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试点分解登统和检查表格填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粮办发〔2018〕292号)

来源: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更新时间:2018-09-29 点击:2166

发布单位: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日期: 2018-09-26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国粮办发〔2018〕292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贵州、陕西、甘肃省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

  为推动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试点工作顺利进行,规范大清查试点检查数据填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试点地区粮食库存统计数据分解登统

  请各省粮食局和有关央企以2018年9月末统计结报日为时点,按照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规定,依据粮食管理权限,组织对纳入试点的地市粮食库存统计数据进行分解登统(详见附件1)。具体为:

  中储粮分公司以省为单位将试点地市中央储备粮、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国家一次性储备粮和本系统企业商品粮统计库存按照实际储存库点进行分解登统,提交所在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粮、中国供销等中央企业管理的国家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国家一次性储备粮,由企业总部以省为单位进行分解登统,并将分解登统数据报送中储粮集团公司,由中储粮集团公司分送实际储存地分公司。跨省交叉管理的中储粮分(子)公司实际存储库点的粮食库存分解登统数据,由中储粮集团公司分送实际储存地的分公司合并后,提交实际储存地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粮、中国供销等中央企业直接管理的商品粮,由企业总部将分解登统数据报送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再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统一分送粮食实际储存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地方储备粮和承储政策性粮食的地方企业商品粮统计库存,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分解登统。

  10月15日前,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牵头,会同中储粮分公司对上述分解登统数据进行审核、汇总,整合形成《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库存大清查试点合并登统表》,并分解至辖区内试点地市协调机制办公室作为普查工作依据,同时抄送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登统表的库存数据要与当月统计报表核对,防止出现遗漏、重复等问题。

  各有关部门单位在根据上述要求做好分解登统工作的同时,要严格按照国粮办发〔2018〕252号文件要求,以2018年9月末统计结报日为时点,在前期预分解登统表的基础上,填报《粮食库存大清查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和《粮食库存大清查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货位明细表》。

  二、认真填写试点清查工作底稿及汇总表

  自查、普查阶段,按照粮食库存大清查检查方法开展清查工作,并将有关粮食库存数量检查结果,填入相关工作底稿和汇总表(见附件2、3),完成检查结果的填报工作。

  (一)企业自查结果填报。中储粮直属企业对其管理的本库、分库及其租赁库点的自查结果进行审核,报分公司备案;其他中央企业和地方粮食企业对本企业及其租赁库点自查结果进行审核,报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企业自查结果审核确认后,按实际储存库点报所在地县级粮食库存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由县级粮食库存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统一汇总后报送市级粮食库存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

  (二)普查结果填报。普查组按市对普查结果进行汇总,报实际储存库点所在地市级粮食库存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市级粮食库存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对普查结果统一进行审核汇总,上报省级粮食库存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省级粮食库存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对普查结果统一进行审核汇总,报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

  质量扦样、检验结果的填报工作,按照《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试点工作方案》(发改粮食〔2018〕1426号)和《关于印发2018年全国政策性粮食质量大清查相关表格的函》(质检办便函〔2018〕6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联系人:邓立 刘尧

  电话:(010)63906806/6878/6840(传真)

  邮箱:jiancha1@chinagrain.gov.cn

  附件:1.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库存大清查试点分解登统表

  2.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试点检查工作底稿

  3.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试点检查结果汇总表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

  2018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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