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在试点省份开展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预分解登统工作的通知(国粮办发〔2018〕252号)

来源: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更新时间:2018-08-29 点击:1484

发布单位: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日期: 2018-08-2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国粮办发〔2018〕252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贵州、陕西、甘肃省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国办发〔2018〕61号)要求,2018年下半年在部分省份开展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试点工作。为做好试点清查工作,准确掌握纳入清查范围的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及货位基本情况,建立到实际储存库点分货位的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数据库,请你单位组织做好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库点和货位基本信息预分解登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填报时点和内容

  试点省份所有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以2018年7月末统计结报日为预分解登统填报时点,严格按照填报说明准确填写粮食库存大清查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粮食库存预分解登统表(以下简称“预分解登统表”)和粮食库存大清查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货位明细表(以下简称“货位明细表”)中的相关信息。各项数据信息应如实、准确填报,防止出现数据错误、遗漏、重复等问题。相关填报表格样式及填写说明从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官方网站(www.chinagrain.gov.cn)“下载专区”下载,表格样式见附件。

  二、数据填报途径

  预分解登统表和货位明细表由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中储粮、中粮、中国供销等中央企业按照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规定,依据粮食管理权限分别进行分解登统填报。

  中储粮分公司以省为单位将试点省份中央储备粮、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国家一次性储备粮和本系统企业商品粮统计库存按照实际储存库点进行登统,填报相应货位信息,提交所在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跨省交叉管理的中储粮分(子)公司实际储存库点的粮食库存预分解登统数据及货位信息,由中储粮集团公司分送实际储存地的分公司合并后,提交实际储存地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粮、中国供销等中央企业直接管理的商品粮,由企业总部将分省的预分解登统数据报送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统一分送实际储存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试点省份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将地方储备粮和承储政策性粮食的地方企业商品粮统计库存,按照实际储存库点进行分解登统,填报相应货位信息;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牵头,会同中储粮分公司对预分解登统表和货位明细表进行审核,报送全国粮食库存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对储存库点中尚未装粮的空仓信息,由仓房权属企业填报,依照企业隶属关系逐级上报。

  预分解登统表以粮食库存统计报账单位为基本单元,每个统计报账单位的所有实际储存库点数据信息在一个Excel表中进行填写。统计报账单位应对表格数据进行认真审核,对填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直接责任。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储粮系统及其他央企对预分解登统表逐级进行收集、审核、上报,无需对表格数据内容进行汇总。粮食库存大清查应用系统对预分解登统数据进行自动并表,以实际储存库点为单位,生成以省、市、县行政区划的合并登统表,分送试点省份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中储粮分公司共同进行审核确认。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落实。粮食库存预分解登统工作是大清查试点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各单位务必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组织辖区内纳入试点清查范围的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按照规定要求做好本次预分解登统填报工作,确保填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防止出现数据错误、遗漏、重复等问题,为试点清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二)逐级审核,压实责任。各单位上报数据要由本单位分管负责同志认真审核,签字留痕,确保填报数据真实、准确。

  (三)按时上报,统一汇总。试点省份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请于2018年9月3日前,将具体到实际储存库点和货位的预分解登统表和货位明细表审核后上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进行汇总。

  联系人:刘尧 邓立

  电话:63906878/6806/6840(传真)

  邮箱:jiancha1@chinagrain.gov.cn

  附件:1.粮食库存大清查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粮食库存预分解登统表

  2.粮食库存大清查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货位明细表

  3.粮食库存大清查预分解登统数据表及货位明细表填报说明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代章)

  2018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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