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8〕24号)

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18-09-10 点击:1272

发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8-06-20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京政办发〔2018〕24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20日

  北京市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切实抓好本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持续改善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保供给与保环境并重,坚持政府支持、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的工作方针,坚持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治理路径,以养殖场为重点,以农用有机肥为主要利用方向,健全制度体系,强化责任落实,着力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加快构建种养结合、种养循环的可持续发展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1.统筹兼顾,有序推进。结合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处理好“养”与“禁”的关系,统筹农业结构调整、资源环境承载、畜产品供给保障、农民持续增收,协同推进产业发展和环境保护,加快畜禽养殖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

  2.因地制宜,分类实施。根据不同区域、不同养殖规模、不同养殖方式,以肥料化利用为主,采取经济高效适用的处理模式,宜肥则肥,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实现畜禽粪污就地就近利用。

  3.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完善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建立企业投入为主、政府适当支持、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的运营机制,培育发展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产业。

  (三)主要目标

  2018年底前,全市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2019年底前,建立科学规范、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制度,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机制,全市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规模养殖场基本配备粪污处理设施装备并正常运行。

  二、健全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制度

  (一)严格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环评制度。对畜禽规模养殖相关规划、新建或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新建或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应突出养分综合利用,配套与养殖规模和处理工艺相适应的粪污消纳用地,配备必要的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环保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市环保局牵头,市农委、市农业局参与)

  (二)健全畜禽养殖污染监管制度。构建统一管理、分级使用、共享直联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平台,加强规模畜禽养殖场信息管理,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及时更新。建立健全畜禽养殖污染网格化巡查制度和畜禽养殖监督公示制度,强化线上线下“双监管”,实现动态长效防控。健全畜禽粪污治理达标备案、还田利用和检测标准体系。完善肥料登记管理制度,强化商品有机肥原料和质量的监管与认证。(市农委、市农业局、市环保局负责)

  (三)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度。相关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负总责,要结合本地实际,依法明确部门职责,细化任务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完善政策措施,强化日常监管,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要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分年度的重点任务和工作清单,并抄送市农委、市农业局备案。同时,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养殖者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确保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有效实施。(各有关区政府负责)

  (四)落实规模养殖场主体责任制度。畜禽规模养殖场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因场施策,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粪污处理;要建立设施设备运行管理台账,加强设施设备管护并保持正常运行,确保粪污资源化利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要带头落实,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市农委、市农业局、市环保局负责)

  (五)建立有效的市场运营机制。鼓励相关区在养殖密集区建设集中处理中心。支持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调动社会资本积极性,充分发挥第三方处理机构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的专业技术优势。鼓励建立受益者付费机制,保障第三方处理机构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合理收益。(市农委、市农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参与)

  (六)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机制。强化畜禽粪污的肥料资源属性,突出养分综合利用,将畜禽固体粪便经好氧堆肥无害化处理后就地还田利用或转化生产为有机肥产品参与市场大循环;将污水经多级沉淀、厌氧发酵或氧化塘等无害化处理后为农田提供有机肥水资源。实施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加强粪肥还田技术指导,加大有机肥、肥水使用装备研发推广力度,支持在田间地头配套建设管网和储粪(液)池,解决粪肥还田“最后一公里”问题。(市农委、市农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市规划国土委参与)

  三、支持政策

  (一)加强财税政策支持。将畜禽养殖污染处理设施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完善市级有机肥补贴政策,支持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生产有机肥。鼓励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和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生物天然气符合城市燃气管网入网技术标准的,经营燃气管网的企业应当接收其入网;落实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政策,优先组织申报国家补助资金。落实以畜禽粪污为原料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鼓励政府资金和社会资本设立投资基金,创新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模式。(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城市管理委、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电力公司负责)

  (二)统筹解决用地用电问题。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和《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要求,结合实施《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用地。畜禽养殖场建设粪污处理设施用地,按照设施农业用地标准配套和管理。以畜禽养殖废弃物为主要原料的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大型沼气工程、有机肥厂、集中处理中心建设用地,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在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畜禽养殖场养殖相关活动用电享受农业用电政策。(市规划国土委、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农委、市农业局参与)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农委、市农业局、市环保局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协调机制,农业部门负责畜禽养殖监督管理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和服务,组织做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环保部门负责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强化环境执法监管,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畜禽养殖污染违法违规行为;其他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市农委、市农业局、市环保局牵头,相关部门参与)

  (二)强化科技支撑。充分利用首都科技资源优势,强化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集成;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作用,加强技术培训和推广,做好畜禽粪污治理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市农委、市农业局、市科委负责)

  (三)严格检查考核。根据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制定的考核办法,制定市级考核细则,对相关区政府开展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进行考核,定期通报考核结果。强化考核结果应用,建立激励和责任追究机制。(市农委、市农业局、市环保局负责)

  (四)加强社会监督。发挥新闻媒体监督作用,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同时,建立健全群众举报机制,鼓励实行有奖举报,引导公众积极参与,促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市农委、市农业局、市环保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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