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职责的通知(国粮办发〔2018〕273号)

来源: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更新时间:2018-09-14 点击:2086

发布单位: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8-09-0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国粮办发〔2018〕273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贵州、陕西、甘肃省粮食库存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国办发〔2018〕61号)精神,做好2018年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试点工作,特制定《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职责》,经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职责

  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代章)

  2018年9月7日

  附件

  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职责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国办发〔2018〕61号)要求,县级及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逐级建立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统一组织协调辖区内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工作。

  一、协调机制的组成

  为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合力,确保粮食库存大清查工作的进度和质量,县级及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由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牵头,有关部门单位参与的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协调机制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大清查各项具体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二、协调机制的主要职责

  (一)省级协调机制

  1.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组织领导本辖区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工作,协调解决重大事项和问题;

  2.根据国家大清查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细化本辖区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3.组织本辖区参加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骨干检查人员的业务培训;

  4.分解登统本辖区具体承储库点粮食库存统计数据,按市、县行政区域分解并下达到市(地);

  5.制定全省统一督导检查方案,督促本辖区内各市(地)纳入清查范围的全部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开展自查,指导督促检查下级协调机制落实大清查工作情况,做到督导全覆盖,不留死角、盲区;

  6.汇总审核全省普查相关数据,确保完整、准确;

  7.及时向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报送大清查结果和工作情况;

  8.协助国家抽查工作组开展抽查;

  9.直接受理和核查举报案件,并对国家抽查工作组转办案件进行核查;

  10.接受其他省份委托,做好异地储粮检查工作;

  11.完成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清查工作。

  (二)市(地)级协调机制

  1.按照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领导本地区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工作;

  2.细化本地区普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3.将本地区具体承储库点粮食库存统计报表数据分解下达到县(市),作为检查依据;

  4.按照省级协调机制办公室制定的督导检查方案要求,全面督导本地区纳入清查范围的所有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开展自查自纠,指导督促检查县级协调机制落实大清查工作情况;

  5.组织实施本地区政策性粮食库存的普查,确保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

  6.审核汇总本地区普查结果和有关情况,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签字盖章上报省级协调机制办公室;

  7.协助国家抽查工作组开展抽查工作;

  8.直接受理和核查举报案件,并对省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转办案件进行核查;

  9.完成省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安排的其他清查工作。

  (三)县级协调机制

  1.按照上级协调机制的统一部署,组织领导县域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工作;

  2.按照省、市协调机制办公室制定的督导检查方案,认真督导辖区内纳入清查范围的所有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扎实开展自查,确保无遗漏;

  3.审核汇总经过督导检查和企业自查自纠以后的真实结果,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签字盖章,向市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提交督导检查结果和工作报告;

  4.协助各级工作组开展大清查普查、抽查和案件核查等工作;

  5.完成上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安排的其他清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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