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 商务部 更新时间:2018-09-04 点击:1491

发布单位:商务部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8-08-16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2018-09-16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机关各单位,经济合作局、交流中心、培训中心:

  为贯彻落实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任务及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我部制定了《商务部“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商务部办公厅

  2018年8月16日

  商务部"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和要求,提高商务领域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效率和执行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商务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进行执法检查,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 随机抽查选派的执法检查人员应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熟悉检查对象相关业务及法律法规且从事执法检查工作。

  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廉政建设规定,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坚持全覆盖,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五条 "双随机、一公开"要积极运用大数据,以信息化、智能化提升随机抽查的效率和效果,探索跨区域、跨部门联合开展随机抽查的具体模式和工作机制,建立与信用监管、智能监管及综合监管的联动。

  第六条 规范执法行为。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妨碍检查对象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执法检查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条 严格依法处罚。随机抽查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违法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有关机关。

  第二章 "一单两库"与抽查方式

  第八条 建立健全"一单两库"。"一单两库"是指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商务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要求统筹制定并进行动态调整。清单需载明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检查主体、检查内容、公开途径。

  检查对象名录库由相关业务司局或单位建立并进行动态调整。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相关业务司局或单位建立并进行动态调整,执法检查人员应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内容。

  第九条 随机抽查方式。"双随机"抽查的方式包括:定向随机抽查方式、不定向随机抽查方式以及跨部门随机抽查方式。

  定向随机抽查是指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检查对象的行业领域、所属区域、隶属关系、生产经营规模、项目进展、风险等级等特定条件,在限定范围内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不定向随机抽查是指抽查前不设定约束条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跨部门随机抽查是指多个抽查主体对同一检查对象一次性联合检查各自抽查事项,避免重复检查,减轻检查对象负担。

  第三章 随机抽查的实施

  第十条 随机抽查的准备。相关业务司局可根据年度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制定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抽取检查对象。采用随机抽取,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抽取。

  第十二条 选派执法检查人员。通过随机抽取,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选派,不得少于两人。如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另行随机选派。

  第十三条 设定抽查比例和频次。根据行业领域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程度、行业领域市场主体总量等因素,科学合理设定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十四条 设定抽查概率。抽查概率是指随机抽取时,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抽中某一具体检查对象的概率。抽查概率主要依据该检查对象的信用状况、内部监管等级,以及所处行业领域和地区的信用风险状况来综合确定。原则上,一年内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抽查不超过两次。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行业和被投诉举报较多、检查中问题多发、列入信用黑名单或经营异常名录以及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检查对象,相应增加抽查概率。

  第四章 检查信息公开

  第十五条 随机抽查工作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开展随机抽查的有关司局负责对外公开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

  第十七条 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处罚结果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十八条 对于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随机抽查事项,可以合理调整随机抽查事项、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的公开方式、范围和时间。

  第十九条 未实施执法检查事项前,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名单与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名单应予保密,但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工作需要,确需提前通知的除外。

  第二十条 积极推动抽查情况以及查处结果共享,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检查对象的信用记录。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相关业务司局在遵守本实施细则的前提下,可以针对行业领域内抽查事项的特殊要求,制定具体细则。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商务部市场秩序司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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