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区小麦收储制度改革政策解读》的通知 (新粮办〔2018〕39号)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局 更新时间:2018-08-08 点击:1173

发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局
发布日期: 2018-04-10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新粮办〔2018〕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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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小麦收储制度改革政策解读

  1.为什么要进行小麦收储制度改革?

  中央经济工作、农村工作会议,对深化粮食收储制度改革提出总体要求。《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收储制度的意见》(国发〔2017〕25号)和2017年12月4日国务院印发的《研究完善粮食收储制度及秋粮收购等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指出,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市场化改革取向和保护农民利益并重,改革完善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积极稳妥推进粮食收储制度改革。当前,我区小麦供需出现阶段性结构性过剩,“三高”(产量高、收购量高、存库量高)问题突出,现行政策市场机制弱化,粮食流通不畅,优质优价无法体现,国有粮食企业经营困难,财政负担加重,改革势在必行。根据国家总体要求,为深化我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提升粮食安全保障水平和质量,在反复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印发了《自治区小麦收储制度改革方案》(新政发〔2018〕)23号)(以下简称《改革方案》),明确了改革总体要求、主要内容、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对推进改革提出了具体要求。

  2.小麦收储制度改革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自治区小麦收储制度改革的主要依据是:《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1号)、《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收储制度的意见》(国发〔2017〕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意见》(国办发〔2017〕78号)、《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2017年12月4日国务院印发的《研究完善粮食收储制度及秋粮收购等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以及自治区领导关于加快推进粮食流通改革的指示批示精神。

  3.小麦收储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持“区内平衡、略有结余”的粮食工作方针,以加快推进小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保障小麦生产能力、完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支持多元主体入市、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为重点,推动实现我区小麦收储优质优价、供需紧平衡目标,为促进粮食产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构建更高层次、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可持续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奠定坚实基础。

  4.我区粮食工作方针是什么?

  长期以来,自治区始终坚持“区内平衡、略有结余”的粮食工作方针。

  5.自治区小麦收储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坚持小麦供需紧平衡原则;坚持市场化改革原则;坚持优质优价优补原则;坚持积极稳妥原则。

  6.如何聚焦总目标做好夏粮收购期间维稳安保工作?

  各级粮食部门要主动向当地党政汇报夏粮收购工作,将夏粮收购期间安保维稳纳入各级党政社会维稳工作总体格局,坚持统一组织领导,统一安排部署,统筹安排公安、交警、武警等维稳力量,有效防范突发事件,坚决做到“大事不出、中事不出、小事也不出”。主动邀请乡村干部、“访惠聚”工作队干部和村民代表等现场维护收购秩序,形成工作合力。粮食收购企业要严格粮食仓储规范化操作规程,压实企业安全生产和储粮安全的主体责任,严格工作制度,保证用电、消防和粮食收储作业安全,避免发生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要优化服务措施,在收购高峰期,通过预约收购、增设收购网点、增加收粮机械等方式,加快收购进度,坚决防止出现“过夜粮”“排长队”;要加大储粮安全隐患排查力度,早预防、早发现、早排除,确保安全生产万无一失。

  7.什么是供需紧平衡原则?

  按照党的十九大提出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要求,坚持质量兴农、绿色兴农,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以优化粮食品种和质量为导向,确保全区小麦生产能力不降低。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调节、政策支持,充分发挥粮食消费、流通对农业生产的引导作用,依据区内小麦消费总需求、市场流通和国有粮食企业实际库存情况,科学合理安排种植区域和面积,调减过剩粮食品种种植面积,扩大符合市场需求的优质品种种植,增加市场有效供给,保持小麦供给总量与市场消费总需求相适应,引导小麦市场价格回升至合理区间,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满足各族群众不断增长的高品质粮食消费需求。

  8.什么是市场化改革原则?

  坚持小麦收储制度改革市场化取向和保护农民利益并重,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按照“市场定价、价补分离”的要求,取消政府定价,由收购企业按随行就市原则,自主确定小麦购销价格,建立粮食调控和小麦收购应急托市机制,引导市场价格保持在合理水平。引导多元主体积极入市收购,激活市场要素,激发企业潜能,强化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流通。

  9.什么是优质优价优补原则?

  坚持市场需求导向,积极推进“产购储加销”全产业链发展,建立优质优价优补的粮食生产、分类收储和市场交易机制。在生产环节,推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向粮食生产功能区倾斜,加大对符合市场需求的优质小麦生产的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品种改良,提高质量品质。在收储流通环节,坚持以质论价、优质优价,坚持分品种、分等级单收单储,推动粮食企业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种粮农民通过订单开展产销对接和经营协作,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提高粮农种植积极性,促进优质粮食生产,提升粮食质量总体水平。

  10.怎样平稳有序推进小麦收储制度改革?

  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全面落实粮食安全专员、州(市)长责任制。一是落实主体责任。各地(州、市)和县(市)人民政府是推进改革的责任主体,要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小组,明确任务目标,细化改革措施,制定工作预案,严格落实责任,确保“有人管粮”“有人种粮”“有人收粮”“有钱收粮”“有仓收粮”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二是加强政策宣传。要认真学习领会改革精神和《改革方案》内容,把思想认识统一到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抓紧做好宣传引导和培训解读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三是加强调研督导。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巡查督导力度,层层传导压力,确保责任落实,要认真总结推广改革的好经验好做法,努力营造小麦收储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

  11.小麦收储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标?

  通过深化改革,建立适应我区区情、粮情的小麦市场化收储新机制,反映市场需求的优质优价得到充分体现,粮食供需紧平衡格局基本形成;国有粮食企业经营能力显著提高;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粮食产业经济健康发展,带动农民增收、企业增效;粮食安全保障能力明显提升,为推进粮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粮食产业转型升级提供坚实保障。

  12.小麦收储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停止执行现行小麦收购环节每公斤0.30元的财政直补,将“政府定价、敞开收购、敞开直补、顺价销售”政策性收购调整为“政府引导、市场定价、多元主体收购、生产者补贴、优质优价、优质优补、托市收购”的小麦收储政策。

  13.如何完善小麦补贴政策,保障种粮农民合理收益,稳定粮食生产能力,确保“有人种粮”?

  一是构建粮食优势主产区,稳定粮食生产能力。坚持“藏粮于地、藏粮于技”,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划定粮食生产功能区,优化区域粮食产能,完善激励机制和支持政策,对不同的作物实行差别化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对次宜小麦种植区实行休耕、退耕、轮作或改种,调减过剩粮食品种种植面积。加强小麦优质高产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推广良种良法配套、测土配方施肥等新技术应用,不断提升小麦单产和品质。

  二是建立“优质优补”小麦补贴机制,保障种粮农民合理收益。按照供需紧平衡原则,自治区下达小麦种植指导计划,种植指导计划与市场需求和粮食库存水平相挂钩,实行动态调整,实现供需动态平衡。按照“优质优补”原则,在现行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基础上,提高指导计划内种植小麦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

  三是加强粮食生产保险工作,创新小麦收入保险。坚持把粮食作物作为农业保险的保障重点,按照种粮农民“愿保尽保”与投保标的“应保尽保”有机结合的原则,不断提高小麦保险参保率。试点推广小麦完全成本保险,将人工成本、土地流转成本等纳入保险保障范畴,有效提升保险保障水平。创新开展小麦收入保险,推动保险保障覆盖生产灾害风险、市场价格风险,积极助力种粮农民稳收增收。

  14.改革后农民种植小麦耕地地力补贴从哪里领取?

  补贴发放建立实名公示制度,实行严格管理。由农民(种植户)据实向村委会申报符合条件的耕地补贴面积,村级全面核实,进行实名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申报品种、申报面积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乡(镇)复核,县(市)农业部门和地(州、市)农业部门核查,核实认定。县级农业部门在耕地补贴面积核准后,再次由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补贴面积、补贴金额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农业部门向财政部门提供补贴面积基础数据和补贴发放清册,并会同财政部门、承办金融机构办理补贴兑付工作。在进行兑付前,要按照分户清册向农民发放补贴兑现通知书,农民领取补贴兑现通知书时在分户清册上签字、按手印后,承办金融机构通过“一卡通”形式向补贴对象兑付资金。

  15.如何构建粮食优势主产区,稳定粮食生产能力?

  坚持“藏粮于地、藏粮于技”,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划定粮食生产功能区,优化区域粮食产能,完善激励机制和支持政策,对不同的作物实行差别化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强化次宜麦区种植结构调整,调减过剩粮食品种种植面积。加强小麦优质高产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推广良种良法配套、测土配方施肥等新技术应用,不断提升小麦单产和品质。

  16.怎样促进粮食紧平衡目标实现?

  按照粮食供需紧平衡原则,自治区每年下达小麦种植指导计划,种植计划应与市场消费需求和粮食库存水平相挂钩,实行动态调整,实现供需动态平衡。

  17.改革后农民种植小麦耕地地力补贴标准提高了多少?

  在现行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基础上,自治区下达指导计划内种植小麦面积,冬小麦每亩增加补助30元,春小麦每亩增加补助15元。

  18.如何加强粮食生产保险工作?

  坚持把粮食作物作为农业保险的保障重点,按照种粮农民“愿保尽保”与投保标的“应保尽保”有机结合的原则,不断提高小麦保险参保率。试点推广小麦完全成本保险,将人工成本、土地流转成本等纳入保险保障范畴,有效提升保险保障水平。创新开展小麦收入保险,推动保险保障覆盖生产灾害风险、市场价格风险,积极助力种粮农民稳收增收。

  19.如何发挥国有粮食企业的主渠道作用?

  国有粮食企业要带头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收购政策,积极入市收购,自觉维护粮食流通秩序,做好小麦应急收购准备,坚决守住不发生农民“卖粮难”底线。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和中储粮新疆分公司要充分发挥储备粮轮换吞吐作用,按轮换计划第一时间入市收购,在小麦收购中发挥收购主导作用、价格形成引导作用、市场供应稳定作用和宏观调控载体作用,稳定市场价格,保护粮农利益,保障粮食供应。

  20.如何发挥中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吞吐作用?

  自治区粮食局和中储粮新疆分公司要及时下达年度储备粮轮换计划,要求各承储企业和中储粮直属库及时轮换出库销售,新粮上市后,按轮换计划第一时间入市收购,在小麦收购中发挥收购主导作用、价格形成引导作用、市场供应稳定作用和宏观调控载体作用,稳定市场价格,保护粮农利益,保障粮食供应。

  21.小麦收购过程中,如何保护农民利益?

  各类收购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小麦收购政策,坚持在市收购,做到质量标准、收购政策、收购价格、收购程序、服务公约等在明显处公示,做到政策上榜、价格上墙、样品上台,让农民卖“明白粮”;要坚持以质论价、优质优价,不得随意压级压价、坑农害农;要优化服务措施,在收购高峰期,通过预约收购、增设收购网点、增加收粮机械等方式,加快收购进度,坚决防止出现“过夜粮”“排长队”和农民“卖粮难”问题。

  22.如何做好我区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管理工作?

  一是各地(州、市)、县(市)要履行热线属地管理的主体责任,稳定热线管理员队伍,畅通案件接收渠道,保障必要的工作设备。

  二是各地(州、市)要组织开展12325热线监管培训工作,加强热线案件接收、分发、转发预演,确保管理员全员培训到位,熟练操作热线管理流程。

  三是各地要根据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硬件配置标准配齐配全自治区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硬件。

  23.小麦粉加工企业入市收购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支持辖区内具有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加工企业(小麦粉加工企业日加工能力100吨以上;具备收购必需的检化验人员和设备)入市收购,并出台融资担保、贷款贴息等政策,支持企业通过订单收购、预约收购等方式,与种粮农民、种粮大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推动形成多元主体积极参与收购的粮食流通新格局。

  24.自治区对参与小麦市场化收购的企业有哪些贷款融资优惠政策?

  一是建立自治区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融资担保机制。信用保证基金遵循“服务改革、政府主导、企业自愿、银企合作、统一管理、封闭运行、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粮贷挂钩”的原则,专项用于防范和缓释银行对缴纳信用保证金企业发放贷款所形成的信贷风险。合作银行按照企业缴存的信用保证金扩大比例发放贷款,实行购贷销还,库贷挂钩,封闭运行。

  二是实行小麦收购贷款利息补贴制度。对国有粮食企业和规模加工企业与农民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签订小麦种植订单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收购义务的,对收购贷款利息给予补贴。贴息方式包括:自治区财政向承贷银行支付利息或自治区财政向企业兑付利息补贴两种方式。

  三是推动建立粮食收购多元化融资机制。支持有资质信贷融资担保公司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粮食收购贷款融资担保业务,鼓励各商业银行为粮食收购提供金融服务,引导和支持各地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金融机构加大对粮食收购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满足粮食收购企业多元化融资需求。在做好风险防范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粮食收购企业厂房、土地抵押和存单、订单、仓单、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业务。

  25.《自治区小麦收购应急预案》启动条件有哪些?

  《自治区小麦收购应急预案》主要是解决在小麦市场化收购过程中,出现价格大幅下跌、无人收粮和农民“卖粮难”的问题。启动条件是:小麦开秤收购后,当2-3个县市场监测平均价格低于托市收购价时,由地(州、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自治区粮食局复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自治区小麦收购应急预案》;当市场价格达到托市收购价格时,停止执行预案。

  26.《自治区小麦收购应急预案》执行主体是谁?时间如何把握?

  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是预案的执行主体,负责预案的组织实施,受委托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是预案的收购主体;托市收购执行期限最长不超过2个月。

  27.2018年自治区小麦托市收购价格是多少?

  2018年,自治区小麦托市收购价格按照冬小麦和春小麦分别确定,其中:冬小麦暂定为2.3元/公斤、春小麦暂定为2.15元/公斤。

  28.执行《自治区小麦收购应急预案》收购的小麦粮权归属?相关费用如何保障?

  托市收购的小麦粮权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未经自治区批准,各地不得擅自动用。小麦收购资金由农发行按规定予以保障,相关收购、仓储保管费用和银行贷款利息由自治区财政负担。收购结束后,根据市场运行情况,通过乌鲁木齐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公开竞价拍卖。

  29.如何保障“有仓收粮”?

  在推进改革过程中要不断优化粮食仓储资源配置,确保 “有仓收粮”落到实处。

  一是全面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统筹粮食仓储设施建设资金,对“危仓老库”进行全面维修改造和功能提升,加大晒场、清理等设施设备投资力度,扩大收储能力;二是加快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推广普及粮情自动监测、机械通风、内环流等先进储粮技术,加快粮库信息化建设;三是引导国有粮食企业和小麦粉加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融资等多种形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扩展粮食仓储服务范围;四是支持粮食主产县建立一批集收购、烘干、加工、质检、销售等于一体的产后服务中心,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提供“五代”服务;五是提前制定工作预案,精准掌握各地、各企业粮食生产、市场流通、收购预计和仓容腾并情况,提前做好库存粮食调销、空仓消毒等工作,满足收购需要。

  30. 如何推进粮食产业经济发展?

  以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核心,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和小麦收储制度改革为突破口,以粮食产业经济示范县创建、粮食产业园区建设、培育粮食产业化龙头和实施“优质粮食工程”等“四大载体”建设为抓手,通过发展全产业链、粮食循环经济、粮食精深加工与转化、主食产业化、品牌引领带动、科技创新支撑等措施,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进推动粮食产业发展和转型升级。

  31.怎样发挥农发行保障粮食收购贷款供应主渠道作用?

  农发行新疆分行履行政策性银行职能,继续做强粮油贷款主业,发挥粮食收购资金供应主力军作用。各级党政要积极支持当地农发行依据有关规定做好小麦收购资金贷款服务,为农发行履职尽责提供政策支持,营造良好氛围。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辖区收购企业提前做好市场预测,规范经营行为,严格企业管理,督促企业按时交纳贷款保证金,及时准确提供相关基础资料,共同防范贷款风险。同时,要鼓励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小麦收购资金贷款服务,守住收购资金保障底线,做到“钱等粮”,确保不出现农民“卖粮难”和“打白条”问题。

  32.什么是自治区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融资担保机制?

  为确保“有钱收粮”,由政府、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作为引导性补偿资金进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防范和缓释银行对缴纳信用保证金企业发放贷款所形成的信贷风险。信用保证基金遵循“服务改革、政府主导、企业自愿、银企合作、统一管理、封闭运行、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粮贷挂钩”的原则。

  33.自治区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代偿顺序是什么?

  首先使用企业缴纳的信用保证金,再按属地管理原则使用地方政府筹集的信用保证金,不足部分由自治区级信用保证金代偿。扣除企业自身缴存信用保证金后,政府信用保证金代偿的金额不超过未还贷款额度的一定比例,其余部分由承贷银行承担。在基金代偿后,政府有关部门、基金管理单位、贷款银行要依法采取措施向被代偿企业追缴代偿资金。

  34.小麦收购贷款利息补贴制度是什么?

  为鼓励订单农业发展,对国有粮食企业和规模加工企业与农民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签订小麦种植订单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收购义务的,对收购贷款利息给予补贴。贴息方式包括:自治区财政向承贷银行支付利息或自治区财政向企业兑付利息补贴两种方式。

  35.怎样推动建立粮食收购多元化融资机制?

  发挥农发行保障粮食收购贷款供应主渠道作用,鼓励各类商业银行积极参与粮食收购贷款金融服务。推动自治区农业信贷融资担保公司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粮食收购贷款融资担保业务,对国有粮食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给予贷款支持,满足多元化融资需求。各地要按照粮食安全专员、州(市)长责任制要求,引导和支持各地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金融机构加大对粮食收购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解决市场化条件下粮食收购资金保障问题。在做好风险防范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粮食收购企业厂房、土地抵押和存单、订单、仓单、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业务。

  36.粮食加工等民营企业能否享受小麦收购优惠政策?

  凡符合条件,不论是国有粮食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均同等享受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小麦收购优惠政策。

  37.如何发挥粮安考核作用推进小麦收储制度改革?

  将小麦收储制度改革工作纳入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范围,按照《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5〕98号)和《自治区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新政办发〔2016〕41号)精神,落实各地(州、市)、县(市)政府推进小麦收储制度改革的主体责任,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38.如何提升粮食行业信息服务水平?

  建设粮食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提升我区粮食行政管理、社会服务、宏观调控、应急保障、粮食收购和市场监测等方面的信息支撑能力。及时发布市场供求、价格、贸易等信息,全面准确地释放市场信号,加强对农民、经纪人、收储及加工企业等多元市场主体的信息服务,积极发挥市场信息在实施供给侧改革、服务宏观调控中的引导作用,切实提高信息服务水平。

  39.如何加强粮食信息监测统计工作?

  各地要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认真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切实加强粮食信息监测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健全统计机构,充实工作人员,明确目标责任,保障工作经费,为信息统计和价格监测人员创造良好工作环境。强化粮食预警监测,建立数据精准、监测及时、运转高效的粮食监测预警体系。健全粮食生产、流通、加工和消费调查统计体系,完善产粮大县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制度,健全农户存粮情况调查制度,督促加工企业健全粮食经营台账,落实粮食经营企业统计报告制度,定期报送统计数据,确保及时、全面、准确。

  40.如何加强粮食流通监管责任?

  粮食流通实行属地监管。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粮食安全专员、州市长责任制,地(州、市)和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加强粮食流通监管的主体责任。加快建立以信用监管为核心、企业自我约束为目标的行政监管体制,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管为主导、市场自律为基础、协作协同监管为补充、社会共治为保障的多元化粮食市场监管新格局。推广“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和“四不两直”工作方法,加强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环节及经营活动中粮食质量安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收购和储存环节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排查粮食质量安全隐患,适时发布粮食质量安全信息。建立粮食经营者粮食质量安全信用档案和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加强对药剂残留、真菌毒素、重金属超标粮食的管控,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防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口粮市场。

  41.如何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

  地方储备粮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自治区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是保障我区粮食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明确自治区和地县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管责任,落实承储企业主体责任。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对自治区地方储备粮承储库点和储存数量、质量以及储粮安全的实时监管,严格储备粮轮换管理,确保储备粮“储得好、管得住、调得动、用得上”。

  42.自治区地方储备小麦保管费用及轮换费用财政补贴标准提高了多少?

  《改革方案》明确,将自治区地方储备小麦仓储保管、轮换费用财政补贴标准分别由现行的0.08元/公斤、0.04元/公斤均提高至0.1元/公斤。参照国家标准,建立自治区地方储备粮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近期,自治区相关部门将下发通知明确具体执行时间和相关要求。

  43. 如何执行粮食经营、加工企业最低、最高库存制度?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改革方案》对全区粮食经营和加工企业根据其生产经营条件,核定了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企业要保持合理商品库存。在粮食市场供大于求、价格下跌幅度较大时,从事粮食收购的粮食经营企业最低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收购量的10%,从事粮食加工的粮食经营企业的原粮最低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加工量的10%,成品粮最低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销售量的5%;在粮食市场供不应求、价格上涨幅度较大时,从事粮食收购的粮食经营企业最高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收购量的20%,从事粮食加工的粮食经营企业的原粮最高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加工量的20%,成品粮最高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销售量的10%。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执行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囤积居奇,恶意炒作。

  44.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核心是什么?

  以产权制度为核心,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制步伐,明晰企业产权,增强融资能力,提升国有粮食企业市场竞争力,主动适应和引领粮食产业转型升级。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国有粮食企业包袱,支持国有粮食企业通过转增国有资本金方式将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实现土地变性确权。

  45.如何妥善做好国有粮食企业改制改组中富余职工分流安置工作?

  各级政府要积极稳妥地做好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中的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维护好职工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失业人员平稳转岗就业,兜牢民生底线,为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企业确需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拖欠的职工在岗期间工资和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等工作,政府依法对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和补缴的社会保险予以补助。通过技能培训、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方式,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或自主创业。对就业困难人员,加大就业援助力度,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等多种方式予以帮扶。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

  46.怎样推动国有粮食企业兼并重组?

  组建跨区域、跨所有制的粮食企业集团,打破行政层级限制,采取合并、划转、兼并等手段,进行跨县市、跨所有制资产重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运营管理机制,建好经营团队,实现做大做强。鼓励国有粮食企业与加工企业合作,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延伸产业链条,提高企业经营水平。

  47.如何加强国有粮食企业资产管理?

  《改革方案》明确,要加强国有粮食企业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对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粮食企业的国有资产,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原则,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委托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委托监管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履行管人和管事的职责,保障粮食安全的职能作用不丢失。在推进企业改革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擅自拆除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用途,不得危害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安全和粮油储存安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改变、拆除、异地迁建国有粮食仓储设施的,必须报自治区粮食局批准。各级政府要督促企业落实好农发行贷款债权,防止债务“悬空”。

  48.小麦收储制度改革的保障措施有哪些?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二是完善政策法规,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加强粮食经营和加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三是加强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四是加强粮食行政管理机构队伍建设,确保小麦收储制度改革工作有人管、有人干;五是抓好小麦收储制度改革政策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六是加强小麦收储制度改革政策培训工作;七是加强小麦收储制度改革政策执行监督检查,确保改革落地见效;八是建立部门会商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49.如何加强小麦收储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

  小麦收储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艰巨、责任重大,事关粮食安全和粮农切身利益,关系全区社会稳定大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压实责任,确保改革各项工作有序推进。自治区将小麦收储制度改革工作纳入各地(州、市)绩效考核和粮食安全专员(州、市长)责任制考核内容。自治区人民政府已成立小麦收储制度改革工作协调小组,各地要尽快成立推进小麦收储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改革联络员制度,确保小麦收储制度改革有领导负责、有专人工作,确保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及时畅通,确保不发生农民“卖粮难”。

  50.如何抓好小麦收储制度改革政策宣传?

  一是抓好学习贯彻。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改革精神和《改革方案》内容,把思想认识统一到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统一思想认识,坚定改革信心;二是统一宣传口径。当地党委宣传部、农办要召集相关部门研究安排小麦收储制度改革政策宣传工作,明确职能职责,统一宣传口径,抓好组织实施;三是落实宣传经费。各级政府要大力宣传小麦收储制度改革政策,将改革政策宣传纳入政府公益性宣传内容,协调相关媒体机构进行免费宣传;四是丰富宣传方式。通过多种形式向广大农民群众、各族基层干部宣传政策,让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国有粮食企业、粮食加工等企业及时全面了解掌握小麦收储制度改革政策内容,充分发动“访惠聚”驻村干部作用,开展入户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五是把控舆论导向。坚持正面宣传导向,密切关注网络舆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改革营造良好氛围。

  51.推进小麦收储制度改革的责任主体是谁?

  各地(州、市)和县(市)人民政府是推进小麦收储制度改革的责任主体,负责推进本地小麦收储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具体实施,要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抓好贯彻落实,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52.如何抓好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5〕98号)精神,认真落实粮食安全专员(州、市长)责任制,强化粮安责任考核。各地(州、市)、县(市、区)政府要按规定落实地方粮食储备和成品粮油应急储备,确保储备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质量良好、调用高效。按要求组织开展粮食应急演练,完善区域粮食市场调控机制,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抓好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建设,实现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城乡全覆盖。

  53.如何加强粮食行政管理机构队伍建设?

  《改革方案》明确,按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和人员同其履行的职能职责相适应原则,地(州、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保留“四科一室一站”(即:调控科、仓储科、产业发展科、监督检查科,军粮供应管理办公室和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粮食行政管理机构队伍建设,健全机构、充实人员、明确职责、落实经费、严格考核,确保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能不变、力量不减、经费有保障。

  54.如何做好小麦收储制度改革政策培训工作?

  各级粮食部门要在当地党政的统一领导下,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小麦收储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精神(新政发〔2018〕23号)和《自治区小麦收储制度改革政策解读》内容以及相关政策法规,编印培训资料,制订《小麦收储制度改革培训工作实施方案》。各地(州、市)政府(行署)根据改革和培训工作要求,指定牵头部门负责,有针对性地分批对部门、县(市、区)、乡(镇)、村(队)、粮食购销及加工等企业(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培训。

  55.如何加强小麦收储制度改革工作的检查督导?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在当地党政的统一领导下,研究制定检查督导工作方案,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定期组织开展督查工作,及时检查通报各地、各部门政策落实和执行情况,设立监督举报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有关部门要认真受理群众涉粮投诉举报,及时处理有关问题。

  56.什么是部门会商协调机制?

  小麦收储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自治区和各地州市要建立由发改、粮食、财政、农业、国资、人社、公安、工商、质监、农发行等相关部门的协调机制,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57.自治区小麦收储制度改革政策咨询和监督举报电话有哪些?

  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12325;自治区发改委价格举报热线:12358,价格政策咨询电话:0991—2825415;自治区粮食局改革政策咨询电话:0991—2355348 ,监督举报电话:0991—2355679;自治区财政厅政策咨询电话:0991—2816770;自治区农业厅政策咨询电话:0991—2860297,监督举报电话:0991—2865117。各地(州、市)和县(市)粮食、发改、财政、农业等部门要及时设立政策咨询和监督举报电话,一并在当地主要媒体及乡镇村组和粮食收购现场公布,积极开展政策咨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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