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库存大清查重点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粮办发〔2018〕274号)

来源: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更新时间:2018-09-14 点击:3256

发布单位: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8-09-0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国粮办发〔2018〕274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贵州、陕西、甘肃省粮食库存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国办发〔2018〕61号)精神,做好2018年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试点工作,特制定粮食库存大清查准备工作指引、企业自查工作指引、企业自查督导工作指引、举报案件受理和核查指引等重点工作指引,经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1.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准备工作指引

  2.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企业自查工作指引

  3.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企业自查督导工作指引

  4.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举报案件受理和核查指引

  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代章)

  2018年9月7日

  附件1

  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准备工作指引

  为指导各地做好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准备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国办发〔2018〕61号)要求,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建立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由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粮食库存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设立协调机制办公室,明确职责分工。细化本级大清查实施方案,报同级政府审定后实施。实施方案要明确职责任务,结合本地实际,突出工作重点,具有可操作性。

  二、分解登统统计数据

  统计数据是清查核实粮食库存的标杆依据,是对标对表的关键环节,准确掌握各类企业政策性粮食库存的统计数量对搞好大清查至关重要。为提高粮食库存统计数据分解登统的准确性和效率,有关部门单位应组织粮食库存数据分解登统预演,提前熟悉流程、发现和解决问题,为正式分解登统工作打好基础。

  中储粮集团公司各分公司要以省为单位将中央储备粮、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国家一次性储备粮和本系统企业存储的商品粮统计库存按照实际储存库点进行分解登统;跨省交叉管理的中储粮分支机构的粮食库存,分解登统数据由中储粮集团公司分送实际储存地的分公司。中粮集团、中国供销集团等中央企业直接管理的商品粮,由企业总部将分解登统数据报送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地方储备粮和承储政策性粮食的地方企业商品粮统计库存,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分解登统。

  对于跨省储存的库存粮食清查,作为委托方的省级粮食库存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要与受托方省级粮食库存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提前核对和确认,并向其提交粮食库存统计分解登统数据,办理委托检查手续。委托方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受托方省级粮食库存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要将省外企业委托储存在本辖区的粮食库存,按照实际储存库点分布情况分解至辖区内各市(地)。受托省将这部分粮食库存清查结果交委托省汇总,并对清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三、备齐相关资料

  中储粮分公司负责向省级粮食库存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提供辖区内中央事权粮食管理的计划和文件等资料;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向同级粮食库存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提供地方储备粮规模、轮换计划、管理文件等资料;各级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向同级粮食库存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提供截至检查时点具体到承贷企业的粮食贷款台账资料(分企业、品种、性质)。

  四、制定督导自查方案

  各省级粮食库存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要以省为单位,统一制定全面督导方案,明确督导方式、任务内容、人员编组、保障措施等内容,组织省、市、县三级粮食库存大清查督导工作组,加强对企业自查工作的监督指导,督导企业对纳入检查范围的政策性粮食库存逐货位进行全面清查,做到依规检查、科学检查、彻底检查,不留死角和盲区,确保检查结果真实可靠。

  五、开展动员培训

  省级粮食库存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组织辖区内参加市级普查的检查人员进行集中统一培训;为确保企业自查工作质量,鼓励各地以多种方式组织企业自查骨干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实物检查、账务检查、质量检查、库贷挂钩、储备粮管理等方面内容。培训检查人员熟练使用大清查应用软件填报、汇总、审核相关检查数据。各省级政府要及时组织召开动员会议,安排部署本省大清查工作,并邀请有关媒体进行宣传。

  六、企业准备工作

  1.做好账务处理。按照国家统计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有关粮食政策,重点检查各类凭证、账薄、单据和报表是否齐全,结合粮食购销业务实际情况,对已完结业务及时做好统计、会计等账务处理,挤干水分,严禁弄虚作假。账务处理要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反映情况真实,统计、会计、保管三账相衔接。

  2.准备相关资料。准备好本企业的各类相关账簿资料,包括会计账簿、统计报表、库存保管账、货位平面图、货位明细表等。承担储备任务的粮食企业还要准备好国家有关政策性粮食的收储轮换动用等文件资料,特别是储备粮规模下达、入库价格、轮换计划等相关文件、合同。

  3.整理粮食货位。对粮食货位进行整理,散装粮要平整粮面,尽量保持粮堆形状规则,以便进行测量计算;包装粮要规则摆放,不同品种、不同性质的粮食要分别堆放;粮堆货位的保管卡要与实物情况一致。

  4.配备检查器具。企业要配备必要的检查器具,如激光测距仪、钢卷尺、电动扦样器、快速测水仪、容重器、分样器、特制大容器、安全帽等。

  七、购置检查装备

  各地协调机制及其办公室应根据清查实际需要,购置检查所需的装备;准备质量扦样需要的封条、扦样袋、记号笔、包装袋、胶带等用品。

  附件2

  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企业自查工作指引

  为更好地指导承储企业做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企业自查阶段工作,保证大清查取得实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国办发〔2018〕61号)要求,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自查工作要求

  1.企业自查是落实大清查主体责任的关键环节。纳入清查范围的粮食承储企业,要严格依规检查、科学检查、彻底检查,不留死角和盲区,保证自查结果真实可靠。

  2.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签字确认手续,企业检查人员要在相应的工作底稿上签字,企业法定代表人在汇总表上签字。

  3.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自查的第一责任人,租赁库点的自查结果由承储企业负责。中储粮直属企业对其管理的本库、分库及其租赁库点的自查结果负全责,相关中储粮分公司负连带责任;其他中央企业和地方粮食企业对本企业及其租赁库点自查结果负全责,上级主管单位负连带责任。

  二、自查准备

  1.成立机构,明确责任。被纳入检查范围的各类企业,要成立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粮食库存自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详细具体的企业自查工作方案,明确自查各环节职责分工,建立责任机制。

  2.对参加自查工作的人员进行动员培训,确保其熟练掌握大清查政策及方法。

  3.整理货位,平整粮面。要及时固定货位形态,做到粮面平整,逐货位编制标明尺寸的形态示意图,对于不规则的货位形态,要整理出相应的几何形态便于准确测量。

  4.编制检查当日货位分布平面图及明细表。包括每个货位编号及粮食品种、性质、保管账数量、质量等级、入库时间等详细信息。

  5.及时处理账务。对已完结的业务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已销售出库的粮食要及时核减当月统计账,未回笼的销售货款计入相应结算账户,做到会计账与统计账一致。

  6.整理粮油仓储单位备案资料和项目建设竣工验收报告中的仓库尺寸图表及装粮限位核定数据。

  7.准备好库存清查必需的安全保护装备,皮尺、激光尺、标准大容器、磅秤等丈量测算工具器具。

  三、自查实施

  承储企业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根据大清查各项要求认真进行自查。

  1.实物自查。自查企业要依据《粮食库存实物检查方法》规定的检查方法和程序,对全部粮食货位进行逐一自查,查清每个货位粮食的性质、品质和数量。实物自查要根据大清查的具体工作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和粮食储存形式选择合理的检查方法。根据实物自查结果,逐货位核对分仓保管账,检查粮食性质、品种与账目的一致性。如发现账实不符,要认真查明原因,并主动向属地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报告。要认真填写实物自查工作底稿,并由具体检查人员及保管业务责任人签字确认,留存备查。

  2.账务自查。依据《粮食库存账务检查方法》规定的检查方法和程序,重点核对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贷款余额台账反映的粮食库存数量、性质、品种情况是否一致。统计账自查重点排查粮食库存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账务处理的准确性;会计账自查重点通过库存成本、购销资金流向、补贴收入、银行贷款等方面记载,验证统计账、保管账的准确性和粮食实物的真实性;通过核对统计账与会计账、会计账与实物自查结果,核对检查时点统计库存和实际库存一致性;对上年度中央储备粮轮换计划的执行情况和会计处理情况开展自查;通过整理合同、费用资金凭证、运输单据等资料,佐证委托、受托储粮、异地储粮和在途粮食业务的真实性;对政策性粮食库贷挂钩的合理性进行梳理分析。

  3.质量检查。自查和普查阶段的扦样检验融合进行,由省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统一组织扦样检验工作,企业派人协助扦样即可,无需单独组织扦样检验。

  4.自查结果汇总。企业自查结束后,要及时进行数据汇总和资料整理,通过粮食库存大清查应用软件填报、审核、上报相关检查结果数据。依据工作底稿形成相应的汇总表。

  四、巩固自查成果,做好迎接普查、抽查准备

  自查阶段各环节工作底稿和原始凭证记录要完整保存并妥善保管、留底备查。主要做好以下迎检准备工作:

  1.及时更新至迎检日的货位分布平面图。按照规范图纸要求,准确标注库区内主要建筑物的位置,以及仓房货位的位置和编号,每个货位图上必须注明储存的品种、性质和数量。

  2.准备好与平面图相对应的货位明细表。货位分布平面图和货位明细表要与检查当日粮食实物库存情况一致,并由企业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3.粮食质量管理档案资料。包括日常储存期间粮情检测记录、粮食出入库质量检验记录和质量档案管理资料等。

  4.各类性质粮食库存的保管总账、分仓保管账(保管专卡),分仓统计台账、分类统计报表、会计台账、银行资金台账,分仓质量档案等。

  5.粮食出入库业务及权属关系的各类辅助账表、出入库检斤原始凭证、代储(或租仓储粮)、购销合同(协议)、出入库通知单(令)、计划文件、政策性粮食入库验收资料等(提供资料应列出清单)。

  6.企业自查资料。包括自查工作报告,自查工作底稿和汇总表。

  7.人员和器具。选派熟悉情况的仓储、质检、统计、财务等业务人员,配合检查人员开展现场检查工作。同时,备好实物检查和质量扦样等相关器具。

  附件3

  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企业自查督导工作指引

  企业自查是落实粮食库存大清查主体责任的关键环节,为认真督导企业做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自查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国办发〔2018〕61号)要求,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督导要求

  省级粮食库存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要以省为单位,统一制定企业自查阶段的督导检查方案,组织省、市、县三级粮食库存大清查督导工作组,加强对企业自查工作的监督指导,督导企业对纳入检查范围的政策性粮食库存逐货位进行全面清查,做到依规检查、科学检查、彻底检查,不留死角和盲区,确保自查结果真实可靠。各级督导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忠于职责、清正廉洁,认真学习粮食库存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大清查工作相关要求,提高工作水平,确保督导工作取得实效。督导要及时发现粮食库存管理的薄弱地区、企业,为普查阶段突出检查重点打好基础。对企业自查阶段主动发现问题,普查前整改到位,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不予追究相关责任。

  二、督导方式方法

  省、市、县三级督导工作组采取层级督导的方式,负责对企业自查工作情况和下级督导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综合评价。市、县两级要做到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督导检查全覆盖,坚持问题导向,制定督导企业自查以及层级督导的工作表格,制定督导清单,明确督导时间表,细化督导标准,切实把督导清单作为大清查各环节的"指挥棒"和"施工图"。省级督导按照"双随机"和"四不两直"要求,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督导企业数量比例,加大对粮食库存量大、监管机构力量弱、问题隐患多的地区和企业的督导力度。

  督导方法主要包括听取相关部门与单位汇报、实地查看检查场所、查阅各环节工作文件资料,以及与有关负责人、具体岗位人员进行询问谈话,填写督导工作表格等,务求实事求是、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自查工作情况。在督导过程中,要传达强调粮食大清查的重要意义,准确解读有关政策法规,认真指导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明确责任传导压力,及时交流解决疑点难点问题;督导结束后就督导情况开展"面对面"问题反馈,提出明确意见措施,落实问题整改,进一步夯实企业自查阶段工作成果,推动大清查后续工作有序进行。

  三、督导内容

  1.对企业自查工作的督导。督导企业在依规检查、科学检查、彻底检查等方面的落实情况,对企业自查工作质量和结果的真实性进行检查评价。一是人员安排、检查器具配备、账务和报表资料整理、货位平整等准备工作是否到位。二是工作程序是否合规。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完成企业自查各环节的具体工作。三是工作资料是否完整。是否按照大清查检查要求认真填写各环节检查底稿和汇总表;工作底稿的各环节原始纪录是否保存完整并妥善保管、留底备查;工作表格是否严格按规定执行签字盖章程序。四是工作责任是否落实。是否建立了企业自查工作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责任是否明确到人;是否建立问题台账和整改台账,对自查发现问题的是否落实了整改措施。

  2.对督导工作的层级检查。一是督导工作的组织领导。是否建立本级督导工作组,落实督导工作责任和分工,制定科学有效的督导工作方案;是否落实人员、经费保障。二是督导工作的组织实施。市、县级督导部门是否有效组织开展督导工作,对纳入检查范围企业的督导是否全覆盖;省级督导部门是否组织开展督导抽查,是否达到规定的企业抽查比例要求;各级督导是否填写督导工作表格和台账,工作是否留痕。三是督导工作的结果成效。是否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完成各环节工作;是否通过督导促进企业自查工作规范有效完成,确保企业自查结果真实可靠;是否通过督导发现企业自查环节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更正;是否及时总结、通报督导工作情况,强化工作信息交流,推进企业自查工作有序开展。

  四、督导结果运用

  地方各级粮食库存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要强化督导结果的运用,对督导中发现的特色亮点工作,进行宣传交流;对督导工作不力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省、市级粮食库存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要综合分析督导情况,对大清查工作薄弱环节进行评测,发现存在的问题,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为普查奠定坚实基础,务求粮食库存大清查取得实效。

  附件4

  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举报案件受理和核查指引

  为认真做好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期间的举报案件受理、核查、处置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国办发〔2018〕61号)要求,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建立举报受理工作机制

  1.公布举报电话。地方各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要组织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办公场所、辖区内存储政策性粮食企业的显著位置,公布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电话(以下简称"12325热线")及网络举报平台和微信公众号,并通过媒体网络报道、张贴宣传海报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方便社会各界监督。举报受理工作要明确专人负责,建立工作责任制度。

  2.快速处理举报。大清查期间,对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和12325热线受理的举报案件,建立快速处理机制,一般按属地原则转省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在办结期限内处理到位。地方各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转办的举报,也要限定办理期限,即接即办,快速办理,按期办结。对直接收到的实名举报案件,由本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派出案件核查组或委托下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派出案件核查组进行核查。涉嫌违法违纪的,按照《粮食流通涉嫌违纪违法案件移送纪检和司法机关暂行办法》(国粮检〔2016〕182号)及时移交处理。对直接收到的匿名举报,要认真分析举报线索,对线索具体明确、反映问题重大的,要及时进行立案调查。

  3.实行案件核查反馈制度。采取面对面、电话回复、书面告知等方式,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实名举报必须反馈办理结果。

  二、依法开展案件核查

  1.成立案件核查组。地方各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要成立专门的案件核查组,负责对12325热线转办的举报案件及大清查各阶段收到的信访举报案件进行核查;成立案件审理委员会,对重大案件进行审理;对涉及违法的重大案件,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确保处理意见合法合规。案件核查组组长原则上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业务处(科、股)负责人担任,抽调粮食库存实物、账务、质量检查专业人员组成。

  2.严格核查程序。按照案件核查工作程序开展立案调查、案件审理、处理处分等工作。对受理的举报案件,地方各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不得推脱,要认真进行调查取证,形成规范的案件核查报告和完整的证据链条,立卷立档。原则上,受理的案件要在限定的办理期限内办结。一般案件的办理结果要由案件核查组报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复核,重大案件要由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做到程序规范、证据确凿,依法做出处理决定。要完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和听证工作办法,确保案件核查工作公开、公正、透明。案件办结后,要形成单独的核查报告,经本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审签后向上级报告。

  3.加强案件核查指导。要加强案件核查工作的层级监督和业务指导,通过专门业务培训、案卷审核、现场督导检查等措施,提高案件核查人员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水平,增强案件核查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掌握案件核查程序和方法,使大清查期间办理的案件经得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

  三、有关要求

  1.加强领导。在大清查工作中,要对举报受理和案件核查工作进行专门部署,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定期开展督导调研,听取案件核查情况汇报,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

  2.规范管理。要规范举报受理和案件调查、审理、结案等工作流程,妥善保管案件档案,扎实做好案件核查工作。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期间建立案件通报制度,省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要及时汇总本辖区范围的案件办理情况,并将须通报的案件报送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

  3.定期分析报告。建立定期统计报告制度,在大清查期间,各省(区、市)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每月统计本地举报受理和案件核查工作情况,对重大案件和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交办的案件要及时汇报案件办理工作进展情况。

  4.加强保密管理。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做好保密工作,案件资料和案情信息仅限于案件审理委员会、案件核查组、案件查办人员等相关人员查阅知晓,严禁向被举报人、单位及无关人员泄露举报线索和举报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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