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的通知(陕食药监发〔2017〕72号)

来源: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08-21 点击:2742

发布单位: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7-09-04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陕食药监发〔2017〕72号
实施日期: 2018-10-01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进一步规范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要求,省局制定了《陕西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和《陕西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已于2017年8月30日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今后,各市、县局不再单独制定相关规范和基准,已经制定的,自2017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省局2011年11月10印发的《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械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械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陕食药监法发[2011]226号),同时废止。

  附件:《陕西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和《陕西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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