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工作规则》的通知(吉牧办发〔2018〕275号)

来源: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09-18 点击:2112

发布单位: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8-08-28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吉牧办发〔2018〕275号
实施日期: 2018-08-28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工作规则》已根据新修订的《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2018年8月28日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畜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精神,参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结合省畜牧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省畜牧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省十一次党代会、省委十一届二次全会、全省经济工作会议、全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践行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以推进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农牧循环、绿色发展为导向,以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以全产业链建设为载体,加快构建现代畜牧业“3+1”体系(现代畜牧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监管服务体系),推动畜牧业由规模速度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加快走出一条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畜牧业现代化道路。

  三、省畜牧局工作遵循以下准则:

  坚持和加强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以造福人民为最大政绩,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坚持全面深化改革。推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改革,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转变工作职能,推进流程再造,明晰权责边界,推动工作创新、管理创新、机制创新,增强公信力和执行力。

  坚持全面依法行政。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职责,科学立法、严明执法、模范守法,确保全局各项工作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坚持科学民主决策。规范决策行为,加强决策监督,防范决策风险。尊重规律、实事求是、民主公开、科学论证、增强合力,提高局党组决策的精准性、操作性和有效性。

  坚持全面从严治政。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持之以恒正风肃纪, 坚决惩处各类腐败行为,把全面从严治党覆盖到“最后一公里”。

  第二章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四、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全党的核心地位,始终爱戴核心、维护核心、服从核心、捍卫核心,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强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严格遵守党章,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

  六、完善党组领导机制。自觉接受省委、省政府领导,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和要求,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及时向省委、省政府请示报告。健全相关制度,提高局党组在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等方面的能力和作用。

  七、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

  八、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坚持民主集中制,强化党内监督,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九、全面增强本领。围绕振兴发展全局和省畜牧局主要工作,增强学习本领、政治领导本领、改革创新本领、科学发展本领、依法执政本领、群众工作本领、狠抓落实本领、驾驭风险本领,建设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的干部队伍。

  第三章 领导职责

  十、省畜牧局局领导由局长、副局长组成。

  十一、省畜牧局局领导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忠诚、干净、担当。

  十二、省畜牧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和主持全面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

  十三、局长召集和主持局全体会议、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程序经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十四、副局长按工作分工协助局长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省畜牧局进行外事活动。

  十五、局长外出期间,可委托副局长主持全面工作。

  十六、局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工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指示要求、局党组决策部署,在本单位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凡属单位事权事项,应依法依规及时妥善作出决定,进行处理。要向分管副局长负责并报告工作,重要事项向局长报告。各单位副职协助主要负责人工作。

  各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局党组各项要求。

  局办公室应加强审核把关、综合调研、督查落实、应急管理、信息公开等工作,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第四章 基本职能

  十七、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畜牧业(包括畜牧、兽医、兽药、草原、饲料、畜产品质量安全、生鲜乳生产管理,下同)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起草畜牧业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拟定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

  十八、拟订全省畜牧业发展战略,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畜牧业产业化管理及行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负责提出行业投资计划建议,承办行业基本建设、综合开发和财政资金等方面的项目审查工作。

  十九、负责组织畜禽品种、畜产资源、饲料资源的保护及合理开发利用;指导全省畜禽良种测定、繁殖改良和推广体系建设。

  二十、承担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组织起草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工作;负责食用畜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规划、结构布局和综合协调;指导全省畜牧业饲养、加工、销售的一体化经营;负责生鲜乳生产、规划、基地建设的监督管理以及收购站统计等工作。

  二十一、负责全省兽医医政、兽药药政、兽医医疗器械、饲料行政管理和种畜禽、牧草种子以及兽药等生产质量的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残留监控工作;监督实施全省畜牧业标准化生产。

  二十二、负责全省动物防疫、检疫、监督工作;制定动物疫病防治规划;负责动物产品检验检疫;负责制定全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发布、扑灭等应急工作;承担省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的具体工作。

  二十三、负责全省草业发展、草原(草地)资源的保护、合理开发、生态建设和鼠虫害测报与防治工作;负责全省境内草原的行政监理和草原防火工作;承担省草原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

  二十四、根据国家畜牧、兽医行业技术标准,组织拟订地方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审核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草种生产许可证、兽药生产许可证、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征用使用草原采矿和建设工程许可证、培育新的畜禽品种配套系进行中间试验许可证。

  二十五、制定畜牧业科技教育培训发展规划;组织实施重大科研项目攻关;指导科技推广、教育培训工作和畜牧行业科技队伍建设;负责畜牧业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管理工作。

  二十六、负责畜牧业的经济、技术信息工作;负责畜牧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二十七、负责畜禽屠宰监督管理。

  二十八、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依法行政

  二十九、带头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带头执行法规和规章,坚持以法治理念、法治体制、法治程序开展工作,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依法办事、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法治机关,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确保全局各项工作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三十、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修订情况和畜牧业经济发展需要,制定规章,及时修改或废止与畜牧业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规章、行政措施或决定。

  提请省政府讨论的规章草案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由办公室组织合法性审查后报省政府法制办审查。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办公室组织起草单位办理。

  三十一、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规章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反映畜牧业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防止部门利益或地方保护主义合法化。

  要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拟订或制定法规草案和规章须公开征求意见。加强立法协调,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应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需提请省法制办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省政府决定。

  规章实施后须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完善。

  三十二、制定规范性文件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须充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并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侨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省政府同意;局内部相关单位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局党组批准;与相关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省政府批准。

  提请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规定由省政府法制机构进行严格合法性审查。由局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规定由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按规定及时报省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

  局党组作出重大决策、签订重要协议,应由局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十三、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健全执法规则,规范行政裁量权,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落实执法责任,强化执法监督,加强执法保障,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三十四、全局广大干部职工应当做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积极实践者,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局办公室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合力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浓厚氛围。

  第六章 科学民主决策

  三十五、健全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群众参与度,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三十六、提请省政府和局党组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通过集体讨论决定,进行留痕管理,并组织法制、研究、咨询等机构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审查评估论证,对事项涉及的相关数据、情况和依据等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地区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须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召开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三十七、局党组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 坚持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沟通协商,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意见和建议,增强协商的广泛性和针对性。

  三十八、及时跟踪掌握重要决策执行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根据需要进行相应修正。

  第七章 政务公开

  三十九、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按相关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吉林现代牧业网、新闻发布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形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四十、行政许可事项及与群众、企业密切相关的政务服务事项全部进入政务大厅集中受理、办理,纳入统一监管平台,面向社会公开设定依据、行使主体、办理流程、收费标准、办理时限、监督措施及办理结果等信息。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依托信息技术和网络资源,打造公开透明便捷的服务平台,规范服务行为、优化服务流程、精简服务环节、压缩服务时限。

  四十一、将政务公开要求落实到公文办理和会议管理中。拟制公文须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拟不公开须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按规定程序予以公开。

  四十二、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四十三、按照“谁起草、谁解读 ”的原则,各单位做好政策解读工作。以局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发或牵头单位做好解读工作;以省政府或办公厅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负责起草的单位做好解读工作。着重解读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注意事项、惠民利民举措等方面,使政策内涵透明,避免误解误读。相关解读材料应与文件同步在吉林现代牧业网和相关新闻媒体上发布。

  四十四、注重对政务舆情的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牵头单位是政务舆情的回应主体,相关单位配合开展工作,省牧业信息中心加强新闻发布工作。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必须快速反应,最迟应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四十五、发布涉及全局重要工作部署、畜牧业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社会关切和敏感问题等信息,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审定,重大情况及时向局党组和省政府报告。

  第八章 监督制度

  四十六、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或作出重大决定,遇有重大突发事件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请示汇报。定期向省政府报告畜牧业经济形势并提出对策建议。

  四十七、自觉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定期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老干部通报全省畜牧业发展情况。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代表、专家学者代表和各市(州)、县(市、区)畜牧部门对全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十八、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检察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执行生效判决和裁定。自觉接受监察、审计专项监督。各单位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必须认真整改,重大问题及时向局党组报告。

  四十九、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正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完善局内部层级监督,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化监督制度机制。加强对局内部权力的制约,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

  五十、重视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五十一、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局领导阅批重要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九章 督查落实

  五十二、完善督查落实制度。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研究决策时提出督促检查要求,部署工作时明确督促检查事项,决策实施后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五十三、省政府和局党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后,局领导对分管单位工作进行具体安排,确保工作落实。局领导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五十四、必须坚决贯彻落实省政府的决策和工作部署,局长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加强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对省政府的重要决策和省政府领导提出的工作要求,局长要亲自抓落实。对国家和省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按要求认真整改,并建立长效机制。

  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如我局是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如作为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

  五十五、局办公室加强督促检查,坚持全面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健全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及第三方评估等制度,推动重大决策部署和省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切实履行协助局领导抓好落实的工作职责。以省政府名义开展督促检查活动,须经省政府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十章 会议制度

  五十六、省畜牧局所召开的会议主要包括:局全体会议、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专题会议、全省畜牧系统工作会议和全省畜牧系统各业务性工作会议。

  五十七、局全体会议由局机关全体公务员和直属单位班子成员参加。局全体会议由局长或委托分管工作的副局长召集并主持。局全体会议主要议题是:总结部署局重点工作任务;集中党课教育;局领导提议的其它事项。

  局全体会议由议题牵头单位承办,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议题由承办单位报分管副局长审核后提出,由局长确定。

  五十八、局党组会议由党组成员参加,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党组成员召集和主持。局党组会议主要议题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批示指示精神;传达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决定、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审议以局名义对外签署的相关协议;讨论和决定向国家或省委、省政府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研究局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研究部署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讨论应当由局党组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

  局党组会议由办公室承办,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召集人可根据议题需要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局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由相关单位报分管工作的党组成员审核后提出,由党组书记确定。会议议题内容涉及多个单位的,主办单位应事前征求其他有关单位意见,并协商形成明确意见报党组书记同意后方可提请上会。

  局党组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单位牵头会同有关单位起草。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规范文件的,应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局办公室要加强审核把关。

  局党组会议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情况须及时向省委、省政府书面报告。

  五十九、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主持。局长办公会议主要议题是:研究落实农业农村部和省委、省政府交办的重要工作;研究分析全省畜牧业经济形势;局领导提议讨论和通报的其他重大问题。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办公室承办,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召集人可根据议题需要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局长提出,或由相关单位报分管副局长审核后提出,由局长确定。

  六十、局专题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召集和主持。局专题会议主要议题是:研究决定提交局党组会议讨论确定的事项;研究推进省政府重点工作或涉及局多个单位工作需要统筹协调的重大事项;局领导提交会议协调解决的有关问题。

  局专题会议由议题牵头单位具体承办,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参加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会议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六十一、全省畜牧系统工作会议由局长、副局长,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各市(州)、县(市、区)畜牧业局主要负责人组成,由省局局长召集和主持。全省畜牧系统工作会议的主要议题是:传达农业农村部和省委、省政府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典型经验交流;总结上个年度全省畜牧业工作任务完成情况,部署下个年度全省畜牧业工作任务。

  六十二、全省畜牧系统各业务性工作会议由局长、分管副局长,省局机关相关处(室)、相关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全省各市(州)、县(市、区)畜牧业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由省局分管副局长或委托相关处室(直属单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议题是:传达农业农村部和省委、省政府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典型经验交流;总结本系统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开展业务培训。

  全省畜牧系统各业务性工作会议由局机关相关处(室)或相关直属单位根据需要召开。

  六十三、各单位要严格按要求参加局各类会议。因故不能出席、列席会议,需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六十四、加强会议管理,大力精简会议,控制会议规模和规格,能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可合并召开的会议合并召开。以省局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由分管处室列出计划,报局长审定。吉林省畜牧业工作会议,会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以省局名义召开的业务性工作会议,会务工作由业务承办单位负责。以省局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原则上每年只能召开1次,不邀请市(州)政府负责人参加。没有当面对接和需要讨论内容的会议,原则上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形式召开,一般不要求地方政府负责人到主会场参会。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十一章 公文审批

  六十五、各单位印发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由分管副局长或局长签发,并对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申请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公文,要认真做好实地考察和情况核实,重要事项须经局党组会集体讨论进行严格把关,形成会议纪要等可追溯的依据,并在请示文件中加以说明。除省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事项外,上报省政府的公文均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规定程序统一办理,不得直接向领导个人报送公文,不得多头报文、越级行文。属省畜牧局事权事项,不得报省政府。

  报送省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应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意见不一致时,局长应主动沟通协商。如果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会签后报省政府决定。

  与其他部门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提请省政府制发规范性文件,在上报省政府前须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程序;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须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须一并报送政策解读材料和舆情应对方案。按规定可不履行相关程序的,应说明具体理由。

  拟提请省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省委、省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应依照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省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六十六、各单位应保证公文质量,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办公室要综合把关。需要报请省政府审批的事项,应给省政府预留足够的研究决策时间,一般事项不少于14个工作日、紧急事项不少于7个工作日,特别紧急事项,除突发事件外,应附加紧急原因说明。

  六十七、以局名义上报文件,由局长签署;以局名义印发文件,经分管副局长审核后,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签发。

  六十八、进一步精简文件。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科学制定局机关年度发文计划并严格执行,减少临时性发文。需经省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省政府同意后可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省政府同意;除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未经省政府批准,不得向各地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不得要求各地政府报文。

  制定或代拟省政府文件应结合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具体举措或实施方案,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不再制发文件。现行文件规定仍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没有新内容、新举措,照搬照抄上级文件的,一律不制发文件。已公开发布的上级文件,不再翻印、转发。报送省政府的简报须经省政府办公厅核准,并通过省政府专网传输。

  第十二章 纪律约束

  六十九、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加强纪律教育,强化纪律执行,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

  七十、严明政治纪律。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得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不参与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不造谣,不信教,不搞封建迷信。不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活动。严防 “七个有之 ”,反对宗派主义、圈子文化、码头文化,反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反对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报喜不报忧。

  七十一、严明组织纪律。对组织忠诚老实,坚决执行组织决定,服从组织安排,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检查。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禁止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不得擅自脱离组织。

  七十二、严明廉洁纪律。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准则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和局党组关于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带头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不准利用权力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和特殊待遇。注重家教家风,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七十三、严明群众纪律。严厉整治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坚决打击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尊重群众意愿,不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不侵犯群众知情权。不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不准消极应付、推诿扯皮,对待群众不准态度恶劣、简单粗暴。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不准优亲厚友、有失公平。

  七十四、严明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严防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行为。用制度约束不作为,用培训解决不会为,用纪律惩治乱作为。不准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以及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各单位收到国务院工作部门下发的规范性文件,接到省委、省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重要事项,作出重大决定、启动重大项目、发生重大情况,必须及时向局党组汇报,由局党组及时向省政府报告。代表省政府向省委、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政协汇报或通报的议题或事项,应先行报告省政府,并按照省政府研究议定的内容进行汇报或通报。省政府未形成决定的,或者尚有争议的内容,必须请示省政府领导,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汇报或通报。

  局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局党组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局党组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局长出差、出访,离开本省休假、学习,须提前3天经省政府办公厅向省政府领导报告。副局长出差、出访,离开本省休假、学习,须提前3天向局长请假。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经请示分管局领导同意,须提前3天向局长请示报告,并指定1名副职主持工作。其他人员外出时,机关人员需经请示处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向分管局领导报告;事业单位人员经请示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即可。

  七十五、严明生活纪律。坚持积极健康的生活方式,抵制腐化堕落的生活方式。反对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不准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第十三章 作风建设

  七十六、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精神以及省委实施办法,持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及其新变种、新表现,践行群众路线,坚持“三严三实”,切实加强作风建设。

  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七十七、弘扬马克思主义学风。全面学懂弄通做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推进 “两学一做 ”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持续开展党性教育活动,始终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认真学习中央作出的新战略新部署,学习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准确把握精神实质,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建立健全人员培训体系, 依托省委党校、省行政学院和网络学院等载体,深化干部职工业务能力培训,不断增强工作本领。

  七十八、改进调查研究。深入基层,体察民情,总结经验、解决问题、指导工作。局领导同志一般安排周二到周四到基层调研,每月开展2至3次专题调研,全年调研天数不少于30天,每年每人确定1至2个重点课题,开展专题调研,撰写调研报告。

  七十九、精简规范各类公务活动,局领导所有公务活动均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厉行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控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国际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八十、局党组成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第十四章 附  则

  八十一、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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