委、海洋渔业厅牵头,省住建厅、农业厅等参与)

  (二)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1.调整产业结构

  依法淘汰落后产能。自2015年起,各地要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分级报经信、环保部门备案。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省经信委牵头,省发改委、财政厅、环保厅等参与)

  严格环境准入。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闽江水口电站以上流域范围禁止新、扩建制革项目,严控新(扩)建植物制浆、印染项目;九龙江北溪江东北引桥闸以上、西溪桥闸以上流域范围禁止新、扩建造纸、制革、电镀、漂染行业和以排放氨氮、总磷等为主要污染物的工业项目;重金属国、省控重点区域禁止新建、扩建增加相应重金属排放量的项目。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水质不能稳定达标的区域禁止建设新增相应不达标污染物指标排放量的工业项目,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到2020年,组织完成市、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省环保厅牵头,省住建厅、水利厅等参与)研究建立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重点开展东山湾、罗源湾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评估工作,适时提出区域限制措施。(省海洋渔业厅牵头)

  2.优化空间布局

  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严格执行《关于全省石化等七类产业布局的指导意见》。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主要流域干流沿岸,要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合理调控海岸带区域经济发展空间布局。(省发改委、经信委牵头,省国土厅、环保厅、住建厅、水利厅、海洋渔业厅等参与)

  推动污染企业退出。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省经信委牵头,省环保厅等参与)

  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和滨海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建立健全生态空间保护的评价考核追责制度。(省住建厅、国土厅牵头,省环保厅、水利厅、海洋渔业厅等参与)

  3.推进循环发展

  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煤炭矿区的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和生态用水应优先使用矿井水,加强洗煤废水循环利用。鼓励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省经信委牵头,省发改委、水利厅等参与)

  促进再生水利用。以缺水及水污染严重地区城市为重点,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到2020年,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省住建厅牵头,省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等参与)

  推动海水利用。在沿海地区电力、化工、石化等行业,推行直接利用海水作为循环冷却等工业用水。平潭、东山、福清等沿海缺水城市,加快推进淡化海水作为生活用水补充水源。(省发改委牵头,省经信委、住建厅、水利厅、海洋渔业厅等参与)

  (三)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1.控制用水总量

  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到2020年,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223亿立方米以内。(省水利厅牵头,省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厅、农业厅等参与)

  严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可到达区域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2017年底前,全面实现县城以上使用地表饮用水水源,将地下水作为战略和应急水源,逐步取消城镇饮用水地下水源。编制地面沉降区、海水入侵区等区域地下水压采方案。超采区内禁止工农业生产及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2017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省水利厅、国土厅牵头,省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厅、住建厅、农业厅等参与)

  2.提高用水效率

  建立用水效率评估体系。将再生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到2020年,全省非传统水源利用率要达到10%以上,水资源紧缺的厦门、泉州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东山等地非传统水源利用率要达到15%以上;全省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别下降35%、30%以上。(省水利厅牵头,省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厅等参与)

  抓好工业节水。执行国家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健全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到2020年,电力、钢铁、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全省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70%以上。(省经信委、水利厅牵头,省发改委、住建厅、质监局等参与)

  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20年,全省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积极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雨水利用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雨水利用设施。到2018年,泉州市要创建全国节水型城市;到2020年,福州、漳州、晋江、石狮、东山等城市要创建全国节水型城市(县城)。(省住建厅牵头,省发改委、经信委、水利厅、质监局等参与)

  发展农业节水。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到2020年,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全省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5以上。(省水利厅、农业厅牵头,省发改委、财政厅等参与)

  3.科学保护水资源

  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省水利厅牵头,省发改委、环保厅等参与)保障河流生态流量。严格限制在主要流域内新建水电项目。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完善水量调度方案。加强生态流量保障工程建设,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科学核定水电站最小生态下泄流量,指导督促水电站安装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装置,落实生态下泄流量要求。不符合河流最小生态流量要求的水电站要限制运行,对安全隐患重、生态影响大的水电站要建立报废和退出机制。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省水利厅、经信委牵头,省发改委、环保厅、住建厅等参与)

  (四)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1.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达标状况。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区要制定工作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水质不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省环保厅牵头,省水利厅参与)

  2.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和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应按照省政府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将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政府。严格控制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厅、水利厅、农业厅等参与)

  3.严格环境风险控制

  防范环境风险。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评估现有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根据国家公布的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省环保厅牵头,省经信委、卫计委、安监局等参与)

  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和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物资储备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省环保厅牵头,省水利厅、住建厅、农业厅、卫计委等参与)

  4.全面推行排污许可

  加强许可证管理。认真落实《福建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排污单位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规定达标排放。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无证排污、未按证排污等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行为。(省环保厅负责)建立海上污染排放许可证制度。(省海洋渔业厅负责)

  (五)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1.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加强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对涉及供水安全的环节要加强卫生学评价和卫生监督。及时公开水源水质状况(省环保厅负责)、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省住建厅、卫计委负责)。各设区城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自2018年起,所有县级及以上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省住建厅、环保厅、卫计委牵头,省发改委、财政厅、水利厅等参与)

  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排污口和网箱养殖。(省环保厅牵头,省农业厅、海洋渔业厅等参与)2018年底前,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居民生活污水和垃圾要基本实现收集处理。(省环保厅、住建厅牵头,省发改委、财政厅、水利厅等参与)强化水源地水质监测,2015年起,设区市级水源地水质一旬一测、县级水源地水质一月一测;2015年底前,设区市级主要地表水源地要实现水质自动监测。(省环保厅、水利厅牵头)加快备用水源建设,单一水源供水的城市及县城,应于2020年底前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省水利厅、住建厅牵头,省发改委参与)

  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水源地的日常保护管理,实现工程建设和水源保护“两同时”。(省水利厅牵头,省发改委、财政厅、环保厅、卫计委等参与)

  防治地下水污染。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整改措施。(省环保厅牵头,省财政厅、国土厅、住建厅、水利厅等参与)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省商务厅、经信委、国土厅、住建厅、环保厅、安监局、水利厅负责)

  2.提升流域水环境总体质量

  深化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防治结合、分级推进、联动执法。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汇入山仔、塘坂、东张、汀溪、峰头、杜塘、山美、惠女、东圳、外度、东牙溪、黄岗、三十六脚湖等富营养化湖库的河流应实施总氮排放控制,落实控源、截污、清淤、活流措施,富营养化水平到2020年要有所好转。推进水质超标小流域及交界断面的整改,相关区域要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各地可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需要,扩大特别排放限值实施范围。(省环保厅、水利厅、住建厅牵头,省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厅、农业厅、海洋渔业厅等参与)

  加强良好水体保护。积极争取国家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支持,泉州市要在2017年底前完成《山美水库生态环境保护试点总体实施方案》确定的各项工作。(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财政厅、水利厅、农业厅、海洋渔业厅、林业厅等参与)

  3.整治城市黑臭水体。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各设区城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建成区应于2015年底前完成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并建立城市水体监测评价体系;于2017年底前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于2020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福州市、厦门市建成区要于2017年底前基本消除黑臭水体。(省住建厅牵头,省环保厅、水利厅、农业厅等参与)

  4.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加强河湖水生态保护,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省环保厅、林业厅、海洋渔业厅牵头,省财政厅、国土厅、住建厅、水利厅、农业厅等参与)

  5.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省环保厅牵头,省经信委、农业厅、海洋渔业厅等参与)

  (六)加强近岸海域生态环境保护

  1.加强近岸海域污染防治

  研究建立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编制实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重点开展漳州、厦门等地点源和水产养殖等污染物排放控制,推进九龙江-厦门湾等重点海湾总量控制试点工作,研究制定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任务(削减比例、削减总量)及减排分解方案。在厦门湾和三沙湾配备海上环境在线监测设备,有效监督污染物排放。(省海洋渔业厅牵头,省环保厅、农业厅、住建厅、水利厅、财政厅等参与)

  加强陆源排污监管和联防联控。强化各入海河流污染源和重点排污口的排污监控和监测,推进涉海部门之间监测数据共享、定期通报、联合执法。推动实施入海河流断面考核和污染物减排制度。提高涉海项目准入门槛。开展入海排污口清理工作,规范设置入海排污口。2017年底前全面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到2020年,沿海市(县、区)入海河流基本消除劣于V类的水体。(省海洋渔业厅、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水利厅、住建厅等参与)

  加强渔港渔船污染防治。合理规划水产养殖布局和规模,推进生态养殖,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积极推广人工配合饲料,逐步减少冰鲜杂鱼饲料使用。在重点湖库和海湾制定养殖规划,对不符合养殖规划的网箱养殖开展专项整治和清退,减少水产养殖污染。2017年底前完成罗源湾和水口、街面、白沙等库区不符合规划网箱养殖清退工作。加强渔港渔船的监督管理。建立中心渔港和一级渔港保洁机制,开展港区废旧渔船、废弃养殖设施清理。(省海洋渔业厅负责)

  开展主要河口环境综合整治。重点开展闽江口、九龙江口等河口的综合治理和整治修复。积极推进岸线整治、垃圾清理、违规洗砂和互花米草治理、红树林种植,加大退耕还林力度,加强河口航运密集区船舶排污管控。优化监测点位设置,提升监测结果代表性。(省海洋渔业厅、环保厅、水利厅牵头,省住建厅、林业厅、交通运输厅、福建海事局等参与)

  2.保护海洋生态

  加强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推进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和海洋保护区建设,建立一批具有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和景观的海洋特别保护区。加大对红树林、珊瑚礁等滨海湿地、海湾和入海河口等典型生态系统,以及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重要渔业水域的保护力度。实施增殖放流、建设人工鱼礁,推进海洋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省海洋渔业厅、林业厅牵头,省环保厅参与)

  推进海洋生态整治修复。围绕湿地、沙滩、海湾、海岛四类典型生态系统,加强三沙湾、闽江口、泉州湾、九龙江口、漳江口等河口海湾湿地保护和修复,开展东山屿南湾、厦门长尾礁至五通、石狮黄金海岸、湄洲岛金宝澜、平潭坛南湾等沙滩修复工程,加强互花米草等外来入侵物种的防控和治理,维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加强海漂垃圾整治。(省海洋渔业厅、林业厅牵头,省环保厅参与)

  3.严格控制海湾内围填海。推动围填海项目向湾外拓展。将自然海岸线保护纳入海洋环保责任目标考核。到2020年,全省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7%。(省海洋渔业厅牵头)

  (七)强化科技支撑

  1.推广示范适用技术。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和海洋生态修复、湖库富营养化治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污泥处置、海水健康养殖等适用技术。加强环保科技成果共享平台建设,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示范推广先进技术。(省科技厅牵头,省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厅、住建厅、水利厅、农业厅、海洋渔业厅等参与)

  2.攻关研发前瞻技术。整合科技资源,通过相关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加快研发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海水淡化和工业高盐废水脱盐、饮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处理、地下水污染修复、危险化学品事故和水上溢油应急处置等技术。开展水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新型污染物风险评价、水环境损害评估、高品质再生水补充饮用水水源等研究。加强水生态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控预警、水处理工艺技术装备等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省科技厅牵头,省发改委、经信委、国土厅、环保厅、住建厅、水利厅、农业厅、卫计委等参与)

  3.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对涉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废止妨碍形成统一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健全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充分利用“6?18”项目成果交易会平台,加强交流与合作,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省发改委牵头,省科技厅、经信委、财政厅、环保厅、住建厅、水利厅、海洋渔业厅等参与)

  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省发改委、财政厅牵头,省科技厅、经信委、环保厅、住建厅等参与)

  (八)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1.理顺价格税费

  加快水价改革。县级及以上城市应于2015年底前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积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省物价局牵头,省财政厅、住建厅、水利厅、农业厅等参与)

  完善税费政策。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牵头,省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厅、质监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等参与)修订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非超采地区。(省物价局、财政厅牵头,省环保厅、住建厅、水利厅等参与)

  2.促进多元融资

  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推进排污权、水权交易试点。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推广运用PPP模式等方式,灵活运用基金投资、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各类金融工具,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经信委、金融办、发改委、财政厅牵头,省环保厅、住建厅、水利厅、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福建保监局等参与)

  增加政府资金投入。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加大对水环境保护支持力度,并积极向中央争取资金支持,对欠发达地区和重点地区给予倾斜支持。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对环境监管、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省财政厅牵头,省发改委、环保厅、住建厅等参与)

  3.建立激励机制

  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达到更高标准、排污强度不断降低,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省发改委牵头,省经信委、财政厅、环保厅、住建厅、水利厅等参与)

  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限制贷款类。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方面要加强协作联动,于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鼓励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省发改委、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保监局、省金融办牵头,省经信委、环保厅、水利厅、福建证监局等参与)

  推进实施重点流域生态补偿。落实并完善《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补偿办法》。闽江、九龙江、敖江流域下游发达地区及省级财政要加大对上游地区治污和生态建设的资金支持。其他不跨设区市的流域,有关地方要积极推进流域生态补偿。探索采取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其他方式加大横向生态补偿实施力度。(省发改委、财政厅牵头,省环保厅、水利厅、林业厅等参与)

  (九)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1.完善法规标准

  健全法规、规章。提请修订《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和《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提请实施《福建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研究起草修订地方性水污染防治、海洋环境保护、排污许可、化学品环境管理等规定,研究制定环境质量目标管理、环境功能区划、节水及循环利用、饮用水水源保护、污染责任保险、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地下水管理、环境监测、生态流量保障、船舶和陆源污染防治、海洋生态补偿等制度。(省法制办牵头,省发改委、经信委、国土厅、环保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卫计委、保监局、海洋渔业厅、福建海事局等参与)

  完善标准体系。贯彻落实国家各项环境质量标准及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我省情况,制定出台地方性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在水质长期超标的区域实施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经信委、质监局等参与)

  2.加大执法力度

  加强对排污单位的排放监督。重点排污单位应按要求安装特征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达标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各地要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省环保厅负责)

  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完善上级督查、属地监管的环境行政监督执法机制,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省环保厅牵头,省法制办、经信委、公安厅、编办等参与)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省环保厅牵头,省公安厅、住建厅等参与)

  3.提升监管水平

  提高海洋环境监管能力。健全海上联合执法和巡航监视制度,推进陆源入海排污口、涉海项目、江河入海口的环境监管,加强海洋倾废和海域采砂的执法监察。(省海洋渔业厅牵头,省环保厅、福建海事局参与)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根据国家统一规划,健全全省水环境监测网络。完善全省水资源环境统一监测管理平台,实现环保、水利、国土、住建、海洋等部门水质、水量监测数据共享。加强公共财力保障,加快落实福建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三年行动方案,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海洋环境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省环保厅、海洋渔业厅牵头,省发改委、国土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福建海事局等参与)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及“12369”环保热线接诉力量,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县级以上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推进各级环境监察执法能力、环境应急能力、环境监测能力标准化建设,补齐缺编环境执法人员,推进监控设施的第三方委托运营,确保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各市、县应自2016年起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省环保厅、编办负责)

  (十)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1.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综合考虑水环境质量及达标情况等因素,每年公布各设区市和县(市、区)水环境状况;对水环境状况差的城市,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参评国家级或省级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节水型城市、园林城市、卫生城市等荣誉称号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住建厅、水利厅、卫计委、海洋渔业厅等参与)设区市政府要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各地水环境质量状况;国家及省里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按规定发布工业集聚区环境友好指数、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城市环境友好指数等信息。(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厅等参与)

  2.加强社会监督。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可给予举报人奖励。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省环保厅负责)

  3.构建全民行动格局。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省环保厅牵头,省教育厅、住建厅、水利厅等参与)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 。各级地方政府是实施本行动计划的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要于2015年底前分别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逐年确定分流域、分海域、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要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作方案报省政府备案。(省环保厅、水利厅、住建厅、海洋渔业厅、经信委负责)

  (二)落实部门环境保护监管“一岗双责” 。省政府建立“一月一协调、一季一督查”工作机制,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协调力度,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落实环保监管“一岗双责”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本行业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同时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项任务牵头部门要做好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并定期调度检查任务的进度,工作进展情况定期通报省环保厅。省环保厅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进展和需协调解决的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省环保厅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三)严格落实“河长制” 。河(段)长要落实工作责任,督导下级河段长和相关部门履行职责,协调河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上下游之间的纠纷,组织整改包干河流突出问题,开展水环境应急事件处置,协调处理流域保护管理、水环境综合整治的重大问题。河(段)长联系部门,要负责协助河长、河段长履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定期开展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河(段)长。(省水利厅、环保厅、住建厅负责)

  (四)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中央企业、国有企业和省属企业要带头落实,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省环保厅牵头,省国资委参与)

  (五)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参照国家建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制度,省政府制定考核办法,督促各级各部门落实“一岗双责”,自2015年起,每年对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以及各县(市、区)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纳入市长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设区市政府海洋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省环保厅牵头,省委组织部参与)

  将考核结果作为重点流域生态补偿资金分配的主要依据。(省财政厅、发改委牵头,省环保厅、水利厅、林业厅参与)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约谈设区市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省环保厅牵头,省监察厅参与)

  (六)加强督查问责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追究责任。(省环保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参与)

  水污染防治工作任务繁重艰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部署要求,各司其职,突出重点,综合治理,务求实效,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精神,切实落实本工作方案的要求,确保如期实现全省水环境治理与保护目标,为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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