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8年全区食品流通监管工作督查的通知(内食药监食流〔2018〕117号 )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08-22 点击:1100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8-08-13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内食药监食流〔2018〕117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推动食品流通监管年度各项重点工作深入实施,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如期实现,按照《2018年全区食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内食药监办食流〔2018〕13号)要求,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2018年全区食品流通监管工作进展情况开展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目的

  为进一步做好食品流通环节监管工作,全面排查食品流通环节风险隐患,查找监管薄弱环节,促进食品安全各项制度的有效落实,确保食品流通环节市场秩序继续稳定向好的发展态势,切实推动全年食品流通监管工作落到实处,不断提高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

  二、督查内容

  (一)督查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1.“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情况;

  2.食用农产品示范市场创建情况;

  3.农村食品安全治理情况;

  4.食品经营许可工作质量情况;

  5.针对重点品种、场所、时段和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6.酒类经营监管,特别是散装白酒销售监管情况;

  7.食品流通领域“两超一非”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8.进口食品的监管情况;

  9.散装食用油的监管情况;

  10.食品批发环节监管情况;

  11.食品销售经营日常监管情况;

  12.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13.网络食品经营监管情况;

  14.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情况;

  15.学校、幼儿园周边食品安全监管,特别是“五毛钱”食品的监管情况;

  (二)督查各级监管部门工作落实情况。

  按照年度工作要点涉及内容和要求,对受检地区盟市、旗县(市、区)两级监管部门落实食品流通环节重点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三)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情况。

  按照《食品销售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标准》及《食用农产品经营主体责任标准》要求,对随机抽查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四)进行实地监督抽检。

  督查组采取监督检查与监督抽检相结合方式,在检查中根据实际情况,对销售的存疑食品、食用农产品随机进行现场抽样,抽检情况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三、督查时间

  从2018年8月15日开始至2018年9月30日结束,分三组对十二个盟市进行督查。

  四、督查方式及程序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通知》(内食药监综〔2017〕161号)要求,督查工作分为3个督查组检查(详情见附件),督查人员随机从《自治区食品销售环节双随机执法人员名单库》中抽调。

  (一)督查方式。采取查看资料、实地检查、情况反馈等方式进行。

  (二)督查范围。每个被查盟市随机抽查2个旗县(市、区),要覆盖盟市、旗县、农村牧区等重点区域不同业态的食品销售单位,具体为自治区重点监控企业、示范食用农产品交易市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农村牧区“四好示范”店、中小型超市(含旅游景点、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性冷库、批发企业、小食杂店等。本次督查每个盟市抽查食品销售单位不少于22家。

  (三)结果处理。本次督查结果已列入各盟市年度食品药品安全考核指标,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在系统内部通报本次督查情况的同时,还将通过相关媒体进行网上公示。对督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督查组将在第一时间向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党组和相关盟市政府进行情况反馈。

  五、工作要求

  (一)各盟市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配合督查组开展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凡发现弄虚作假和违法工作纪律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各督查组要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问题,深入基层、深入一线,认真开展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逐项核查。督查期间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二十八项配套规定”的要求,轻车简从,力戒形式主义和铺张浪费。

  (三)督查工作结束后,各督查组应将组长审核同意的督查报告及相关资料一并报送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监管处。

  联系人:霍志清

  联系电话:0471-4507181

  附件:(内食药监食流〔2018〕117号)督查组人员及督查地点安排表.doc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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