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8年四川省农产品质检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川农业函〔2018〕547号)

来源: 四川省农业厅 更新时间:2018-08-10 点击:1000

发布单位:四川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 2018-07-24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川农业函〔2018〕547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有关农产品质检机构:

  为强化我省农产品质检机构监督管理,促进农产品质检机构规范、诚信、健康发展,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我厅将对通过省级“双认证”的农产品质检机构开展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自查

  凡通过省级“双认证”的农产品质检机构应认真对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细则》开展自查,并于8月31日前将自查工作总结及《农产品质检机构监督检查自查结果汇总表》(见附件)报送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中心)。工作总结应包括机构建设、获证、运行等有关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打算、有关意见建议。

  二、随机抽查

  我厅将从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检查组,于9月1日至10月31日,随机抽取15%的农产品质检机构进行现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农产品质检机构日常管理,检验检测行为的公正性和规范性。检查组应于本组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中心)报送监督检查情况。

  三、结果应用

  对监督检查不符合规定的农产品质检机构,我厅将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其相应资质。发现违法违规情况的,依法处理和通报。

  四、有关要求

  (一)被抽到现场检查的农产品质检机构要积极配合检查组实施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消极对待。对自查或监督检查不符合项,认真分析原因、举一反三,明确措施,加强整改。

  (二)检查组应秉持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态度,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轻车简从,不接受超标准接待,不得收取礼金、礼品。检查组专家差旅费用由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中心)按照规定报销。

  五、联系方式

  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中心)

  联系人:吴亚姗

  电话/传真:028-85505807

  邮箱:5939990@qq.com

  附:农产品质检机构监督检查自查结果汇总表

  四川省农业厅

  2018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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