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黑卫食品规发〔2018〕27号)政策解读

来源: 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 更新时间:2018-09-05 点击:2397

发布单位: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
发布日期: 2018-09-04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根据近期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会议精神,我委对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管理及备案相关政策作出相应调整,修订原《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试行)》部分条款,制定《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对该《办法》涉及的相关问题做如下解读:

  一、制定依据及参考

  (一)制定依据(仅列出重点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制定和备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给予指导、解答。

  2.《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

  第十九条 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企业标准提供指导和咨询服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企业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发生变化时,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主动对已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更新,并重新备案。

  第九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现已备案的企业标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废止并告知备案企业。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是指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中的食品安全指标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有关规定。

  3.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6〕733号)

  第二部分 规范企业标准备案,做好存档备查

  (1)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食品生产企业对报备的企业标准负责,是企业标准的第一责任人。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标准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2)明确企业标准备案范围。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是指,企业标准中的食品安全指标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相应规定。

  (3)明确企业标准备案性质。企业标准备案是指卫生计生部门将企业标准中食品安全相关内容材料进行登记、存档、公开、备查的过程。

  (4)实施备案前公示制度。企业标准备案前,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企业标准中食品安全相关内容及编制说明在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网站上公示。

  (5)严格企业标准备案管理。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做好企业标准备案服务工作。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指定的企业标准备案机构在办理备案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二)参考文件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7〕10号)。

  二、起草过程

  为进一步简化我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我委组织省卫生监督局着手起草《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完成初稿后,分别向省人大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食药局、省农委、省粮食局、省畜牧兽医局、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以及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并进行相应修改。完善后,由主管主任组织召开政策研讨会,省人大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食药局、哈尔滨市食药局应邀参加,专题研究备案工作的依据、定位及形式。会后,根据会议意见与法制处、省卫生监督局共同研究,经主管主任审定同意后下发。《办法》各项条款均有明确依据,整体起草过程中无重大分歧意见。

  四、主要内容

  《办法》由五章、二十二条组成。分别规定了备案的性质范围、职能的实施机构、企业的主体责任、文本的编写要求、办理的流程时限、废止及无效情形及其他重要内容。

  五、有关情况说明

  进一步明确职权边界,简化管理方式,参考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推广的浙江省备案工作模式,明确为"表格式备案",仅要求企业将企业标准中的食品安全相关内容进行报备,真正还企业自主,引导企业树立诚信意识、责任意识,规范自身生产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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