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暂行)和标准的通知(甘食药安办发〔2018〕7号)

来源: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08-31 点击:1420

发布单位:甘肃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8-08-08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甘食药安办发〔2018〕7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州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兰州新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

  《甘肃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暂行)》和《甘肃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已于7月31日经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原《甘肃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标准》同时废止。

  甘肃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8月8日

  甘肃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甘肃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组织管理,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暂行)和标准(2017版)的通知》(食安办〔2016〕18号)《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修订版)的通知》(食安办〔2017〕39号)《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域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8〕56 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甘肃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以县(市、区)创建为基础,促进市州整体创建,推动实施全域创建活动,全面提升全省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第三条 甘肃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主要目的是贯彻《食品安全法》,推动地方党委政府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不断强化监管措施,创新监管机制,加强企业诚信自律,推动社会共治共享,着力打造“食安甘肃”品牌,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第四条甘肃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由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食药安全委”)牵头组织,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食药安全办”)具体实施。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甘肃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的市州、县(市、区)。

  第二章 标准制定

  第六条省食药安全办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制定《甘肃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作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的评价依据。

  第七条《甘肃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坚持问题导向和创新驱动,突出社会认可和群众满意,从食品安全状况持续良好、党政同责落实到位、食品安全源头治理有效、严格实施全程监管、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企业主体责任全面落实、社会共治格局基本形成等方面提出评价指标。评价指标设置否决项、加分项、关键项、基本项。否决项评价指标主要侧重于食品安全状况、群众满意度,加分项评价指标主要侧重于创新监管等方式方法。

  第三章 创建与申报

  第八条各市州、县(市、区)政府是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主体,要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创建方案,组织实施创建工作,努力提高辖区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第九条县(市、区)创建周期原则上不少于2年,工作基础特别扎实、各项指标达到创建标准的可以提前1年申请验收。

  第十条县(市、区)创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程序包括提出评价申请、市级初评推荐、省级综合评价。

  第十一条 创建期满,各县(市、区)经自评后认为达到甘肃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标准的,由市州负责初评推荐。

  市州创建甘肃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的,在辖区各县(市、区)全部通过甘肃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命名后进行自评推荐。

  第十二条省食药安全办每年组织1次评价验收工作。各市州政府结合辖区创建情况确定初评对象,组织初评工作。

  第十三条 经县级自评、市级初评后,通过公示、得到社会认可的参创县(市、区),由各市州食药安全委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向省食药安全办推荐,并提交以下推荐资料:

  (一)市州食药安全委对县级政府创建工作的初评报告及推荐意见;

  (二)县(市、区)政府申请验收的文件;

  (三)县(市、区)政府创建方案和自评报告;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市州申请验收的,提交政府申请验收文件、创建方案、总结评估报告、辖区各县(市、区)命名为甘肃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文件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四章 评价与命名

  第十四条省食药安全办接到市食药安全委验收评价申请及相关材料后,按照以下程序完成综合评价工作。

  (一)资料审查。省食药安全办组织对参创市州或县(市、

  区)申报资料开展审核,审核合格的,安排现场评价;审核不合格的,提出补充要求;补充后仍不合格的,终止评价工作。

  (二)现场评价。省食药安全办自行组织或委托社会第三方机构,采取明查、暗访、满意度调查等方法,对资料审核合格的参创县(市、区)开展现场评价。

  (三)拟定公示名单。省食药安全办组织相关部门及第三方机构对市级上报材料、被评价县(市、区)满意度测评结果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拟定公示名单。

  (四)社会公示。省食药安全办对通过综合评议的参创县(市、区)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征求社会意见。公示内容包括被评价县(市、区)食品安全总体情况、现场评价结果和食品安全满意度调查报告等,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

  (五)提出建议名单。公示过程中,有异议的,由省食药安全办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复核确认。对公示无异议或复核确认无问题的,由省食药安全办提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建议名单,经省食药安全办会议审议后报省食药安全委领导批准。

  第十五条命名授牌。省食药安全办将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建议名单报省食药安全委领导批准后,予以授牌命名。授牌命名以省食药安全委名义进行,命名名称为“甘肃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

  辖区县(市、区)全部通过“甘肃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命名授牌的市州,可向省食药安全办提出市级验收申请,省食药安全办组织审核,辖区县(市、区)无被撤销命名情形的,报省食药安全委领导批准后直接命名为“甘肃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

  第十六条未能通过评价、获得命名的参创城市,可于下一年度再次申报评价。连续两年未通过评价验收的,开始新一轮创建工作。

  第十七条参创地区获得命名,作为地方党委政府年度绩效考核,以及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有关地方和部门在安排食品安全相关项目、资金时,优先予以支持。参创地区政府可制定奖励办法,获得命名后,按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政策和程序,对创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人员给予奖励。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省食药安全办组织相关部门及第三方机构对获得命名的市州或县(市、区)进行跟踪评价,每年开展一次暗访,每3年开展一次复查,对发现的问题通报相关市州或县(市、区)政府,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获得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命名的市州或县(市、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食药安全办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一)被省级及以上主流媒体曝光经核实负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

  (二)复查考评总分值在80-90分之间或关键项不符合要求的;

  (三)省级相关部门在检查、督查、暗访、监测中发现有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

  (四)其他需要整改事项的。

  第二十条 整改期限一般为6个月。相关市州或县(市、区)政府应按期整改,并向省食药安全办提交整改情况报告及相关材料。由省食药安全办组织相关部门对整改情况开展核查。

  第二十一条对整改落实不到位或存在严重缺陷的市州或县(市、区),由省食药安全委或省食药安全办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约谈。

  第二十二条对出现以下问题之一的,由省食药安全办撤销其命名:

  (一)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的;

  (二)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弄虚作假、干扰考核评价结果的;

  (四)复查考评总分值未达到80分的;

  (五)其他需要撤销命名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被撤销命名的城市,三年内不得提出评价验收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食药安全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甘肃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

  一、食品安全状况持续良好

  (一)无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近三年来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影响恶劣(党和国家领导人、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查办、省级及以上主流媒体重点报道经核实负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食品安全事件。(否决项)

  (二)群众满意度较高。当地群众食品安全总体满意度达60%,对创建工作的知晓率达65%,对创建工作的支持率达75%。(否决项)

  (三)食品检验力度大。食品检验量达到每年2份/千人。其中,主要针对农药兽药残留的食品检验量不低于每年1份/千人。(否决项)

  (四)执法办案有效开展。依法应查办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查办率达到100%,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完成率达到100%,应公开的监督执法、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率达到100%。(否决项)

  (五)明确落实党政同责要求。出台并实施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要求的相关文件。地区、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事权划分明确,不存在交叉重复或漏洞盲区。(否决项)

  (六)有效解决群众关心的问题。创建城市要主动征集群众关心的食品安全问题,并且有效解决、及时反馈,让群众满意。(关键项)

  二、地方党政同责落实到位

  (七)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定期专题研究食品安全工作,完善“双安双创”工作机制,解决当地群众普遍关心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将食品安全纳入党委政府年度综合目标考核(所占权重不低于2.5%)、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实行食品安全事故“一票否决”。食品安全综合评议考核优秀,排名本地区前列。(关键项)

  (八)统一权威监管体制完善。加强县(区)、乡镇(街道)食品安全议事协调机构建设,综合协调、监督指导、督查考评等机制制度健全,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职责清晰。监管部门将食品安全监管作为首要职责,加强能力建设,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负。基层协管员队伍健全,培训、考核及报酬保障制度完善。(关键项)

  (九)落实“四有两责”。县(区)、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岗位设置合理、权责划分明晰,监管人员力量满足监管实际需要。辖区内全部科学划定食品安全网格,合理配备监管协管力量,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有效消除各类风险隐患。各级监管队伍的办公业务用房、执法车辆、执法装备、设施配备达到相应建设标准要求。县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机构达到相应建设标准及能力要求。(关键项)

  重视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建设。依托现有资源建立职业化检查员制度,明确检查员的资格标准、检查职责、培训管理、绩效考核等要求。(鼓励项)

  (十)强化经费保障。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财政投入保障机制,食品安全规划作为政府专项规划出台,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基本项)

  (十一)提升创新能力。积极创新市场监管机制,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市场改革方向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进一步转变职能,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基本项)

  加强资源统筹,针对食品产业发展和安全监管面临的重大问题,开展科技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加强科研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培养企业创新领军人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鼓励项)

  三、食品安全源头治理有效

  (十二)农产品质量安全得到保障。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达到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的有关要求,建立起有效的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及衔接机制,种植、养殖过程中违法使用农业投入品等行为得到有效治理。(关键项)

  (十三)推进耕地污染源头治理。摸清耕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粮食和其他食用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分类清单。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污染严重耕地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强对重点行业、企业的环保执法。(关键项)

  (十四)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与监管。严把粮食收购、贮存、运输关。对于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粮食,经营者不得违规收购、贮存和销售,运输者不得违规运输。充足配备粮食烘干服务设施,防止霉变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推动建立重金属等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关键项)

  (十五)肉类、蔬菜等重要产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初见成效。重视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建设,基本建成肉类、蔬菜等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并稳定运行,覆盖率达到50%。(基本项)

  (十六)餐厨废弃物集中收集、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体系基本建立。餐饮服务单位每日产生的餐厨废弃物进入集中收集处置体系,集中收集处置单位定期向社会公示餐饮服务单位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量。及时发现并查处餐厨废弃物以“地沟油”等形式回流餐桌的案件。(基本项)

  鼓励实现资源化利用。(鼓励项)

  (十七)食品产业集约化、规模化水平较高。积极落实国家食品产业发展政策,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统一配送程度较高。农贸市场等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分布满足需求,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化率较高。(基本项)

  出台专项支持政策或安排资金支持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开展现代食品工业基地建设示范,带动食品产业转型升级和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整体提升。(鼓励项)

  (十八)大力培育食品品牌。加强品牌建设,积极培育食品品牌,保护和传承食品行业老字号,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食品企业将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融入企业精神、企业使命、企业形象、企业制度,营造良好文化氛围。(基本项)

  四、严格实施全程监管

  (十九)执行更严格的标准。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加强跟踪评价和宣传贯彻培训。(基本项)

  鼓励各地按照发达地区更加严格的食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对当地食品安全状况开展评估分析,有针对性地改进本地食品安全工作。(鼓励项)

  (二十)加强智慧监管。重点围绕行政审批、监管检查、稽查执法、应急管理、检验监测、风险评估、信用管理、公共服务等业务领域,实施“互联网+”食品安全监管项目,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推进食品安全监管大数据资源共享和应用,建立完善的监管对象数据库和高效的信息化监管系统,形成适应食品监管实际需要的信息化监管能力。(关键项)

  (二十一)严格食品生产经营者现场检查。实施标准化现场检查制度,实现现场检查规范化、监管信息公开化。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对当地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全过程监督检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开展风险等级划分,科学制定县级检查计划,确定检查项目、频次,对各类监管对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体系检查和飞行检查,实现现场检查全覆盖。(关键项)

  (二十二)强化抽样检验。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一定规模的市场销售的蔬菜、水果、畜禽肉、鲜蛋、水产品、奶等产品中农药兽药残留抽检任务以及小企业、小作坊和餐饮服务单位抽检任务。全面掌握本地农药兽药使用品种、数量,特别是各类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过程中农药兽药使用情况,制定的年度抽检计划和按月实施的抽检样本数量要结合群众关心的食品安全问题,能够覆盖全部当地生产销售的上述品种,每个品种抽样不少于10个。对不合格产品及时、全面开展上下游溯源追查,产品召回、处置等后处理工作及时彻底。按规定完成新收获和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放心粮油”检测抽检等任务。(关键项)

  (二十三)提升监测报告能力。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网络覆盖本行政区域并延伸到乡镇和农村,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覆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应当按规定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以及接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报告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基本项)

  (二十四)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有力。创建城市至少完成1家示范超市创建。示范超市设立优质精品肉菜专柜,严把进货关。农业、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按照示范超市公示的标准每月开展不少于1次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关键项)

  (二十五)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升。实施餐饮业质量安全提升工程。获得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全面推行“明厨亮灶”。落实网络订餐平台食品经营资质审核责任,完善网络订餐在线投诉和售后维权机制。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医院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督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建立自查制度、落实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措施,提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安全管理水平。对本行政区域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每年至少开展1次覆盖全项目的检查。(关键项)

  (二十六)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管到位。把校园食品安全纳入地方食品安全年度考核,列为“平安校园创建”和“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考核内容。建立食(药)品安全办、综治办、教育部门、公安机关、城市管理执法部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等共同参加的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综合治理机制。实行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将校园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安全的重要内容,落实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大力推进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实时监控工作。(基本项)

  鼓励积极开展“学生营养改善行动”。加强对贫困地区学生的营养干预。(鼓励项)

  (二十七)本地行业共性隐患问题得到及时解决。风险隐患排查处置制度完善,能够通过明查暗访、投诉举报、检验检测等各种手段,主动排查、定期研判、及时处置本地出现的各类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业共性隐患问题。“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中提出的十类危害食品安全的“潜规则”和相关违法行为得到有效治理。(关键项)

  (二十八)加大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力度。进一步强化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进口单位的主体责任,明确并强化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和相关方以及广告发布单位的法律责任。监管部门要按照区域为主、层级为辅的原则,加强监督检查,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基本项)

  (二十九)加大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食品安全治理力度。深入开展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努力形成全方位、全环节、全覆盖的农村食品安全治理长效机制;全面实现农村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治理工作目标,净化农村食品生产经营环境,切实提高农村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基本项)

  (三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规范。落实《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加强政府服务,支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改善,引导其进入固定集中区域、规范管理。对各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制定出台卫生规范,明确技术要求。(基本项)

  (三十一)食品相关产品监管严格。加强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督检查、风险监测和抽样检验,规范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使用行为及标识标注,进一步加大对食品相关产品的执法打假力度。在大型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全面推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基本项)

  (三十二)应急处置及时高效。食品安全应急处置体系健全,应急预案科学实用,县(区)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并对演练过程和效果进行评估,各类突发事件得到妥善处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建立健全舆情监测、研判、预警、报告、回应、评估与总结等工作机制和制度。严格按照有关法定时限报送食品安全事故(事件)信息,无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行为。各相关部门共同做好野生蘑菇中毒防控工作。(基本项)

  (三十三)食品安全信息全面公开。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并实施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全面、准确发布行政许可、现场检查、抽样检验、监管执法、行政处罚等信息,做到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关键项)

  五、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三十四)案件查办工作及时彻底。明确案件查办事权,完善案件查办制度,严格规范案件查办行为。对本地发现或外地通报的违法线索,及时、全面开展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严格执行“处罚到人”的规定,不得“有案不罚”“重案轻罚”,强化案件查办信息公开。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不得“以罚代刑”。(关键项)

  (三十五)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完善政法委牵头、政法机关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共同参与的协调机制。贯彻落实《甘肃省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有效建立地区间、部门间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查办联动机制,做好涉案物品检验与认定、办案协作配合、信息共享、涉案物品处置等工作。及时将达到行政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标准或者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依法审查,对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立案侦查。县级公安机关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加强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专业力量建设,强化办案保障。对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县级监管部门要及时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基本项)

  六、企业主体责任全面落实

  (三十六)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关键项)

  (三十七)严格遵守许可条件和相关行为规范。依法应获行政许可方能生产经营的单位,应全部取得许可证件,并持续符合许可条件。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持有有效许可证件或纳入备案管理,并持续符合发证或备案相关条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鼓励企业制定并执行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更严格的标准。严格执行国家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鼓励行政区域内规模以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普遍实施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防护计划等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公示相关信息。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全部具有自建或自控奶源。鼓励企业获得相关认证,并在其产品包装上予以标识,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对认证企业和产品实施跟踪调查并通报、公布。鼓励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内外销“同线同标同质”。(基本项)

  (三十八)落实食品安全追溯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全部依法建立并执行食品生产、销售、进货查验、出厂检验等各项记录制度,能够通过记录和查验有效实现追溯。鼓励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实行电子追溯。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全面实现电子追溯。(基本项)

  (三十九)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健全。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负首要责任、食品安全主管人员负直接责任、从业人员负岗位责任为主要内容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度,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规模以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分管负责人,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主要从业人员每人每年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科学知识和行业道德伦理的集中培训不少于40小时。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基本项)

  (四十)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范。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农贸市场开办者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并严格实施入场销售者准入和退市、检验、自查、主动报告、信息公示等制度,督促入场销售者依法依规从事销售活动。入场销售者主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并严格实施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得销售禁止销售以及来源不明的食用农产品。依法落实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的连带责任。(基本项)

  (四十一)规范处置畜禽产品废弃物。严格执行定点屠宰制度,私屠滥宰行为得到有效治理,未出现屠宰病死畜禽等严重违法行为。屠宰企业、肉类加工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以及处理本单位产生的肉类加工废弃物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建立相关制度及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关键项)

  (四十二)及时依法召回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者通过任何方式知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都应当主动召回。食品经营者对因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品,应当依法依规主动召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依规对退出市场的不安全食品采取处置措施,并如实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相关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基本项)

  七、社会共治格局基本形成

  (四十三)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健全。强化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各监管部门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及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库,公开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将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通过相关信用信息系统统一归集、记录并予以公示。及时发布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严重失信者名单”,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关键项)

  政府建立并完善食品安全诚信管理制度,将食品生产经营相关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个人的食品安全信用状况全面纳入社会诚信体系范围,各类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全面、准确记录并及时更新,食品安全失信行为在金融、土地、许可等各领域得到联合惩戒。(鼓励项)

  (四十四)推动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探索建立责任保险助推食品安全工作机制,督促保险机构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事前、事中、事后服务体系,应获赔付的消费者能够及时方便得到赔付。保险机构设立风险防控公益项目或单独列支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投入,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学校食堂、超市(商店)以及大宗食品统一配送单位参保率稳步上升。(鼓励项)

  (四十五)社会监督渠道畅通。开通网络投诉举报平台,设立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建成覆盖本地区的投诉举报业务系统,实现网络24小时接通,电话在受理时间内接通率≥90%,按法定时限回复率、有效处置率均达100%。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员工举报违法行为,建立举报人保护制度。设立举报奖励资金,并及时兑现。(关键项)

  当地新闻媒体应积极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弘扬正面典型,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媒体、行业协会代表等各方面力量的作用,发现当地食品安全问题,监督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和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履职尽责。(基本项)

  鼓励和支持本地行业协会制定行规行约、自律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主动发现解决本地行业共性隐患问题,引导和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对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及时召回和处置义务,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团体标准。(鼓励项)

  (四十六)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鼓励地方出台措施,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食品安全案件,适用简易民事诉讼程序或者其他方式支持消费者追偿;当地消费者组织对较大食品安全案件,通过公益诉讼渠道追偿。(鼓励项)

  (四十七)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及时有效。风险交流机制健全,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定期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进行交流沟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主动发布权威信息,及时解疑释惑。(基本项)

  (四十八)公众食品安全素养较高。将食品安全纳入公民法制和科学普及、职业技能和学生课堂教育,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社会公众和学生食品安全知识知晓率、行为形成率逐年提高。(基本项)

  关于《甘肃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分值设置情况的说明

  《标准》分值按百分制设置。关键项加基本项的合计分值为100分。鼓励项为加分项,分值≤16分。关键项的最低单项分值>基本项和鼓励项的最高单项分值。总分值(关键项+基本项+鼓励项)≤116分。具体分值由省食药安全办按照上述原则在甘肃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中设置。

  依据甘肃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进行评价后,如果创建地区没有出现被否决的情形,关键项单项得分率≥60%,总得分≥90分,视为达到《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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