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餐饮质量安全示范街(区)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赣食药监食品经营【2018】35号)

来源: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09-21 点击:1087

发布单位: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8-09-20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赣食药监食品经营【2018】35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严格落实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引领推动餐饮业全面提升质量安全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7〕19号)、《江西省食品安全办等20部门关于江西省提升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的实施意见》(赣食安办餐食〔2017〕7号)的要求,现将《江西省餐饮质量安全示范街(区)建设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细化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在各级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示范县中的创建中同步建设餐饮质量安全示范街(区)。

  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局于9月底前,将具体工作方案和建设标准报省局。开展各级食品安全城市、示范县创建的市、县(市、区),于11底前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质量安全示范街(区)。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20日

  江西省餐饮质量安全示范街(区)建设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7〕19号)和《江西省食品安全办等20部门关于江西省提升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的实施意见》(赣食安办餐食〔2017〕7号)工作部署,充分发挥餐饮质量安全示范群体的引导带动作用,不断提升我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省各级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示范县的创建中同步开展餐饮质量安全示范街(区)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四个最严”要求,认真贯彻“创新引领、改革攻坚、开放提升、绿色崛起、担当实干、兴赣富民”工作方针,严格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强化社会监督,严防、严管、严控食品原料采购、食品原料贮存、食品加工制作、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配送等餐饮安全风险,培育一批餐饮质量安全示范街(区),引领推动餐饮业全面提升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推动、消费引领与企业发展、安全为先与诚信至上、严格监管与社会共治相结合的原则,选择餐饮服务提供者集中、消费者众多,食品安全整体水平较高,在当地影响力较大的街(区)、城市综合体、旅游景区,开展示范建设活动,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到2020年底,全省每个市、县(区)、风景区至少有1条餐饮质量安全示范街(区),国家级、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有至少3条餐饮质量安全示范街(区),省级、市级食品安全示范县有至少2条餐饮质量安全示范街(区)。

  三、建设内容

  (一)地方党委政府重视食品安全

  地方党委政府坚持食品安全党政同责,把提升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作为改善民生、扩大内需、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结合本地实际,出台政策措施,加大经费投入,强化督导考核,规划餐饮网点布局,加强餐饮聚集区域基础设施建设,培育新兴餐饮街区、特色餐饮街区。

  (二)落实餐饮服务提供者主体责任

  餐饮服务提供者守法诚信经营;具有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配置与餐饮服务相适应的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并定期清洗和维护;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严格遵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防止交叉污染;严把餐饮具清洗消毒关保洁,餐具、饮具、盛放直接入口食材的容器严格清洗消毒;加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管理,保持加工操作区、就餐区和卫生间等清洁卫生;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及时排查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三)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切实履行餐饮服务监管职能,完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严格餐饮食品许可管理,依法依规加强小餐饮登记管理,实现餐饮业许可管理全覆盖;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及时公示监督检查结果和抽检结果;开展量化分级提档升级行动,街(区)内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量化分级等级均达到良好以上;严厉打击餐饮违法违规行动;推进小餐饮集中规范经营,实行大宗原料统一采购和餐饮具统一消毒的管理模式。

  (四)全面构建餐饮质量安全共治共享格局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管理作用,宣传餐饮文化,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积极创建地方餐饮特色、品牌;畅通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渠道,落实奖励制度,鼓励消费者积极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支持舆论监督,引导新闻媒体真实、公正报道餐饮食品安全状况;全面推进“洁厨亮灶”,提升“洁厨亮灶”覆盖面,引导消费者看“脸”吃饭,寻找“洁净”厨房就餐。

  四、建设标准

  1.街(区)内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相对集中,数量不少于20家;

  2.街(区)入口处设有清晰、醒目、美观的信息公示牌,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街(区)内所有餐饮服务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企业相对地理位置、量化分级等级、食品安全管理员信息、投诉举报电话等;

  3.街(区)内餐饮服务提供者诚信守法经营,经过许可或登记,坚决取缔无证经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二年内无餐饮服务提供者发生等级食物中毒;

  4.食品安全状况良好,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健全,配备经考核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品加工操作设施设备完善,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强,加工操作规范,食品安全量化分级均达到良好以上;

  5.街(区)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场所内外环境卫生、整治,经营设施设备运行正常,从业人员培训合格,人员体检健康,卫生习惯良好,餐饮服务提供者均实施“洁厨亮灶”;

  6.消费者满意度高,街(区)内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透明厨房、网络厨房等方式,展示厨房卫生状况、加工操作过程,接受消费者监督、点评,满意率达80%以上。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地要高度重视餐饮质量安全示范街(区)建设工作,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将示范街(区)建设纳入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和考核中,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部署,落实工作责任,有力、有序推进示范街(区)建设。

  (二)细化评价标准,务求工作实效。各地要按照方案要求,丰富建设内容,对照建设内容和标准,制定具体评价标准,仔细查找不足,逐项整改提高,使街(区)餐饮服务质量安全水平真正等到提高,示范建设活动取得真正成效,消费者感到真正满意。

  (三)强化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地要主动协调商务、旅游、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进一步健全部门协调机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特点,将示范街(区)建设融入卫生城市、文明城市等创建工作中,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细化部门任务分工,形成工作合力。

  (四)坚持客观公正,接受群众监督。各地要将示范街(区)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以及参与建设活动的街(区)名单,监督检查结果等信息向社会公开,主动听取各方意见建议。要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对示范街(区)建设和群众满意度进行客观真实、公平公正评价。

  (五)持续深入推进,提升产业水平。各地要广泛动员企业、群众、媒体参与示范街(区)建设,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大力推广示范街(区)建设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引领更多的街(区)主动加入建设活动中来。要及时研究解决建设中的问题,不断推进示范街(区)建设向纵深发展。要逐步拓展建设范围和规范,丰富建设内容和要求,为全面提升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注入不懈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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