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质监局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内蒙古自治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2018年第13号)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更新时间:2018-09-25 点击:995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 2018-09-21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2018年第13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备       注: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8年10月8日。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在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上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和建议。请将修改后的意见和建议于2018年10月8日前反馈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政策法规处。

  联系人:王小庆

  联系电话:0471-3255538

  电子邮箱:zjjzfc@163.com

  通信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桥开发区石化路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政策法规处

  邮编:010070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9月21日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质量强区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质量强区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政府质量奖)是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项,主要授予内蒙古自治区内在质量和品牌提升方面绩效突出、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卓越贡献、具有显著行业标杆示范带动作用的优秀组织和对促进质量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 政府质量奖每2年评审1次,每届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授奖总数不超过5个。

  若没有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上述奖项可以空缺。

  第四条 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和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质量奖的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奖励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自治区财政预算。

  第六条 政府质量奖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可重新申报。

  第七条 鼓励各行各业的优秀组织和个人积极申报政府质量奖。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自治区分管质量工作的副主席担任,副主任由自治区质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管理专家、技术专家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政策;

  (二)审定评审标准、工作程序;

  (三)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四)研究审议拟授奖名单。

  第九条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质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府质量奖日常工作,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及评审标准,并向社会进行公布;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计划和方案;

  (三)建立管理政府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

  (四)以政府采购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质量奖评审服务;

  (五)监督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

  (六)组织宣传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方法,组织开展培训、培育工作;

  (七) 汇总并向审定委员会报告政府质量奖评审结果,提出审议候选名单。

  第十条 各盟市人民政府负责当地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动员、推荐工作,自治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负责本行业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动员、推荐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自治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连续正常生产经营3年以上,符合国家产业导向和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控制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组织,具备有关资质或证照;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质量管理模式先进,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有创新并有效运行2年以上,具有推广价值;

  (三)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经营效益等方面成绩突出,社会贡献显著。从事生产、服务经营活动的,其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居自治区内同行业前列,最近3年未发生经营性亏损。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自治区内同行业前列。

  第十二条 申报政府质量奖的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自治区内从事质量或质量有关工作5年以上;

  (二)有强烈的质量创新和改进意识,积极推广或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或在质量管理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和经验,具有体现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的工作成果,对提高组织或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作出重要贡献;

  (三)积极组织或参与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对形成组织质量文化作出重要贡献,给组织和社会带来显著效益;

  (四)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具有榜样作用和社会影响力,信用良好。申报个人如为组织最高管理者,其任职组织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无重大社会负面影响投诉,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政府质量奖:

  (一)不符合产业、环保、质量政策的;

  (二)未取得国家规定的有关证照的;

  (三)近3年有重大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服务质量和劳动保障等重大质量问题或违法记录的;

  (四)近3年参加各级政府奖项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

  (五)近3年在缴纳和代扣代缴税收、社会保险费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

  (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四条 政府质量奖的评审,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自治区质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订。

  评审标准可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 申报及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发布通知公告。政府质量奖评审前,由自治区质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向自治区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和各盟市质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申报通知,并通过媒体公开发布申报公告。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申报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自愿申报政府质量奖,按照评审标准有关要求进行自我评价,在规定时限内将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报送推荐机构。

  各推荐机构收到组织和个人的申报材料后,须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申报条件的,推荐上报自治区质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资格审查。自治区质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的申报材料从主体资格、申报渠道、申报程序、材料规范等方面进行初步审查,确定具备申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资格审查应在收到申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需要补充完善的内容应一次性告知。

  第十八条 组织评审。评审机构根据评审需要,在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内,择选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若干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工作包括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陈述答辩等,评审工作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九条 评审结果公示。自治区质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在自治区级主要媒体、网站上公布评审结果并向社会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不少于20日。

  第二十条 综合提名。自治区质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评审结果及征求意见的情况进行综合排序,提出审议候选名单,提请政府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议决定。政府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研究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报告及推荐名单,决定拟授奖名单。

  第二十二条 公示表彰。自治区质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本年度经政府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政府质量奖拟授奖名单,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的组织或个人存在异议的,自治区质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应调查核实,经调查属实的,由自治区质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提请政府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取消其授奖资格。对公示的组织和个人无异议的,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章 奖励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对获得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奖牌和奖金,获奖组织奖励人民币100万元,获奖个人奖励人民币20万元。

  第二十四条 评审员、评审工作人员与申报组织和个人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十五条 建立评审人员和受评单位双向监督反馈制度,受评单位对评审人员纪律执行情况作评价,评审人员对受评单位守纪情况作评价,并反馈相关纪检部门。

  第二十六条 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透明、公开,接受媒体、相关社会组织代表及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申报组织和个人承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政府质量奖的,自治区质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可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撤销其政府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八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在获得奖励3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或有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由自治区质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撤销奖励,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九条 申报组织和个人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参与政府质量奖评审的机关和人员,必须严守工作纪律,严格保守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

  第三十条 政府质量奖奖牌、证书、标志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

  第七章 推广与应用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质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各盟市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应当对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典型经验、工作成果进行总结、宣传、推广。

  第三十二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当持续改进质量管理,致力推进技术和管理创新,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宣传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发挥好模范带动作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5年8月14日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办法》(内政发〔2015〕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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