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陕西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与分类监管办法》的通知(陕食药监发〔2017〕90号)

来源: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08-21 点击:1927

发布单位: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7-12-20
失效/废止日期: 2023-01-20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2018-01-20
状       态: 失效/废止
备       注: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相关处室:

  《陕西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与分类监管办法》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20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陕西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与分类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强化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含食品添加剂)、食品经营(不含餐饮)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和分类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评定依托陕西省食品安全监管综合业务系统(以下简称“综合业务系统”)开展,分级负责,动态管理。

  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具体实施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及分类监管工作。

  第二章信用信息形成

  第五条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由综合业务系统生成,主要包括通过系统开展各类监管业务工作和录入信用信息两种方式形成。

  第六条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行政许可信息、监督检查信息、产品抽检快检信息、投诉举报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表彰奖励信息。

  基础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类别、地址、工商登记等主体资质信息;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信息和行政相对人社会信用统一代码等信息,由综合业务系统办理行政许可时生成。

  行政许可信息:包括行政相对人许可或备案、行政许可变更事项、认证管理、产品注册证明文件及编号等应当公示的各项行政许可事项相关信息,由综合业务系统办理行政许可时生成。

  监督检查信息:包括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及责任约谈等信息,由综合业务系统开展日常监管工作时生成。

  产品抽检快检信息:抽检快检发现问题及品种、数量、批次、时间等信息,由汇总导入综合业务系统的检验数据形成。

  经核实的投诉举报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投诉举报内容、查处情况,由12331系统导入形成。

  行政处罚信息:包括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等信息。各项行政处罚事项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和救济渠道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由综合业务系统开展稽查执法工作时生成。

  表彰奖励信息:包括政府部门、上级机关、行业协会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方面的表彰奖励、典型示范及行业推荐等,由录入综合业务系统的信用信息形成。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在注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书后,其信用信息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第三章等级评定

  第八条按照《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划分通则》(GB/T23791-2009)和《企业信用等级表示方法》(GB/T22116-2008)等国家标准,食品安全信用等级分为A(守信)、B(基本守信)、C(失信)、D(严重失信)四级。

  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实行评分制,起评分为100分,根据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加分或扣分。100(含,下同)分以上评为A级,80分以上评为B级,60分以上评为C级,60(不含)分以下评为D级。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存在下列情形的,由其生产经营许可机关凭有效证明材料,通过综合业务系统录入相关信息并上传证明材料予以加分:

  (一)在食品安全方面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获政府表彰奖励的,获省政府奖励加10分,获市政府奖励加8分,获县政府奖励加5分。需提供奖励文件,没有明确有效时间的加分期限不超过2年;

  (二)取得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质量体系认证等的,加3分。需提供相关证书,明确有效期的,加分期限按其有效期计算,没有有效期的,由许可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加分期限;

  (三)县级以上监管部门或企业行业协会出具相关证明,证实其已实现信息化追溯体系,且应用效果良好的,加3分。加分期限不超过2年,2年后还应当加分的,需再次出具有效证明并录入综合业务系统。

  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存在下列情形的,予以扣分,扣分期限为行政行为生效之日起一年:

  (一)以生效的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关公告及刑事判决书等执法文书为依据,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警告的,一次扣5分;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的,一次扣10分;罚款的,一次扣20分;责令停产停业的,一次扣30分;

  (二)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责令改正等行政告诫的,一次记扣3分;

  (三)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样品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每一个批次扣3分;

  (四)因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被监管部门进行责任约谈的,一次扣3分;

  (五)造成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扣20分;

  (六)同一种违法违规行为适用多种扣分情形的,按扣分值最高的执行,不重复扣分。

  第十一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定为D级,且2年内不得调整其信用等级:

  (一)受到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或纳入食品安全“黑名单”的;

  (二)一年内累计两次因违反食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或一年内受到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累计三次以上的;

  (三)法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受到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且在有效期内的;

  (四)受到食品药品犯罪刑事处罚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

  (五)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六)发生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

  (七)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性质恶劣,被从重处罚的。

  第四章信用信息公开

  第十二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全省统一信息查询公示平台向社会公开食品安全信用信息评定结果,方便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等依法查询、共享、使用。

  第十三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可通过政务网站或者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对其信用评级有异议的,可以向属地食药监管部门申请更正,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监管部门自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立即更正,并在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五章分类监管

  第十五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绿色通道,其申请业务应优先或者加快办理。

  许可部门为信用等级为A级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办理延续换证时,没有特别情形的可免于现场核查。

  第十六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将信用评级信息推送至省信用平台,将信用等级为D级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纳入食品安全“黑名单”,便于各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第十七条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根据年度信用等级,按照以下方式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监督管理:

  (一)A级企业:每年至少1次检查;

  (二)B级企业:每年至少1—2次检查;

  (三)C级企业:每年至少2—3次检查,加大产品抽检频次;对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实施行政约谈;对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质量管理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培训。

  (四)D级企业:除吊销许可证外,每年至少3—4次检查,产品列入重点抽检对象,企业列入飞行检查的名单;

  特殊情况下,县(区)局可增加检查次数和抽检数量。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评定等级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陕西省食用油肉制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与分类监管办法》《陕西省乳制品生产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与分类管理办法》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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