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粮食局关于2018年度自治区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98号)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18-09-19 点击:1233

发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8-09-0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宁政办发〔2018〕98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

  自治区粮食局《关于2018年度自治区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7日

  2018年度自治区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方案

  自治区粮食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关于认真开展2018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通知》(发改粮食〔2018〕1142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此工作方案。

  一、考核内容

  根据我区农业生产特点和粮情,按照“突出重点、切实可行、注重实效”的原则,2018年度考核工作要深入贯彻国家粮食安全战略、乡村振兴战略和健康中国战略,确定了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增强地方粮食储备能力、完善粮食调控体系、保障粮食质量安全、落实粮食安全保障措施等13项重点考核事项41个具体考核指标。

  二、考核评价

  (一)考核评分。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采取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查评分、督查考核与部门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自查评分。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并形成书面报告。

  2.督查考核。自治区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以下简称考核工作组)组成联合督查组,按不低于40%的比例对市、县(区)进行实地督查考核。

  3.部门评审。自治区考核工作组各牵头单位会同配合单位,根据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评报告和佐证资料进行综合评审。

  (二)计分方法。根据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查自评、督查考核、部门评审,综合计算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考核成绩。

  1.督查考核市、县(区)考核计分。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查评分、督查考核、部门评审分别按照30%、10%和60%的得分权重计算。计算方法:督查市、县(区)考核得分=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查评分×30%+督查考核评分×10%+部门评分×60%。

  2.非督查市、县(区)考核计分。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查评分和部门评审分别按照30%和70%的权重计算得分。计算方法为:非督查市、县(区)考核得分=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查评分×30%+部门评分×70%。

  (三)评价结果。

  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目标任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考核得分95分以上的,评为优秀;80分以上95分以下的,评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的,评为合格;60分以下的,评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考核安排

  (一)自查自评。2019年1月底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2018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细则》确定的考核目标要求(见附件),完成本地区2018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的自查自评和总结报告,备齐佐证资料,通过宁夏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平台报送,同时将自查报告(纸质)和佐证资料光盘一并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农牧厅、粮食局,并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自查报告要全面客观反映2018年度本行政区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情况,总结成绩,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对自查自评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督查考核。自治区考核工作组组成联合督查组进行中期督查,并形成督查考核报告。

  (三)部门评审。2019年2月底前,自治区考核工作组各牵头单位会同配合单位结合日常监督考核,完成对市、县(区)人民政府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评审,并形成书面意见报考核工作组办公室。

  (四)综合评价。2019年3月底前,考核工作组办公室根据各成员单位考核评审和抽查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考核等次和考核结果运用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五)考核通报。2019年4月底前,考核结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由考核工作组向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通报,同时抄送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和效能办,作为对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六)对市辖区考核。市辖区的考核纳入对所属地级市人民政府统一考核。考核细则中由自治区水利厅牵头的考核事项,按照“黄河杯”竞赛成绩计入对各市、县(区)的考核。

  四、考核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是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履行粮食安全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是推进国家粮食安全各项改革政策措施落地的重要保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深刻认识和领会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的实质要求,突出工作实绩,杜绝形式主义,达到考核和业务融合促进的效果。要加强对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各级人民政府之间、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共同推进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落地。

  (二)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影响粮食安全的“短板”和风险隐患,对2017年度考核和中期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逐条梳理、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凡对上年度考核中反映出的事关粮食安全的突出问题未整改到位的,在本年度督导抽查中加倍扣分。

  (三)严明工作纪律。坚持客观公正与实事求是相结合,坚决杜绝“面子分”“关系分”“人情分”。对考核工作中发现弄虚作假、瞒报虚报和违规打分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并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强化结果应用。自治区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和各市、县(区)要及时总结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好经验、好做法并予以推广,巩固和扩大我区粮食安全成果。实行奖优罚劣,对考核结果较好的市、县(区),自治区有关部门在项目、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支持,确保粮食安全责任落到实处。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2018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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